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協會

北京市慈善協會

北京市慈善協會(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BCA)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募集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活動,為北京的困難民眾服務,發揮社會保障的補充作用,促進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建設為宗旨。協會募集的善款全部用於慈善公益事業,專款專用,不提取任何管理費。北京市各區縣已相繼成立了區縣級慈善協會,基本形成了覆蓋全市的慈善工作體系。

協會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截至2010年上半年,共募集慈善款物4.59億元,共救助30萬人次(戶)困難民眾,支援2000餘家社會福利機構,完成了1998年抗洪搶險、2004年印度洋海嘯、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四川汶川大地震、2010年西南五省抗旱、青海玉樹大地震、吉林抗洪救災、甘肅舟曲土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的救災任務。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慈善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
  • 所屬地區:北京
  • 成立時間:1993年11月6日
  •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路3號
  • 英文簡稱:B.C.A.
主持活動,主要職責,工作成績,所獲榮譽,組織章程,理事成員,

主持活動

募 捐 活 動
一、開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市委、市政府對首都慈善事業的發展高度重視,2005年4月至5月,市委書記劉淇同志三次來市慈善協會調研,並做了重要講話,特彆強調“培育慈善意識,發展慈善事業”,並確定了每年“七一”黨的生日期間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北京市慈善協會在全市範圍開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活動開展五年以來,全市近400萬黨員和民眾捐款1.6億元,善款全部用於市慈善協會開展的助老、助學、應急救助以及幫扶困難黨員活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已成為首都慈善領域的一大亮點。
二、開展書畫義拍義賣活動
協會自2005年開始與北京晚報、北京燕博都畫廊聯合開展“中國書畫名家慈善獻愛心大型徵集義拍活動”,眾多知名畫家奉獻愛心,捐贈作品定期在北京晚報上刊登宣傳。經過2年多的努力,230件作品成功拍賣,募集善款139萬元。2009年下半年,20餘位著名書法家、畫家創作了60幅書畫作品,捐贈給協會,用以答謝長期以來為慈善事業奉獻的愛心人士和愛心企業。協會將於近期成立北京市慈善藝術院,屆時將開展更多的義拍義賣活動。
三、舉辦大型公益演出
為了更好的宣傳慈善公益項目,提升捐贈企業形象,協會先後舉辦了“真情北京與愛同行”、“真情助老”、“首善愛心 共創和諧”等大型公益演出活動。
四、在企業經營場所設定捐贈箱
通過雙方協商,在企業的經營場所放置具有公益性質的捐贈箱,聚集社會資金,形成規模,注入到慈善救助當中。這種募集善款的形式簡便,運作程式簡單,拓展了慈善資金的來源,普及了慈善理念,有效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目前,我會已經與17家大型企業合作,擺放近50個募捐箱,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五、與企業建立專項慈善資金
設立專項基金是北京市慈善協會對募款長效機制的探索,也是募款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捐贈方與北京市慈善協會共同組成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自2008年起,我會開始與企業簽署專項基金合作協定,為企業冠名設立專項基金,根據企業的意願開展救助項目,是企業與慈善公益機構雙贏的捐款形式。目前共有12家企業和機構在北京市慈善協會設立專項基金,規模最小的100萬元,最大的3000萬元,合作年限從三年到五年不等,基金總額達9130萬元,每年約到帳1160萬元。
六、開展“一元捐”等小額募捐活動
“一元捐”等募捐活動,即企業銷售一件商品捐贈相應善款,向企業積極推薦我們的救助項目,爭取企業的支持,探索建立長效募捐的機制,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又可以擴大宣傳,激發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北京金鼎軒餐飲集團開展每桌飯捐贈協會一元錢活動,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一平米房子捐贈6.6元。
救 助 項 目
一、開展助老項目
1.“攜手助老送健康”慈善醫療卡助老項目
慈善醫療卡項目是北京市慈善協會救助範圍最廣,使用善款最多的品牌項目,由北京市慈善協會與北京市衛生局共同開展,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
當時,農村和城鎮沒有退休金的低保老人沒有門診的醫療保險,而政府的醫療救助也只能在5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救助。老年人抵抗力差,體質虛弱,小病、慢性病常常困擾他們,低保老人每月僅靠為數不多的低保金維持生活,根本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所以導致小病不治釀成大病,嚴重影響低保老人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
北京市慈善協會根據這種情況推出了“慈善醫療卡項目”,為60歲以上的低保老人發放每人每年500元的醫療卡,老人持卡在我市近400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費用從卡內直接扣除。
