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於2008年7月23日由國務院批覆(國函〔2008〕64號)設立,是全國已批准的7家保稅港區、3家綜合保稅區中唯一一家空港型綜合保稅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
- 成立時間:2008年7月23日
- 類型:空港型綜合保稅區
- 規劃面積:5.944平方公里
簡介
綜保區南區(保稅功能三區)總體規劃面積為2.726平方公里,包括出口加工區和空港工業區A區兩個區域。空港工業區A區占地面積約1.526平方公里,已基本建設完畢,尚未實現物理圍網。出口加工區占地面積約1.2平方公里,建有兩個卡口,圍網及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均已按出口加工區驗收標準安裝,於2001年通過海關總署等國家八部委驗收並封關運行,但部分設備相對陳舊,需要進一步檢修、完善。海關、檢驗檢疫現有辦公、實驗、生活設施用房建築面積約1.2萬平方米,占地約26畝。
綜保區北區總體規劃面積為3.218平方公里,包括空港物流基地用地(保稅功能二區)及大通關基地(口岸操作區及保稅功能一區)。空港物流基地用地約0.9平方公里,枯柳樹村、回民營村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通關基地用地約2.318平方公里,基地內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已建成,於2007年8月通過海關總署等國家四部委驗收並封關運行。
綜保區立足打造"東方經貿航空樞紐"的戰略發展定位,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國際中轉、國際採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和保稅加工、保稅物流"等功能政策優勢,重點發展現代物流、國際貿易、保稅加工、服務貿易等四大產業,探索發展離岸金融。年底力爭一期封關運營後進出口總額實現50億美元;到2015年預計實現進出口總額翻兩番,達200億美元,年均增速25%以上。
區位優勢
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位於北京東北方向,與首都機場北端卸貨平台"無縫對接",距離市區15公里,距天津港160公里。周邊交通網包括機場高速和機場高速2號線、機場北線、六環、京承等5條高速公路;101國道、順平快速路、順通快速路、機場輔路等4條市級公路;機場及M15城市輕軌2條。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必將帶來無限商機。
園區東側:以數控工具機和微電子積體電路等現代製造業為主的林河工業區和中國北方微電子產業基地、以汽車及其零部件製造業為主的北京汽車生產基地。
園區南側:國內規模最大、客運和貨運資源最豐富的首都國際機場、以航空類總部經濟和國際商務、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為主的國門商務區。
園區西側: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的空港經濟開發區、國內規模最大、功能最完備的新國際展覽中心、2009年中國第七屆花卉博覽會主會場。
園區北側:北京市唯一航空-公路樞紐型的空港物流基地、北京市重點建設的順義新城。
基礎配套
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作為獨具政策功能優勢的產業發展平台,對帶動首都經濟發展格局,帶動產業結構調整,輻射周邊區域發展,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擴大本地勞動力就業等方面都會產生積極影響。
園區規劃
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按照“統一規劃、整體圍網、分區管理、分期建設”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整體規劃為兩大功能區:口岸操作區和保稅功能區。
口岸操作區包括一級貨站、二級進口監管庫、快件中心、出口拼裝監管庫四個部分。
保稅功能一區是在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基礎上進行拓展,並與空港口岸實現“區港聯動”,主要發展保稅物流。
保稅功能二區重點發展機務維修,以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金融服務、展覽展示等相關的綜合性服務業。
保稅功能三區在保留深化出口加工功能的基礎上,重點發展航空指向性強的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保節能、光機電一體化為主導的高新技術產業。
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國內採購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下列退稅政策:
一、對取消出口退稅進區並用於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上述貨物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此項政策適用於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採購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並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原材料,進區時按增值稅法定徵稅率予以退稅。具體商品清單見附屬檔案。
三、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採購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轉售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違反此規定,按騙稅和偷逃稅款的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享受退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國內照章徵收各項進口環節稅。
實質性加工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國務院令第416號)實質性改變標準執行。
四、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採購進區的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項措施,僅適用於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通知於2008年2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