史密斯法

史密斯法又稱“外僑登記法”。美國國會於1940年6年通過的管理外僑的法律。因由眾議員史密斯(HowardWorehSmith)提出而得名。規定對不是美國公民的五百萬左右的人實行登記,·凡蓄意鼓動、教唆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國政府,以及成立或參加以此為目的的組織,均為犯罪,應處兩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0年以下監禁或兩罰併科。50年代後期以來相繼對該法作了限制性解釋,原告如果僅“抽象”地宣傳共產主義,並不構成教唆或鼓吹的非法活動;並認為在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成員中,應區分“積極”成員和“消極”成員,前者指了解該組織目的並積極從事這一目的的行動者。

美國“一九四〇年外僑登記法”。因眾議員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其追加條款而得名。1940年6月國會通過。它以防止“顛覆活動”為藉口,規定外國人和在外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必須進行登記;凡以任何方式宣傳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者均構成“犯罪”。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確認《史密斯法》符合憲法,並以6票對2票的多數維持了對11位美共領導人的定罪。1952年,法務部又判定另外40位美共領袖違反《史密斯法》,並予以監禁。
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確認該法“黨籍條款”的裁決,從而危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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