近年來隨著政府的醫療保障政策不斷完善,政府資助低保老人免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2007年10月還針對城鎮無醫療保障的老年人推出了 “一老一小”大病醫療保險,並逐年提高報銷比例。北京市慈善協會經過多次調研,根據“先醫療保險,後民政救助,最後慈善協會出資幫扶”的原則,將報銷程式進行改革。每年為每位低保老人資助500元的醫療費,在醫保報銷和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後,利用醫療卡補充自付部分的金額,合理使用善款,充分發揮善款的作用。
截至2010年,我會已陸續資助15萬人次低保老人就醫,使用善款約7600餘萬元。
2. 實施“慈善助老送溫暖”項目。2009年,出資181.5萬元,為門頭溝、房山、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等六個區(縣)的21家困難敬老院進行老舊鍋爐改造,及時保證了近900位敬老院老人溫暖過冬。2010年,將繼續開展困難敬老院老舊鍋爐改造項目,目前,正在為16家遠郊區縣的敬老院安裝新型節能環保鍋爐,並於11月5日前全部供暖。
3.實施“慈善助老送光明”項目,與亞太醫院合作,為近300名老人實施了白內障復明手術。
二、應急救助項目
2009年4月,為深入落實溫家寶總理關於“儘快建立兒童重大疾病的救助制度”的批示精神,解決百姓生活中因大病或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特殊經濟困難,北京市慈善協會啟動應急救助項目,並設立春雨應急救助專項基金,救助因患危重病或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支出過大、生活特別困難的特殊對象,重點是患有危重病的少年兒童。此項目是在2004年我會根據《北京市慈善協會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的臨時救助項目基礎上的進一步完善和提升。項目突出了對青少年兒童的救助,並加大了對申請人的救助力度,救助最高限額從原來的2萬提高到5萬。截至2010年上半年,協會共出資803.2萬元,救助了446戶特困民眾。
應急救助項目由申請人經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同意,向區(縣)慈善協會提出申請。區(縣)慈善協會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和救助,仍存在困難的可向北京市慈善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我會接到區(縣)慈善協會申請後,根據情況安排相關人員入戶走訪核實。經協會主管領導批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協會將在七個工作日之內撥付救助款項。今後,協會還將繼續加大“春雨”應急救助力度,使“春雨”應急救助項目開展的更加廣泛,切實為困難民眾解決實際問題,為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貢獻力量。
三、“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項目
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項目自1997年開始實施,為保證助學項目的實效性和社會影響力,秉承“雪中送炭”和與政府救助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圍繞政府助學政策調整,確定助學項目或資助對象。助學項目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年度助學項目,每年根據政府助學政策的調整制定年度不同的助學計畫。比如:2005年重點資助低保家庭品學兼優的高中生;2006年重點資助低保家庭品學兼優的中職生;2007、2008年重點資助低保邊緣家庭大學生。二是“一對一”助學項目。通過一對一的方式,搭建起資助者和受助學生之間的橋樑。資助對象主要為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學生。三是定向助學。定向助學是愛心企業(個人),向協會捐款,定向用於部分學生群體的助學活動,或者設立專項助學資金、基金,向指定的學生對象或者教育機構進行資助。
截至2009年底,協會共出資2380萬元,資助1.46萬名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幫助20餘所打工子弟學校、貧困地區學校等教育機構改善教育環境設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應。
四、“獻出你的愛”助殘項目
協會出資242萬元,為近千名低保特困殘疾人免費安裝了假肢,使眾多貧困家庭的肢體殘疾人恢復了肢體功能;出資100萬元,為生活困難的250戶重度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五、“為生命續航”助醫項目
協會設立兒童重大疾病救助項目,聯合北京多家知名醫院共同合作,開展針對白血病、先心病、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患者經醫療保險報銷、享受政府救助外,協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醫療資助。截至2009年,共救助患兒47人,支出96萬元。
2009年,中華慈善總會、北京慈善協會與德國拜耳公司合作開展了“血友病兒童援助項目”,向所有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2—18歲血友病患兒免費提供為期三個月的拜科奇藥品治療。一期救助活動出資47.52萬元,救助患者27名;目前,二期救助活動正在開展。
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市慈善協會將貧困家庭成人後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瓣膜置換術及成人心臟搭橋手術)納入救助範圍。近年來,北京市醫療報銷比例不斷提高,協會救助政策也隨之做出調整,將過去統一援助每人5.5萬元變更為醫保和新農合報銷以及民政部門的救助之後個人自付部分給予慈善救助。截至目前,北京市慈善協會已救助低保家庭心臟病患者6名,總計撥付醫療款20.5萬元。
自2008年至今,除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外,市慈善協會每年出資5000萬元左右,救助約4.2萬人次困難民眾。

