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輯)

參閱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輯)

《參閱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輯)》是2011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公丕祥

基本介紹

  • 書名:參閱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輯)
  • 作者公丕祥 
  • ISBN:9787509325995
  • 頁數:291
  • 定價:50.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4
  • 副標題:商事卷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參閱案例研究:商事卷(第2輯)》內容簡介:法院在適用法律,擬定判決之際,通過闡明其疑義、補充其漏洞,創造新的制度,使自己獲得創造法律的功能,進而促進法律的成長。換言之,法律通過司法過程而成長,其實質是通過法官運用法律進行裁判而成長。而研究因裁判而形成的案例,是法學專家學者參與法律形成及成長的權利與義務,其目的在於從法學方法論的立場去闡釋、檢驗法律的解釋適用,發現蘊涵於個案的法律原則,進而促進法律的進步和發展。
因此,將案例研究作為聯繫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理論界的重要途徑之一,這是必要且必須的。希望本叢書的面世,能夠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便捷溝通打開一扇全新之門,使我們從此可以更好的交流往來。

目錄

001 馮繼明等訴南通市觀音山供銷社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確認股東權案。
在增資擴股中,由於公司與認購人處於契約關係,認購人給付所認購的出資即履行了契約全部義務,至於公司是否辦理登記並不能使增資擴股契約無效。因此在增資擴股契約履行中,認購人履行了出資義務,即應至少在公司內部取得股東資格。
【法理評析】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法律分析——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情形為對象 孫遠輝/6
002 南京膏力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南京四力化工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
公司起訴瑕疵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承擔出資不到位的責任,股東對公司只承擔法定的價格補充責任,公司可得利益的.主張不受保護。
以國有劃拔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必須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明確批准作為國家出資投入,並且要授權相關單位持有股權,否則該土地不可以作為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法理評析】以不動產作為出資的出資瑕疵認定探析 劉惠明/24
003 林阿勇訴徐州璃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公司登記對於複雜的公司組織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釐清作用。股東名稱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中,不論股東簽名是否為其本人所為,經股東本人追認後,即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是否足額出資並不是股東享有知情權的必然前提條件。
【法理評析】出資瑕疵股東並不當然喪失股東知情權彭魯軍吳建斌/38
004 常州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訴常州市信和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是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屬於立法政策問題,除非立法明文許可,否則司法不宜肯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關於“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股份轉讓必須依法進行;二是只要依法進行,股份就可以轉讓。在當前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當並為受限股東提供了適當的救濟手段,否則即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來發展及立法精神相違。故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法理評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問題解析
——析常州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訴常州市信和信息諮詢
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周梅/54
005陳敏剛訴江陰市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殷權轉讓糾紛案
股份合作制企業既不是股份制企業,也不是合夥企業,與一般的合作制企業也不同,是在實踐中產生並不斷發展完善的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對於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股東轉讓其出資,應當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是受讓人原則上是在職職工;二是在職職工具有優先受讓權;三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不得退股。
【法理評析】股份合作制企業有許可權制股權轉讓 孫簫/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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