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辦法

《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共3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cond bridge of Nanjing Yangtze River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9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2001年1月2日
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南京長江第二大橋(以下簡稱南京二橋)的管理,保護南京二橋設施,保障南京二橋安全暢通,發揮南京二橋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南京二橋管理範圍,是指自東楊坊互通立交起至雍莊互通立交結束處止(包括南、北汊大橋,南岸、八卦洲和北岸三段高速公路引線以及八卦洲服務區)兩側隔離棚範圍以內的陸域部分以及各橋頭公園。
南京二橋控制區域,是指南京二橋隔離柵向外延伸各100米。
第三條在南京二橋上通行的車輛、駕乘人員和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控制區域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南京長江第二大橋管理局(以下簡稱“南京二橋管理局”)為南京二橋管理機構,依法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南京二橋管理範圍內的路政、養護、收費、經營監督和環境衛生管理;南京二橋管理範圍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和安全保衛由市公安局負責。
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對南京二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南京二橋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南京二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南京二橋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從事其他危及南京二橋安全的活動。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六條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試車、擺攤設點;
(二)設定交叉道口;
(三)毀壞樹木、花草;
(四)在橋面、橋墩、拉索、燈柱及護欄上刻劃、張貼;
(五)傾倒、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六)構築各種永久性工程設施;
(七)其他損害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為。
在南京二控制區域內,禁止進行前款第(五)、(六)、(七)項規定的行為,經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七條在南京二橋隔離柵外緣各20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開山、採礦、爆破等各種影響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八條下列行為必須經南京二橋管理局批准:
(一)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內通行車輛超過南京二橋限載標準的;
(二)臨時占用、利用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南京二橋用地的;
(三)在南京二橋控制區域內,設定臨時性建築設施、標牌、廣告牌、宣傳牌及其他非公路交通標誌;
(四)敷設穿(跨)越南京二橋的管線和構築物等設施;
(五)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控制區域內從事其他可能危及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作業。
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在南京二橋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拋、灑、滴、漏,車輛運載的貨物必須安全、牢固,不得著地。
第十條損壞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向南京二橋管理局繳納賠(補)償費。賠(補)償費的立項、收費標準及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一條南京二橋管理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含日常保潔)、維修、檢測,保證南京二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時,南京二管理局必須及時組織搶修,其清障救援部門應當二十四小時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設備齊全完好,接到清障救援求助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予以緊急處理。南京二橋沿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協助搶修和清除路障。
第十三條進行南京二橋養護、維修、檢測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夜晚作業時,應當著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標誌服;
(二)作業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作業標誌和防護設施做到規範作業,文明施工。夜間和雨、霧、雪天氣作業,必須設定明顯的紅色警示燈光信號;
(三)作業車輛、機械必須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定作業標誌。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限制;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南京二橋管理局應當事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在其協助下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條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南京二橋監控中心發布的交通信息或者設定的標誌運行,並注意避讓養護、維修作業車輛。
第四章 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在南京二橋上行駛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並配備故障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第十六條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履帶車、輪式專用機械、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設計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在南京二橋上通行。
運輸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在南京二橋上通行。
第十七條機動車通過南京二橋時必須按照道路標線分道行駛,自中央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車道為超車道,第二、三車道為行車道。不得右側超車,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越前車後,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行駛的情況下立即駛回行車道,不得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
正常行駛中的機動車需要變更車道,必須提前開戶轉向燈示意,嚴禁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騎跨車道分界線行駛。
第十八條機動車通過南京二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遇有限制速度的標誌、信息除外。
機動車正常行駛中,同一車道後車與前車應當保持安全行車間距。行駛時速100公里時,行車間距不得少於100米;行駛時速70公里時,行車間距不得少於70米。遇雨、雪、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車輛正常行駛的,應當減速並加大行車間距。
第十九條安裝安全帶的車輛,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機動車在南京二橋上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以外的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任何車輛不準超員、超限。經稱重系統確認,南京二橋管理局執法人員有權對過橋的超限車輛進行檢查,責令其改道運行或者卸載。
第二十條禁止在南京二橋上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掉頭、倒車、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帶。
禁止在行車道上檢修機動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應當駛停在緊急停車帶內進行。
機動車因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停車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的後方100米左右處設定警告標誌牌夜間應當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報告南京二橋監控中心。
第二十一條因雨、霧、雪、大風、嚴重自然災害、處置突發性事件、交通事故以及重大施工等原因,南京二橋不能正常通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南京二橋管理局共同發布公告後,由南京二橋監控中心及時發布交通信息。
第二十二條通過南京二橋水域的船舶應當滿足南京二橋設計淨空高度的要求,謹慎駕駛,確保全全通過。
因南京二橋養護、維修和檢測,實行水上臨時交通管制的,船舶應當按照港航監督部門發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二十三條除執行緊急公務的人民警察和南京二橋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超限車輛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四條嚴禁聚眾堵塞南京二橋交通或者妨礙南京二橋交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南京二橋的交通標誌、標線由南京二橋管理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定,設定的交通標誌、標線必須整齊、醒目。南京二橋管理局應當保持交通安全設施的完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拆除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車輛通過南京二橋必須繳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拒絕繳費,強行通過;不得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公路暢通。
車輛通行費的立項、收費標準及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懸掛軍車、武警號牌的車輛通過南京二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八條南京二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
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南京二橋沿線廣告的設定由南京二橋管理局統一提出規劃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由經營機構按照廣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經營、實施。
第三十條南京二橋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可將南京二橋及其附屬設施南京二橋用地的部分或者全部經營權轉讓給國內外各種形式組成的合法經營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六)項,第七條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交通等主管部門委託的南京二橋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以及第九條規定的,南京二橋管理局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其賠償損失、繳納清潔費用,並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車輛限載檢查的,南京二橋管理局可以中止其運行,責令其接受檢查;在南京二橋管理範圍內強行超限行駛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不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的,南京二橋管理局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並加收5倍至10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正常收費、管理秩序的,可以採取措施排除妨礙,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南京二橋執法人員執行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直接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南京二橋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是指:
南京二橋用地:依法徵用的建築、養護、附屬設施和橋頭公園的用地。
南京二橋附屬設施:為保護、養護南京二橋,保障南京二橋快速、安全、暢通所設定的防護設施,供水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設施,交通工程通信、監控、供電、照明、安全、檢測設施,抗洪防汛設施,標誌、界樁、花草樹木、專用房屋以及橋頭公園範圍各設施等。
八卦洲服務區:為南京二橋行駛的車輛和乘駕人員提供停車、加油、維修、餐飲、住宿、娛樂等場所。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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