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和美國關於合作開發哥倫比亞河流域水資源條約

加拿大和美國關於合作開發哥倫比亞河流域水資源條約是由美國,加拿大在1961年01月17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61年01月17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華盛頓
  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認識到,兩國人民世代生活在一起,並且為了使各自國家更富有和更幸福,在本國事業的許多方面都一直彼此合作。
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也認識到,哥倫比亞(Columbia)河流域是兩國的領土組成部分,其水資源能大大促進兩國的經濟成長,增強兩國的經濟實力和提高兩國的普遍福利。
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想按這樣的方式來開發這些資源,即這些資源能最大限度地促進兩國的經濟發展,大力提高各自國家人民的福利。
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還認識到,通過聯合開發水力發電和防洪,能確保各國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且這還可能會帶來其它的利益。
據此,加拿大和美國同意以下的條款。第一條注釋
1.本條約中,各項表示意思如下:
(1)“平均臨界期荷載係數”指河道流量臨界期內月荷載係數的平均值。
(2)“基本系統”指附錄2表中所列的電廠、工程及設施,這一系統可通過增設發電設施,以及美國哥倫比亞河幹流上可能修建的其它電廠、工程或設施而隨時擴大。
(3)“加拿大庫容”指加拿大根據第二條提供的水庫庫容。
(4)“河道流量臨界期”指從滿庫容泄放蓄水到水庫放空為止的周期,在這一時期內,水庫的泄水加上天然河道流量,能發出滿足系統負荷要求的最小水電量。
(5)“消耗用水”指日常生活、城市、畜牧飲水、灌溉、採礦或工業等用途的用水,但這部分用水不包括水力發電的用水。
(6)“壩”指攔蓄水的建築,其中包括控制蓄水泄放的設施。
(7)“實體”指由加拿大或美國根據第十四條指命的組織機構,其中包括組織機構的法定繼任人。
(8)“國際聯合委員會”指根據1909年邊界水條約的第七條設立的委員會,或由加拿大和美國根據本條約指命繼續履行委員會職能的任何機構。
(9)“維修性縮減”指負責的實體為設備的修理、更換、安裝、其它維修工作的實施、調查和檢查等目的認為必需的中止或縮減。
(10)“月負荷係數”指月平均負荷與當月一小時累計最大負荷的比率。
(11)“正常蓄水位”指每年人為蓄水所達到的高程,這一高程受來水是否充足的影響。
(12)“批准日”指互換條約批准書的日子。
(13)“庫容”指水庫內用於防洪或為水力發電調節河道流量的容積。
(14)“條約”指本條約及其附錄1和附錄2。
(15)“有效壽命”指一座壩或一個設施從啟用之日起至在良好維修情況下因廢棄、磨損和破損而永久退役之日止的時間。
2.根據本條約,任何權力的行使,或任何義務的履行,都不妨礙繼續行使該權力或義務的職能。第二條加拿大的開發
1.加拿大要在加拿大境內哥倫比亞河流域提供有效庫容1550萬英畝-英尺,用於改善哥倫比亞河的徑流。
2.為了提供這部分庫容(本條約稱之為加拿大庫容),加拿大要在下述地方建壩:
(1)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麥卡克里克(MicaCreek)附近的哥倫比亞河上建壩,庫容約700萬英畝-英尺。
(2)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阿羅(Arrow)湖出水口處附近建壩,庫容約710萬英畝-英尺。
(3)在加拿大-美國邊境下游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柯特奈(Kootenay)河一條或一條以上的支流上建壩,實際庫容約等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鄧肯(Duncan)湖附近140萬英畝-英尺的庫容。
3.加拿大要在批准日後儘快動工築壩。第三條美國的電力開發
1.美國要維護和運營基本系統內的水電設施,以及美國境內哥倫比亞河幹流上增建的任何水電設施。美國的維護和運營方式要能最有效地利用加拿大庫容調節帶來的河道流量,為美國的電力系統進行水力發電。
