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機械工程學會

北京機械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 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縮寫為 BMES.由北京地區的機械科技工作者發起,成立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是由機械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地方性的學術性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註冊的法人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機械工程學會
  • 外文名: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 縮寫:BMES
  • 成立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學會宗旨,學會任務,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宗旨

團結廣大機械科技工作者,通過開展學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進行科學普及與培訓教育,為科教興國和振興機械工業,提高學術水平,繁榮和發展機械科學技術事業服務,為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

學會任務

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推動學科發展、開展培訓教育、技術諮詢、傳播科技信息、提供中介服務、科技展覽、科技知識普及、維護會員權益。

組織機構

本會目前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主辦單位和掛靠單位是北京京城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本會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接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的指導。目前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北京機械工程學會秘書處掛靠在北京市機電研究院。 本會目前登記註冊金額為人民幣12萬元。
本會現有個人會員9896人,其中科學家與工程師8428人,其中院士5人。團體會員單位135個。 本會現下設25個專業分會:鑄造分會、焊接分會、壓力加工分會、生產工程分會、熱處理分會、設計與傳動分會、理化檢驗分會、粉末冶金分會、無損檢測分會、摩擦學分會、特種工分會、設備維修分會、自動化分會、壓力容器分會、物流工程分會、工業爐分會、材料學分會、流體工程分會、液壓氣動分會、環保分會、標準化分會、動力工程分會、工業設計分會、工業工程分會。
本會主辦:《現代製造工程》雜誌,國內外發行,月刊,是我國科技核心期刊。
本會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3年舉行一次,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修訂章程、制定學會工作方針、決定表彰獎勵等事項。
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為學會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學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本會同時設立:學術及諮詢工作委員會、組織及青年工作委員會、科普培訓及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社會化職能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會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系統各機構和領導成員按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開展活動和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縮寫為 BMES。會徽沿用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統一的會徽。
第二條 本會於1951年11月25日在北京成立。是由以機械工程師為主體的機械科學技術工
作者和在機械工程及其他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製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北京地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規、維護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百花齊放、
百家爭鳴”方針;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強調以人為本、謀求社會福祉。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登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
第六條 本會會址:中國北京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工作如下:
1.組織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技信息傳播以及科技成果和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2.承擔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委託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或課題的論證、評估、諮詢和成果鑑定工作;
3.承擔專業技術資格(或職務)的評審和認證,行業標準、規範的起草制訂等社會化職能工作;
4.編輯出版科技文獻、期刊、書籍、論文集和技術檔案及音像製品;
5.興辦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培養人才和舉薦人才,組織科學技術普及推廣活動;
6.組織對外技術諮詢和中介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7.表彰、獎勵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會員、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8.興辦旨在促進社會進步和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事業和科技實體,舉辦為會員服務的集體福利事業和活動;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第三章 會員會籍
第八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會籍。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具有工程師、技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者,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者;
3.在機械工程領域的工作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人員和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5.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手續
一、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各級學術組織推薦,經本會批准,直接到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二、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負責會員審批和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享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與本會溝通信息;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與本會及所屬各分會學術活動範圍有關,積極支持本會活動,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的入會手續
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或委託本會分會協助發展,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負責審核批准。被批准接納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秘書處發給統一的團體會員證書。
三、團體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和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
四、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執行本會決議並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5.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退會者可重新入會。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上述人員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五條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對本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士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對某一學科的發展與創新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公認的學術聲望、熱心支持、參與本會活動並對本會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專家、學者、企業家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體系與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訂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財務報告;
4.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5.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
6.選舉和罷免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
7.審議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交付表決,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由四部分組成:
1.本會推選的會員代表;
2.各分會及本會所屬機構推選的會員代表;
3.任期內的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全體成員;
4.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大會時,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代表大會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各級組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並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確定理事會任期內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分會和實體機構;
5.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領導本會所屬組織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表彰與獎勵事宜,制定管理制度和條例;
8.籌備和召開下一屆代表大會,並向下一屆代表大會提交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9.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在學術上取得相應成就或大力支持本會的工作並能承擔本會實際工作的本會會員或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高級會員組成。理事會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較好體現新老交替與年齡結構合理的原則;理事會平均年齡不宜超過55歲。理事會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1/3。理事候選人分別由本會和各分會及本會所屬機構經民主協商推舉產生,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提交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可由原推選的單位申請更換理事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如因工作需要,本會秘書處可提出增補理事會成員的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必須交付表決,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 1. 3. 4. 5. 6. 7. 8. 9.項的職權。在特殊情況下可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交付表決,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由理事長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本會會員或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高級會員,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
2.堅持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3.在機械工程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造詣和影響力;
4.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會負責人任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特殊需要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北京市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協審查並經北京市社團辦批准後方可任職。
(三)擔任社團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不得超過2個;
(四)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社團領導人及分支機構領導人,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委託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理事長可在某些方面委託授權秘書長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但必須有書面委託授權書。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2.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簽發對外雙邊合作協定、有關工作條例、規定、制度等重要檔案;
4.承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副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1.按照分工,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
2.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1.主持學會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組成人員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1.按照分工,協助秘書長履行相關職責;
2.承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為保證本會的活動依法和按章程開展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設立由3人組成的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
動並提供合理化建議;
3.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審查;
4.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研辦;
5.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八條 為取得社會有關人士對學會工作的支持,本會設立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長可以不是我會的會員。名譽理事長由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由積極支持我會或分會工作活動的人士擔任,由分會及我會各有關機構提名,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根據實際情況,名譽理事可隨時更換調整。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榮譽理事和榮譽理事長
榮譽理事授予在機械工程領域內德高望重、具有較高的學術權威或對本會的發展做出過突出的貢獻並擔任過本會的理事人士;榮譽理事長授予對本會的發展做出過突出的貢獻並擔任過本會的理事長人士。榮譽理事和榮譽理事長由上一屆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的重要決策和重大活動邀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名譽理事參加(非會員的無表決權)。
第五章 辦事機構及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理事會交付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根據學科設定和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下設若干分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
各分會不得另行訂立章程。但可在本章程的原則範圍內,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訂工作條例,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分會實行委員制,其領導機構是分會委員會,職責如下:
1.根據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在各自學科領域組織學會活動;
2.執行理事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3.制訂分會年度活動計畫和財務計畫;
4.組織表彰獎勵。
分會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五條 分會委員會由該分支學科或相關行業的學科帶頭人、專家、企業家及管理人員組成。委員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條件和任期參照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分會委員會每三年進行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大會時,需報本會秘書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一般是以召開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方式;也可採取通訊選舉的方式。正式換屆前一個月,將經民主協商推薦的分會委員會委員和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人選報本會秘書處審查備案。正式換屆後,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
第四十六條 根據需要,分會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可設榮譽職務和顧問等,分會的榮譽職務和顧問需經分會委員會批准後聘任。
第四十七條 分會委員會組成人員力求精幹,其規模應根據該分支學科活動的需要決定。
第四十八條 分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主持分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分會秘書處應設在與其專業密切相關、積極支持本會和分會的工作、並能確保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正常運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適的單位。分會委員會或其籌備委員會應就其掛靠單位的確定或更改提出建議,報本會秘書處審查備案。
第六章 資產與經費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會費標準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2.北京市科協及有關上級單位的撥款或專項費;
3.本會及秘書處掛靠單位撥款;
4.國內外個人、團體或單位資助和捐贈;
5.學會利息收入;
6.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監事會、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動議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修改後的章程需在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民政部門核准後正式生效。
第八章 變更、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變更名稱或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6年9月8日召開的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自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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