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編算方法,調整基值,

編算方法

無論是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金融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各產業分類股價指數,都以樣本中各股票的發行股數當作其股價的權數來計算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當期總發行市值 / 基值 × 基期指數
在基期時,基值原為基期的總發行市值(如: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基值為55年的各股平均市價乘以各股在55年底的發行量)。爾後若有樣本異動或現金增資除權 等情況發生時,則基值隨之調整,以維持指數的連續性。總發行市值為樣本中各股股價與其發行股數之乘積的總和。茲舉例說明編算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方法: 假設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和股價平均數皆以甲、乙、丙、丁四種股票為採樣股票。基期時股價分別為20、30、40、50元,發行股數為5、2、6、2千萬 股,則基期之市值總和為(20×5)+(30×2)+(40×6)+(50×2)=500千萬元,基期時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
500 / 500 ×100 = 100
若在某年底,四種股票的發行股數未變股價分別為40、50、50、100元,則該年底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
[(40×5) + (50×2) + (50×6) + (100×2)] / 500 ×100 = 160

調整基值

當採樣股票異動或增資除權時,當期總發行市值或各股股價總和都會變動,因而會影響到股價指數和股價平均數。為了避免這種非經由市場交易的因素,對股價指數或股價平均數造成影響,以致發生斷層現象,因此必須調整基值,以維持指數的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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