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財建〔2009〕305號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該《方案》分充分認識開展城市示範的重要意義;示範城市申請條件、申請程式及審核確認;中央財政支持城市示範的方式及有關要求;城市示範技術及管理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文號:財建〔2009〕305號
  • 印發時間:2009年7月6日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建〔2009〕3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為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加快發展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興產業,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築領域大規模套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工作。為指導開展示範工作,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實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節能減排戰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築節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築領域套用,將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以下簡稱城市示範),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開展城市示範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水平不斷提升,套用面積迅速增加,部分地區已呈現規模化套用勢頭。為進一步放大政策效應,更好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大規模套用,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級示範。開展城市示範,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技術標準等配套能力建設,形成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有效模式;有助於拉動可再生能源套用市場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有利於促進實現“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巨觀調控目標。
二、示範城市申請條件、申請程式及審核確認
(一)申請示範城市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示範的城市是指地級市(包括區、州、盟)、副省級城市;直轄市可作為獨立申報單位,也可組織本轄區地級市區申報示範城市。
1.已對本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進行評估,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套用條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規劃。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方案(編寫提綱見附1),詳細說明在今後2年可以實施的項目情況,做到項目落實,並說明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套用的技術類型、套用面積、實施期限等,並填寫《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程項目備案表》(詳見附2)。
4.在今後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其中:地級市(包括區、州、盟)套用面積不低於200萬平方米,或套用比例不低於30%;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套用面積不低於300萬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擴建)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以及既有建築改造中套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具體將根據不同技術類型套用面積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面積×0.5+地源熱泵系統建築套用面積×1+太陽能供熱製冷系統建築套用面積×1.5+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建築套用面積×1.5。地源熱泵包括土壤源熱泵、淡水源熱泵、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等技術。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比例指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與新建(含改擴建)建築面積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標準、規程或圖集基本健全,具備一定的技術及產業基礎。
6.優先支持已出台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政策法規的城市。
(二)示範城市申請程式。
1.申請示範的城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寫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送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2.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後,擇優選擇備選城市,並於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示範的地級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
(三)示範城市審核確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各地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綜合考慮項目落實程度、今後2年內推廣套用面積、技術先進適用性、城市能力具備條件、機制創新實現程度等因素,選擇確定納入示範的城市。對於逾期上報的城市示範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中央財政支持城市示範的方式及有關要求
(一)綜合考量,切塊下達。對納入示範的城市,中央財政將予以專項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範城市5000萬元,具體根據2年內套用面積、推廣技術類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切塊到省。推廣套用面積大,技術類型先進適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設突出,資金運用實現創新,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每個示範城市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相反,將相應調減補助額度。
(二)創新機制,放大效應。各地應創新補助資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可綜合採用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注入、設立種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益。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工程項目建設及配套能力建設兩個方面,其中,用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程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於總補助的90%,用於配套能力建設的資金,主要用於標準制訂、能效檢測等。
(三)分批撥付,追蹤問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第一年,根據城市申報套用面積等因素測算補助資金總額,按測算資金的60%撥付補助資金;後兩年根據示範城市完成的工作進度撥付補助資金。
(四)加強考核,嚴格監管。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機制,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示範城市進行檢查,對沒有完成申報套用面積或節能效果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將相應扣減財政補助資金,對城市示範開展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將予優先支持。
四、城市示範技術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把實施城市示範作為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技術標準,推進科技進步,加強能力建設,逐步擴大套用規模,提高套用水平。
(一)加強規劃引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制定專項發展規劃,指導技術套用。對淺層地能熱泵技術,要切實把握不同熱泵技術推廣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堅持適度發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對資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工作中,應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套用。
(二)完善技術標準。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大力推動有關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套用的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貫徹和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研究制定相關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規程及工法、圖集。各太陽能光熱產品生產企業應積極開發標準化、通用的太陽能光熱系統組件,提高建築一體化套用水平。各淺層地能熱泵設備生產企業應積極研發高效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熱泵設備。
(三)加強產品設備質量監督。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太陽能光熱及淺層地能產品、設備建築套用市場,強化市場準入,研究建立相關套用產品、設備的認證標識體系,加大對產品、設備性能的檢測力度,確保產品質量。
(四)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套用項目的質量管理,在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不符合現行有關標準或不能實現項目預期節能目標的要責令改正。北方採暖區新建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套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同步推進分戶供熱計量。要建立項目評估機制,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負責組織對轄區示範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項目進行能效檢測,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委託專門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抽檢。要加強對項目的跟蹤,指導項目加強運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強化技術支撐服務。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依託相關機構,做好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套用項目的技術支撐工作,形成可大規模推廣套用的技術、標準及產品體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動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生產、設計、施工三者有效結合,提高套用水平。要積極培育能源服務市場,採取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太陽能及淺層地能套用技術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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