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音樂家協會

北京音樂家協會

北京音樂家協會(簡稱北京音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北京音樂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成員。本會的英文譯名是: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縮寫為BM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音樂家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
  • 協會主席王黎光
  • 成立時間:1980年6月29日
發展歷史,協會領導,主要作品,文藝成就,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北京音樂家協會的前身為北京市音樂舞蹈家協會,成立於1980年6月29日。歌唱家張權當選為主席
1983年7月22日至23日召開了北京市音樂家第一次代表大會,中國音樂家協會北京分會宣告成立,通過了協會章程,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作曲家盧肅當選為主席。
1988年10月18日至2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平谷盤峰賓館召開,協會更名為北京市音樂家協會。音樂理論家厲聲當選為主席。
1997年4月25日至27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順義賓館召開。指揮家譚利華當選為主席。
2003年9月13日至15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懷柔鐘磬山莊賓館召開,協會更名為北京音樂家協會。指揮家譚利華當選連任為主席。北京音協實行駐會副主席兼秘書長負責制,駐會副主席兼秘書長負責安排、組織協會的所有日常工作,協會主席、其他副主席均為榮譽性職務。協會創建以來,在音樂表演、理論、創作、教育、社會音樂、民族音樂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北京音協現有會員1500人。理事會下設表演、理論、創作、教育、民族音樂、社會音樂、組織聯絡7個工作委員會及具有工作委員會性質的三個分支機構:北京音協鋼琴基礎教育分會、北京音協青少年愛樂樂團和北京音協少兒小提琴教育學會。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北京音樂家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杏林山莊召開。大會聽取了北京音協第五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北京音樂家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分配推選原則和產生辦法》《北京音樂家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班子以及理事會理事74名。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以來,北京音協會員達2500餘名。

協會領導

主席:王黎光
副主席:王宏偉、肖學俊、金兆鈞趙瑞林、胡廷江、姜克美、黃華麗、雷佳、廖勇
駐會副主席:趙金波

主要作品

《南水北調》《一帶一路·聆聽中國》等多部聲樂套曲,推出了《杜鵑花開》《共和國從這裡走來》等一批優秀歌曲,策劃了《清明季》《端午魂》《重陽日》等一批主題音樂會。

文藝成就

第八屆全國音樂作品評獎一等獎 (杜鳴心)
第35屆里稚斯特國際交響樂作品比賽獲特別獎 (蘇聰)
第28屆威爾第國際聲樂比賽第三名 (鄧小俊)
第34屆帕格尼尼國際小提琴比賽第一名 (呂思清)
巴利梅納國際音樂節獲“史蒂文森”獎 (於苑青)
奧斯卡金像獎奧斯卡音樂獎 (曹群)

組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音樂家協會(簡稱:北京音協,英文名稱:BE 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JMA。)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為首都音樂事業的發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樂家和其他人士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北京音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首都的音樂家,為繁榮首都文藝事業,促進先進音樂文化的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對為首都音樂事業的發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樂家和其他人士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本會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組織廣大會員進行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人才培訓等工作,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本會關注並支持首都音樂教育事業,關注並支持民眾音樂文化活動,通過各種方式適時予以指導。
第五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從事音樂工作的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藝術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第六條 本會致力於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友誼做出貢獻。
第七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 員
第八條 凡戶籍在北京的公民、駐京部隊的軍人(含武警)、長期生活基礎在京的京外人士,在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編輯、樂器製造等領域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家及從事音樂組織工作的音樂活動家,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主席團討論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外省市、自治區會員入本會必須持有原協會退會證明。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按期交納會費,凡年滿七十歲以上且入會超過五年者可免交會費。會員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失公民權者,經主席團通過停止或者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行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下設若干藝術或工作委員會,分別開展各專業的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駐會副主席一人。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人員組成主席團。秘書長為協會駐會副主席當然候選人,經理事會通過後,正式任職。駐會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期間,如遇退休或工作調動,其“駐會”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職務到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協會根據需要,必要時也可適當向社會招聘熱心音樂事業者,參與協會管理工作。
其 他
第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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