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法

台灣證券交易法是台灣關於證券交易的基本法律。1983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施行。共8章,183條。

主要內容是:(1)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2)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和買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在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附加公開說明書。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及欠缺的情況,有關當事人應就其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有價證券買賣的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3)證券商。證券商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並應有最低的資本額。證券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證照。證券商不得從事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的代理或居間活動。證券承銷商可以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應是公司股份的認股人或公司債的應募人。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4)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分為會員制和公司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5)依法發行的有價證券,應當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有價證券的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的有價證券集中市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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