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險學會

北京保險學會(以下稱:我會)於1987年11月獲得北京市民政局的批准成立,1988年6月召開了第一屆理事大會,時任會長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玉泉總經理,名譽會長為北京市政府張健民副市長。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社會科學聯合會(以下稱:市社科聯),同時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稱:北京保監局)的業務指導。

2014年5月,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八屆理事大會召開,方萍當選為第八屆理事會會長,陳志強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龍泉當選為監事長;刁粵生、陸秀萍、李楓為副秘書長。

我會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至第八屆理事會已設立有車險、非車險,個人保險、團體保險、銀行保險,宣傳、法律、教育培訓共8個專業委員會和學術工作委員會,同時制定有相關組織制度及運行規則,為開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至2014年5月,我會會員單位達139家,其中北京地區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和部分在京經營業務的保險總公司92家,非保險機構的會員單位13家,個人會員34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保險學會
  • 成立時間:1987年11月
  • 第一屆理事會:1988年6月召開
  • 數會員單位:139家
  • 個人會員:34名
職能,主持活動,章程,

職能

學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會員公司學習研究保險理論、方針、政策、進行學術交流,促進我市保險事業的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首都經濟建設服務。

主持活動

學會任務:
(1)組織會員調研北京保險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北京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和途徑。組織推動會員公司開展理論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2)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普及保險知識,交流科研成果,介紹國內外保險研究動態和經驗;
(3)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資料、研究成果和保險史料,組織國內外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4)組織保險信息交流,共同分享信息資源,開展保險諮詢服務,承擔和組織調研課題、成果鑑定等工作;
(5)編輯、出版保險刊物及保險理論研究的刊物和業務參考資料。
學會會刊:《北京保險》,1988年6月創刊,雙月刊,該刊為學會內部刊物,每期發行2000份。

章程

北京保險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Beijing 縮寫為:IIB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京經營保險業務的各家公司聯合發起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團辦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風尚,團結和組織保險界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結合我國的國情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豐富保險科學理論寶庫,提高保險理論水平,促進首都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首都保險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社科聯,北京市社團辦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北京保監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國家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會員調查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北京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和途徑。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首都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普及保險知識,交流科研成果,介紹國內外保險研究動態和經驗。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資料、研究成果和保險史料,組織推廣保險科研成果,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
(四)組織保險信息交流,開展保險諮詢服務,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團體的橫向、縱向聯繫與合作,共同分享信息資源,承擔和組織調研課題、成果鑑定等工作。
(五)加強同國內外以及各地區保險科研工作者和保險相關學科的學術交往,開展國際、省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七)編輯、出版保險刊物及保險理論研究刊物和業務參考資料。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和個人兩類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團體會員。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京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諮詢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大專院校等,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或團體會員以外的單位中,凡在北京從事有關金融保險研究、教學及保險實務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授予經濟師(會計師或工程師)以上職稱,從事保險、金融和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熱心保險研究工作,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或由本會邀請,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具備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3.優先獲取本會編印的年度計畫、會刊和相關的論文資料。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任務或其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積極從事保險研究,撰寫論文和調查報告,並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團體和個人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認為需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學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3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為精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一併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理事會,各公司會員推選的理事即為會員代表。本著權責對等的原則,依據公司業務規模與年度保費收入情況,按照6名、4名、3名分三檔,確定各保險公司會員推選理事的名額。各公司會員按分配名額推選產生本公司出任學會理事的人選,其中須含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推選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推選和罷免學會會長、副會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且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有關會議,可書面授權委派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任免秘書長以及涉及到公司會員實際利益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常務理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產生及任期
學會設會長1名。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按照會長任職條件,在會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中推薦出會長候選人選1名,提交協會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
當會長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會長職務,由常務理事會重新推選會長。在新任會長產生前,由常務理事會指定1名副會長臨時代行會長職務。
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
(二)組織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學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學會重要檔案;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提名秘書長;
(七)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產生及任期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學會設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的產生原則上參照會長產生辦法和會長候選人推選程式同步進行。副會長侯選人提交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當副會長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副會長的職務,重新進行推選。
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會長進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參與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簽發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會設秘書長1名,為學會常設專職職位,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常務理事會。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有損行業利益或因個人原因請辭職務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提前改選前,由副秘書長臨時代行秘書長職務。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並符合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產生辦法
秘書長的人選採用行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即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按照秘書長任職條件,負責擬定選聘的相關要求在業內公示,並對應聘人員進行審核、評議,推薦出秘書長候選人選,提交下一屆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學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條 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一律實行專職化,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職業化,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工作,由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要求,進行業內選聘和社會招聘。
第三十一條 學會設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和4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學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及督促學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定、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會員違反學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定期對學會財務狀況進行審核監督;
(六)對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原則上由在各公司會員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由學會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產生,並報北京保監局核准。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會下設專家委員會,是學會的學術研究常設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為各公司會員、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媒體和科研機構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各公司會員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各公司會員推薦本公司有一定學術理論水平、擅長保險理論研究並且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的人員 1-2 名,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 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媒體、科研機構的專家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推薦,名額為每個單位1-2名,報常務理事會批准。推薦的委員應為有一定學術水平,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上發表過文章、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三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主任負責制度,該委員會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險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決定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與保險學術問題相關的決議;
(二)討論、審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選舉和罷免專家委員會主任;
(四)組織開展北京地區保險理論研究,市場調研和學術講座;
(五)研究、審議涉及專家委員會重大問題、重要工作,並做出相應決定;
(六)應由專家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於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由公司會員繳納會費,以解決學會日常工作必要的支出;二是按年度工作安排遇有較大的活動,事前編制預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各公司會員合理分攤。
第四十三條 本會制定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專人管理財務,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享有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北京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之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址及秘書處與行業協會設在一起。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