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惡律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二惡律儀
  • 外文名:Twelve evil law instrument
  • 出處:大方便報佛恩經
  • 別稱:十二不律儀
解釋,出處,

解釋

指十二種為佛法所不容許的行為或職業。又稱十二不律儀。在大小乘諸經論中,其名稱、順序、法數均不同。據《大明三藏法數》載,此十二惡律儀出自《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其順序為︰
(1)屠羊︰謂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殺。
(2)養雞︰謂因嗜其肉味,常自畜養,意圖烹殺,以充口體。
(3)養豬︰謂或圖口腹之慾,或圖販賣之利而畜養者。
(4)捕鳥︰謂以殺心,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
(5)捕魚︰謂以殺心,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6)獵師︰謂以殺心,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7)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
(8)魁膾︰指為官操刀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操刀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
(9)守獄︰指獄吏。謂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凌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為惡行。
(10)咒龍︰謂習諸邪法咒術,咒於龍蛇,以為戲樂。
(11)屠犬︰謂殺犬以資生利養。
(12)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是自積罪業,為惡律儀。

出處

【十二惡律儀】 [出雜阿毗曇心論] 惡律儀者,謂法所不應作之律儀。一屠羊屠者殺也,謂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殺。或因取利販賣而常宰殺,是為惡律儀。二養雞謂因嗜其肉味,以充口體。常自畜養,意圖烹殺。是為惡律儀。三養豬謂或因自欲充於口腹,或因販賣求利以資其生。而畜養之者,是為惡律儀。四捕鳥謂以殺心故,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是為惡律儀。五捕魚謂以殺心故,而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為惡律儀。六獵師謂以殺心故。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為惡律儀。七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是為惡律儀。八魁膾魁膾者。為官操刀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為操刃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是為惡律儀。九守獄謂為獄吏。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陵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為惡律儀。十遍龍謂習諸邪法遍術。遍於龍蛇。以為戲樂。是為惡律儀。十一屠犬謂殺犬以資利養。是為惡律儀。十二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而自積罪業。是為惡律儀。
有關惡律儀之得與舍,依俱舍論卷十四、卷十五之意,若住律儀,由勝煩惱而作殺縛等諸不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若住不律儀,由淳淨信而作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無表。又由作、誓二者,能得惡律儀,「作」即生於不律儀之家,於作殺生等事時即發得惡戒;「誓」即非生於不律儀之家,但為生活之故,立誓殺生以資養活,由此發得惡戒。舍戒則有三緣,即由死亡(所依之身已舍,能依之惡戒隨之亦舍)、由得戒(善惡二戒不能俱起,得別解脫戒或靜慮律儀時,增盛之勢力強大,故能舍惡戒)、由二形生(即男子生為女形,女子生為男形)。另據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載,死者欲愛盡時、受律儀戒時、受三歸依時,於此三時舍惡律儀戒。〔瑜伽師地論卷九、順正理論卷三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俱舍論光記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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