2.第1款的義務是通過在確定加拿大享有的下游發電效益來履行的,假定第1款提到的設施要據此進行維護和運營。第四條由加拿大進行的運營
1.為了增加加拿大和美國的水電發電量,加拿大需根據附錄1,並且遵循據此制定的水電運營計畫,調節加拿大庫容。為了這個義務的各項目的,如果加拿大或美國認為運營計畫是第1個運營計畫,或者運營計畫遠遠超出先前的運營計畫,運營計畫則必須通過加拿大和美國的換文確認。
2.自批准日之後60年內,為防洪目的,加拿大要做到以下兩項:
(1)根據附錄1和遵循據此制定的防洪調度計畫,管理下述各項:
①第二條第2款第(1)項所述的8萬英畝-英尺加拿大庫容;
②第二條第2款第(2)項所述的710萬英畝-英尺加拿大庫容;
③第二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127萬英畝-英尺加拿大庫容。
條件是,如果各實體同意,在第二條第2款第(1)項所述的地點,把根據第②點要求的防洪庫容轉換為根據第①點要求的補充防洪庫容,俄勒岡州達勒斯(Dalles)的哥倫比亞河上的防洪效果不變,那么加拿大實體就可以進行這樣的轉換。
(2)當美國指命的實體為防洪的目的,需要在加拿大境內的哥倫比亞河流域增加庫容時,加拿大就要在現有設施的範圍內,而且按該實體的要求增加庫容以滿足汛期出現的防洪需要。
3.為防洪目的,自批准日起60年期限以後,只要加拿大境內的哥倫比亞河流量繼續對美國構成潛在的水患,加拿大要在美國指命的實體提出要求時,在現有的設施範圍內在加拿大哥倫比亞河流域按該實體的要求進行庫容調節,以滿足汛期要求的防洪需要。
4.加拿大水力發電的利潤和防洪調度的補償,要按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辦。
5.批准日以後,除了加拿大庫容外,在加拿大修建的任何水資源開發項目都不得有礙於加拿大境內哥倫比亞河河道流量的控制,否則會有損於根據有效的管理計畫進行加拿大庫容調節而帶來的防洪和水力發電效益。
6.在加拿大庫容一經可以調節,加拿大就要根據本條開始運用。不論任何情況,加拿大都要在批准日後的5年內按第二條第2款第(2)項和第二條第2款第(3)項所述,充分調節加拿大的蓄水設施,並且在批准日後的9年內,加拿大都要充分發揮加拿大的庫容調節作用。第五條下游發電效益的權利
1.加拿大享有按第七條所確定的下游發電效益一半的權利。
2.美國要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奧利弗(Oliver)附近的加拿大-美國邊境上的一處或在雙方實體可能同意的其它地方向加拿大提供加拿大應有的下游發電效益,但以下各項除外:
(1)輸電損失;
(2)根據第八條第1款轉讓的權利;
(3)第八條第4款所述的能量部分。
3.根據附錄1和遵循據此制定的水電管理計畫,任何一部分加拿大庫容開始調節,加拿大就享有對下游發電效益的權利。第六條為防洪的償付
1.對於加拿大根據第四條第2款第(1)項進行的防洪,美國要用本國的資金償付給加拿大,即:
(1)上述第(1)項第①點提及的庫容開始使用,美國要償付120萬美元;
(2)上述第(1)項第②點提及的庫容開始使用,美國要償付5210萬美元;
(3)上述第(1)項第③點提及的庫容開始使用,美國要償付1110萬美元。
2.如果在第四條規定的時間內庫容未充分使用,就要按下述各項減去本條款對那部分庫容規定的償付金,即:
(1)根據第1款第(1)項過了要求的時間,每月要扣除4500美元;
(2)根據第1款第(2)項過了要求的時間,每月要扣除192100美元;
(3)根據第1款第(3)項過了要求的時間,每月要扣除40800美元。
3.對於加拿大根據第四條第2款第(2)項提供的防洪,美國僅按頭四個汛期的各次汛期償付給加拿大美國的資金,每次償付加拿大187.5萬美元。對於每次償付及全部償付,美國都要向加拿大輸電,其電量等於加拿大為滿足提出的防洪需求進行蓄水所損失的水電量,當水電損失時供給電量。
4.對於加拿大根據第四條第3款進行防洪的各汛期,美國要償付給加拿大美國的資金,即:
(1)加拿大進行防洪承擔的管理費用;
(2)對加拿大使用上述替代庫容進行防洪而直接使加拿大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
5.加拿大可以選擇以電能的形式接受第4款第(1)項表示的加拿大水電損失的補償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第七條下游發電效益的確定
1.下游的發電效益應是美國在是否使用加拿大庫容的兩種不同情況下所能生產的水電的差額。這一差額要提前加以確定。這些效益在本條約中稱為下游發電效益。
2.為了確定下游發電效益,要做到以下幾項:
