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中央氣象局關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的暫行規定

勞動部、中央氣象局關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的暫行規定1963-11-25勞動部/國家氣象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中央氣象局關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的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63)中勞薪字第662號等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6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中央氣象局關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的暫行規定
(1963年11月25日(63)中勞薪字第662號
(63)中氣計張第162號)

內容

一、為了鼓勵艱苦氣象台站的職工積極工作,並適當照顧職工生活上的特殊困難,本著合理調整、統一制度的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二、凡是工作、自然條件艱苦,交通不便,物資供應困難,生活費用高並且較所在地區其他單位艱苦的氣象台站,可以按照本規定享受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凡是上述條件和所在地區其他單位基本相同的氣象台站,不得享受艱苦氣象台站津貼。
三、艱苦氣象台站津貼標準劃分的條件規定為: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一般可以執行第一種津貼標準: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別艱苦的;
(2)地處荒漠、草原,特別艱苦的。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一般可以執行第二種津貼標準: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較為艱苦的,或地處荒漠、草原,較為艱苦的;
(2)海拔高度雖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特別艱苦的;
(3)地處海島、牧區,特別艱苦的。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一般可以執行第三種津貼標準:
(1)海拔高度雖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較為艱苦的,或地處海島、牧區,較為艱苦的;
(2)相對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別艱苦的;
(3)地處濱海、林區,特別艱苦的。
4.相對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較為艱苦的,或地處濱海、林區,較為艱苦的,一般可以執行第四種津貼標準。
5.地處山區或距縣(旗)所在地較遠,較所在地區其他單位困難得多的,一般可以執行第五種津貼標準。
6.地處山區或距縣(旗)所在地較遠,較所在地區其他單位困難的,一般可以執行第六種津貼標準。
以上只是一般的劃分條件,艱苦氣象台站具體執行哪一種津貼標準,應該根據艱苦氣象台站的工作、自然條件的艱苦程度、個人消耗情況、生活費用等和所在地其它單位的情況進行比較,來研究確定。凡是較所在地區其他單位艱苦得多的、個人消耗大的、生活費用高的和氣候條件惡劣的,可以執行較高的津貼標準,反之就應該執行較低的津貼標準。
四、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哪些氣象台站應該享受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享受哪一種津貼標準,由省、市、自治區勞動廳(局)和氣象局按照以上規定,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中央勞動部、中央氣象局批准後執行。流動氣象台在執行任務期間,也可以按照以上規定享受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由省、市、自治區氣象局提出,報省、市、自治區勞動廳(局)審查批准,並報中央勞動部、中央氣象局備案。
五、艱苦氣象台站的正式職工(包括見習人員在內)都享受艱苦氣象台站津貼。
六、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在工資總額內開支。
七、執行艱苦氣象台站津貼,遇有下列情況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1.調入職工,凡在上半月到台站者,發給當月津貼的全部,下半月到台站者,發給當月津貼的一半;調出職工,凡在上半月離台站者,發給當月津貼的一半,下半月離台站者,發給當月津貼的全部;
2.職工因事假、探親假、學習、患病、負傷、生育及因公出差等離台站時,比照以上調入、調出職工的辦法辦理;
3.職工曠工期間不發給津貼。
八、凡享受了艱苦氣象台站津貼的氣象台站,即不再享受各級氣象部門原來專門為艱苦氣象台站規定的工資補貼(如“一伙食補貼”、“荒遠台站補貼”、“艱苦台站補貼”等)和林區津貼。至於生活費補貼、夜餐津貼和出海補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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