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攝影家協會

北京攝影家協會

北京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0年,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由首都攝影家組成 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攝影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攝影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攝影家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 對外交流國家:德國、法國、西班牙、美國
  • 成立時間:1980年
協會優勢,協會章程,

協會優勢

北京攝影家協會舉辦各類攝影展覽、攝影比賽並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和創作採風活動。北京攝影家協會還面向廣大攝影人開辦攝影沙龍活動,豐富北京市民眾攝影活動。北京攝影家協會不定期開辦各種講座培訓活動。
北京攝影家協會對外交流活動也不斷加強,先後在美國、德國、法國、西班牙、挪威、荷蘭、澳大利亞、俄羅斯、越南、印度等國舉辦攝影展覽,通過展覽宣傳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加強了攝影界的交流合作。

協會章程

《北京攝影家協會章程》
一 總則
第一條 北京攝影家協會(簡稱北京攝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由首都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攝影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攝影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和引導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解放思想,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發展和繁榮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攝影藝術規律,推動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
第四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按照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 任務
第五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指導的職責。
第六條 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積極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攝影活動;動員和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積極從事攝影創作;組織和推動學術研究,加強理論建設;開辦攝影教育,培養攝影人才;表彰、獎勵優秀攝影工作者和優秀攝影作品;舉辦攝影展覽和比賽;編輯攝影書刊,為繁榮社會主義攝影事業服務。
第七條 重視推動開展首都的民眾性攝影活動,加強同首都各民眾攝影團體的聯繫與合作。
第八條 促進並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攝影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攝影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
第九條 加強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友誼做出貢獻。
第十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原則要求應具有北京市戶籍,在攝影創作、理論研究、教學、編輯、出版、翻譯、圖片製作、器材研製和組織領導等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取得顯著成績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協會發展會員審定委員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團結,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期交納會費。會員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連續五年不交納會費者,本會有權按自動退會處理(70歲以上除外)。會員如嚴重違犯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失公民權者,經主席團通過,停止或者取消其會籍。
四 組織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中代表攝影團體的理事,在任理事期間因工作變動、退休等原因按有關程式實行自然更替;團體停止活動者,不再擔任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人員組成主席團。
第十六條 駐會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職期間,如遇退休或工作變動,保留其副主席的職務至任期屆滿。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人員由主席團聘任,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協會設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名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五 其他
第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協會終止活動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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