(1)要採用和遵循附錄2規定的原則與程式;
(2)要把加拿大庫容看成是對附錄2表內第4欄所列的1300萬英畝-英尺有效庫容的進一步補充。
(3)基本系統中所包括的水電設施應被認為最有效地運用,並由於加拿大庫容的調節作用改善了河道流量。
3.加拿大應得的下游發電效益按以下方式分成:
(1)按加拿大實體計畫的可靠水電裝機容量;
(2)按每月等量計的年均有效水電量,或根據第4款達成協定進行調整。
4.對第3款第(2)項的義務的修改可由雙方實體達成協定。第八條下游發電效益權利的轉讓
1.通過換文證明,加拿大和美國已批准,加拿大分成的下游發電效益部分可在美國境內進行轉讓。雙方實體可以安排開始轉讓的一般條件和範圍,要在換文中進行規定,在批准日後應儘快換文。
2.雙方實體可對加拿大分成的可靠水電容量和年均有效水電量作出安排和進行交換。
3.除根據第1款和第2款的情況外,美國不可使用加拿大分成的電能。
4.美國境內哥倫比亞河幹流上的壩上一定的溢流量能發出相當於加拿大分成的下游發電效益的有效電量,但這部分電量未根據第五條輸送給加拿大,或根據第1款和第2款進行轉讓,這就明確證明,美國境內未用過這類能量,加拿大對這類能量的權利已得到滿足。第九條下游發電效益權利分成的變化
1.對在普利斯特急流壩(PriestRapidsDam)和麥克奈利壩(McNaryDam)之間的哥倫比亞河幹流段上規劃的水電工程,如果美國認為,加拿大因工程運用帶來增加下游發電效益的分成,引起在承擔這項工程的施工和管理費用上對美國不公平,應美國的要求,加拿大和美國要考慮對分成的增加進行調整。
2.為本條的目的達成的協定要通過換文確認。第十條東-西向備用輸電
1.美國要根據豐富的工程實踐,提供東-西向的備用輸電服務,以充分確保將加拿大分成的下游發電效益的電力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奧利弗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溫哥華輸電,並且還能提高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境內東-西向迴路的系統穩定性。
2.考慮到備用輸電服務,加拿大要向美國繳納資金,一年每千瓦可靠水電容償付相當於1.50美元的錢,這部分容量包括在加拿大分成的下游發電效益內。
3.如雙方實體之間達成雙方都滿意的電力協調安排,並且通過加拿大和美國之間的換文確認,此時第2款內的加拿大義務即告終止。第十一條改善後的河道流量的使用
1.一國境內的河道流量因根據條約在另一國境內建設的庫容的運用而得到改善,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用於水力發電的目的,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預先得到美國實體的批准在美國境內使用的情況;
(2)預先得到加拿大主管當局的批准在加拿大境內使用的情況。
2.根據條約,不按實體或當局認為妥當的條件,就不能做出本條要求得到的批准。第十二條柯特奈河的開發
1.自批准日起的5年期內,美國有權選擇在蒙大拿州利貝(Libby)附近的柯特奈河上動工築壩提供庫容,以滿足美國境內防洪及其它目的。築壩後形成的蓄水水庫不能使加拿大-美國邊境處的柯特奈河水位超過相應於該壩正常蓄水位高程2459英尺的高程。
2.兩國中任何一國因修建和管理蓄水設施而得到的全部利益由產生利益國獲取。
3.美國在作出選擇時應在批准日起5年內書面通知加拿大,並且還要隨通知書呈遞施工進度表,這個進度表要包括開工的規定、鐵路是否改線等等。
4.如果美國行使其選擇權,加拿大考慮到根據第2款它要得到的利益,就要根據施工進度表為水庫蓄水所必要的土地淹沒作好準備並使之可行。
5.如果加拿大認為改變蓄水的管理對它有利,美國就要根據請求與加拿大進行磋商。如果美國確認改變對它並沒有危害,美國就要據此改變管理。
6.美國的蓄水管理要符合於隨時可能生效的國際聯合委員會根據1909年邊界水條約確定的有關柯特奈湖水位的任何批准的指令。
7.如果美國在行使其選擇權時沒有根據施工進度表動工築壩,加拿大根據本條規定的任何義務都將中止。
8.如果美國行使其選擇權,美國就要在施工進度表內確定的動工日子以後的7年內完全使用蓄水庫容。
9.如果加拿大認為,按本條的目的已不再需要第4款內提及的任何一部分土地,應加拿大的請求,加拿大和美國要考慮調整第4款內的加拿大的義務。
10.如果在壩的有效壽命完結前條約就終止了,加拿大在壩的有效壽命剩下的時間之內,還要繼續為該壩的水庫蓄水準備好第4款規定的任何一部分土地,而根據第十三條加拿大柯特奈河引水用途並不需要準備這部分土地。第十三條引水