主要職責

(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民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項目,資助困難民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八)經市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其他。

工作成績

北京市慈善協會自成立以來,在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支持下,堅持募集資金與扶弱濟困同步,致力於為福利機構和老年人、殘疾人、失學兒童、受災民眾等特困群體解決實際困難,通過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活動,開展多項救助項目:使北京市3780多名貧困生重返校園;為10個遠郊區縣的545名殘疾人安裝了假肢;救治孤殘兒童、孤寡老人、白血病患者;實施了“微笑列車”項目,為230名特困家庭的唇齶裂患兒實施了矯治手術;為內蒙受災民眾送去衣被10萬餘件,資助了內蒙赤峰市翁牛特旗勿蘇國小44名貧困生上學;為患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實施脫殘手術並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98抗洪鬥爭中為我市對口支援省區募捐善款56.7萬元,衣物5萬件。在2003年抗擊SARS鬥爭中,北京市慈善協會作為市政府指定的接收社會捐贈抗擊SARS救助款物的單位之一,精心組織接收社會捐贈和實施救助項目,為不幸感染SARS的235名為醫護人員發放救助金23.5萬元;為首批投入到抗擊SARS鬥爭中的1991位一線醫護人員發放救助金99.55萬元;向戰鬥在一線的殯葬職工發放救助金10萬元。同時對在SARS中造成的“破碎”困難家庭和“低保”群體的困難對象實施了必要的救助。

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修定。
第二條 北京市慈善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縮寫:BCA)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大力開展社會救助,為北京的困難民眾服務,促進首都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民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項目,資助困難民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八)經市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或授權的分支機構審核報會長批准。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報會長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一般任期三年,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的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 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 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會費。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 興辦、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二) 開展社會救助。
(三) 國內外慈善活動費用。
(四) 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10%作為項目管理費用。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為社會公共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北京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何魯麗 范寶俊 白介夫 張健民 陳廣文 張燕麗 劉海燕 翟鴻祥 金生官 朱育誠 黃承祥 張和平 秦正安
海外名譽會長: 李春平
特邀顧問:陽安江 蔡赴朝
顧問:盧映川 左小鈴 喬衛 劉愛勤 孫向東 孫碩鵬 齊靜 吳松元 張大發 張道誠 王鈞 李允晨 李先忠 李昭 遲小秋 鄭默傑 降鞏民 趙廣銀 趙春鸞 趙津芳 郭積勇 高華 曹燦 梁寶榮 霍連明
法律顧問:鄭剛 曾岫萍
形象大使:孫茂芳 沈力 李光羲 范冰冰 周濤 姜昆 舒乙 葛優
會長:王長連
常務副會長:李建華 劉寶成 雷占泉 朱蓉先
副會長:王京華 王建國 王琳 田雄 劉永平 劉麗臣 呂和順 朱爾澄 紀永旺 嚴曉燕 張鳳朝 張東升 張春平 張毅 李順利 李雅清 杜斌 楊德成 陳啟剛 羅青 金大鵬 姜興宏 郭馨遙 崔永年 康子義 熊玉梅 蔡村
秘書長:唐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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