1.除本條規定外,加拿大或美國在另一國沒有做出換文證明的同意情況下,都不能從其天然河道引水用於消耗用水外的其它用途,因為這樣在水流經哥倫比亞河流域內的加拿大-美國邊境時會改變水的流量。
2.在批准日起20年期限終止以後,加拿大有權每年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弗拉特渠(CanalFlats)附近的柯特奈河將不多於150萬英畝-英尺的水量引入哥倫比亞河上游,但條件是引水不會馬上把引流點下游的柯特奈河流量減少到每秒200立方英尺以下,或者減少到天然流量以下。
3.加拿大有權把流經加拿大-美國邊境的柯特奈河的水沿其天然河道引入哥倫比亞河上游,但條件是,引水不能使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紐蓋托(Newgate)附近的加拿大-美國邊境處的柯特奈河流量降低到每秒2500立方英尺以下,或降低到天然流量以下。加拿大的權利可從批准日後60年至批准日後100年為止的期限內行使。
4.在加拿大可能行使按第3款所述的權利引水的最後20年期間,引水的限制為低於每秒1000立方英尺,或低於天然流量。
5.如果:
(1)美國不行使第七條第1款中的選擇權,或者;
(2)美國行使選擇權後,確實沒有據此動工修建第七條中提及的壩,或者美國確實難於承擔第七條的義務完全使用蓄水庫容,加拿大有權把流經加拿大-美國邊境的柯特奈河的水沿其天然河道引入哥倫比亞河上游,但條件是,引水不能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紐蓋託附近加拿大-美國邊境處的柯特奈河流量降低到每秒1000立方英尺以下,或降低到天然流量以下。
6.如果美國認為改變根據第2款引水的使用對它有利,加拿大將根據請求與美國磋商。如果加拿大確認改變並非對它不利,就要據此改變使用第十四條實施協定
1.加拿大和美國在批准日後要儘快地各自任命實體。雙方實體任命後,要授權和委以它們提出和執行實施條約所需的工作安排的職責。不論是加拿大還是美國,都可以任命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如果任命了一個以上的實體,要在任命時把根據條約授予實體的權力和責任分配給他們。
2.除了本條約中另有專門涉及的權力與責任外,實體的權力與責任包括:
(1)有關使用設施產生和獲取本條約預期利益的計畫協調與信息交流;
(2)計算與安排輸送給加拿大因防洪而分得的水電;
(3)計算應向美國支付的備用輸電服務的費用;
(4)對根據第十二條第5款和第十三條第6款提出的改變的請示進行磋商;
(5)按附錄1的要求建立和管理水文氣象系統;
(6)幫助常設工程委員會履行其職責並與它合作;
(7)定期計算賬目;
(8)制定加拿大蓄水庫容的水電管理計畫和防洪管理計畫,並且同時確定加拿大分成的下游發電效益;
(9)為實施第八條提出建議,並執行經授權的轉讓或為此規定的交換;
(10)為向加拿大提供加拿大應分得的下游發電效益,進行適當的安排,其中包括輸電的荷載係數、輸電的時間與地點,以及輸電損失的計算;
(11)制定並且實施詳細的管理計畫,為兩國產生比根據附錄1和附錄2提及的計畫管理更大的效益。
3.雙方實體有權決定因維護而造成的縮減。除應急情況外,對維修性縮減負責的實體應向加拿大或美國受縮減影響的相應實體發出通知,通知包括縮減的原因和可能延續的時間。負責的實體還要從儘量減少其影響的角度出發,安排縮減時間表,並且力求儘早重新完全投入運行。
4.加拿大和美國可以通過換文,授權或委託雙方實體處理條約範圍內的任何其它事宜。第十五條常設工程委員會
1.成立常設工程委員會,由4名成員組成,兩名由加拿大任命,兩名由美國任命。要在批准日後三個月內做出初次任命。
2.常設工程委員會要:
(1)收集加拿大-美國邊境處的哥倫比亞河和柯特奈河的流量記錄;
(2)每當與水電和防洪管理計畫出現重大偏差時,應報告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必要時,報告中應包括補救措施和補償調整的建議;
(3)幫助調解雙方實體間可能出現的技術或管理事宜上的分歧;
(4)為保證達到條約的目標,根據雙方實體的需要,定期進行檢查,並要求雙方機構提供必要的報告;
(5)每年至少向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報告一次條約執行的結果,並且還要就常設工程委員會認為應予以重視的任何問題做專門的報告;
(6)應加拿大或美國的請求,就條約範圍內出現的任何其它事宜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
3.常設工程委員會在履行本條規定的職責時做的報告要能初步證明所含的實際情況並被接受,除非被其它的證明推翻。
4.常設工程委員會要遵循由加拿大和美國通過換文證明達成協定的有關其行政管理和工作程式的指示。第十六條分歧的解決
1.加拿大和美國不能解決的本條約產生的分歧,任何一國都可送交國際聯合委員會決定。
2.如果國際聯合委員會在呈交後的三個月內,或加拿大和美國雙方可能同意的其它時間內,國際聯合委員會未做出決定,任何一國都可以再通過書面通知對方,把分歧交由仲裁來決定。
3.仲裁將由加拿大、美國各自任命一名仲裁人和兩國共同任命的仲裁長組成的仲裁法庭來做出。如果根據第2款送交通知後6個星期內,加拿大或美國未任命其仲裁人或雙方未能協定任命仲裁長,加拿大或美國就可要求國際法院院長來任命。仲裁法庭大多數成員的決定應成為仲裁法庭的決定。
4.加拿大和美國要把國際聯合委員會或仲裁法庭的任何決定當成最後的和有約束力的決定接受,並且要予以履行。
5.仲裁法庭的行政管理支持條款及其成員的報酬和開支的條款,都要以加拿大和美國間換文協定商定。
6.加拿大和美國可以通過換文就解決因本條約產生的分歧的替代程式達成協定,其中包括向國際法院提交分歧以待決定。第十七條條約前合法地位的恢復
1.在本條約終止或到期以後,在利用哥倫比亞河流域水資源方面,本條約的內容,以及遵循其條文採取或取消的行動,不能被認為根據當時現有的國際法已經取消或修改了加拿大或美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本條約終止時,如果1909年的邊界水條約還未終止,就要用於哥倫比亞河流域,除非那個條約的條文可能與繼續生效的本條約條文不符。
3.本條約終止時,如果1909年邊界水條約根據其第十四條也已經終止,1909年條約的第二條要繼續用於哥倫比亞河流域的水系。
4.如果本條約終止時,根據本條第3款和1909年邊界水條約第二條繼續有效,加拿大或美國就可以終止該條約的第二條在哥倫比亞河流域上的效力,表述這個意思的書面通知應提前一年交給對方,但條件是,只有在本條約終止以後,才可以發這個通知。
5.如果在本條約終止以前,加拿大承擔了用於哥倫比亞河流域引水及與此有關的工程,而不是根據第十三條或本條約任何其它的條款而批准或承擔的工程,本條第3款就要在加拿大或美國向對方遞交書面通知後的一年停止實施。第十八條損害的責任
1.加拿大和美國都要對構成違約或違背其條文的任何行動、未採取行動、懈怠或延誤,向對方承擔責任,並作出適當的賠償,但因戰爭、罷工、重大災害、不可抗力、無法控制力或因維修而造成的縮減等原因所造成的行動、未採取行動、懈怠或延誤除外。
2.除第1款規定外,加拿大或美國對在對方境內因根據條約採取的行動、未採取行動、懈怠或延誤造成的傷害、損害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不管傷害、損害或損失是否因疏忽大意或是其它什麼原因所造成。
3.加拿大和美國各自在其境內按允許的程度,要適當地消除在對方境內因根據條約採取的任何行動、未採取行動、懈怠或延誤等造成的傷害、損害或損失,並減緩其影響。
4.不按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要求開始運行,如果是因為非故意的耽誤或者從道理上講是不能避免的耽誤造成的,並不是違約,並不會喪失條約規定的權得。
5.第1款可以支付的賠償:
(1)如果加拿大未履行完全使用蓄水庫容的義務,這筆賠償即是失去因用蓄水庫容後一段時期內應得的下游發電效益,該時期為從啟用日至應當啟用日計。
(2)如果加拿大或美國違約,造成發電效益的損失,這筆賠償不能超過水電售電收入的實際損失。第十九條條約的期限
1.本條約在批准日生效。
2.如果一方已在至少十年前書面通知過對方終止本條約,那么在條約生效60年後,加拿大或者美國都可隨時終止條約,但第十三條(其中第1款除外)、第十七條及本條除外。
3.如果本條約在根據第十二條建造的壩有效壽命結束前終止,第十二條儘管已經終止,仍然有效,直到壩的有效壽命終止時為止。
4.如果本條約在第四條第3款提及的蓄水設施的有效壽命終結前終止,並且還具備上述條件,則第四條的第3款、第六條的第4款及第5款仍然有效,直到這些設施的有效壽命終結為止,或者直到這些條件不再存在為止,不管哪種情況先發生。第二十條批准
加拿大和美國要在加拿大的渥太華交換條約的批准書。第二十一條向聯合國註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本條約要由加拿大向聯合國秘書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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