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波(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紀委監委駐區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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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波,男,漢族,1980年3月生,四川廣安人,在職大學學歷。2000年12月參加工作,200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紀委監委駐區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2年4月,劉波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前鋒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波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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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0年12月至2007年8月,在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協興派出所工作;
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恆升派出所副教導員;
2009年8月至2013年9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肖溪派出所副所長;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三級警長;
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二級警長;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一級警長;
2021年7月,任廣安市前鋒區紀委監委駐區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一級警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9月2日,據廉安訊息,廣安市前鋒區紀委監委駐區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一級警長劉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經查,劉波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高利轉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據為己有,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劉波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及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前鋒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前鋒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波開除黨籍處分;經廣安市公安局研究,決定給予劉波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案情披露

2024年7月3日,廉安披露了劉波的嚴重違紀違法案細節。
從鄉鎮派出所到新區公安分局,劉波看到很多人因為和領導“走得近”而飛速晉升,而自己十多年還未解決副科級領導職務,便心生念想:“要想得到提拔和重用,就必須要和領導走得近,得到領導的喜歡和認可。”
正是有了這種心態的支配,劉波就主動找時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黨委副書記、政治委員的張愛武(已另案處理)匯報工作,而張愛武表現得也非常熱情,積極為他“想辦法”。
為感謝領導的關照,劉波就想著一定要“表示”一下,於是在2013年8月的一天,送給張愛武“感謝費”5萬元。自此兩人算是“走得近”了。
特別是2014年6月,張愛武開始主持前鋒區公安分局工作之後,劉波也如願以償地得到了“重用”,經常跟著領導參與各種宴請聚會娛樂等項目,而劉波也常常充當著為領導開銷埋單結賬的角色,這個警務保障室主任可謂是領導的私人管家,劉波也非常享受這個身份所帶來的那份“榮耀”。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發現上級決定和命令有誤,可以提出修改和撤銷意見,對於明顯違法的應當拒絕執行。而劉波唯領導馬首是瞻,對違紀違法行為還明知故犯,為了名利,已經毫無底線和原則。
2014年4月,廣安某置業有限公司法人董某因項目開發需要資金,向劉波提出借款110萬元,並約定按4分月利率支付利息。劉波眼見是個好機會,但因個人資金不足,便以領導需要用錢的名義,從區公安分局分兩次借用公款58萬元,外加自己籌集的52萬元一併借給了董某。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間,董某按4.4萬元/月的標準向劉波共支付利息96.8萬元。
嘗到甜頭的劉波,之後對於公款私用就如同家常便飯。作為警務保障室主任,又和領導“走得近”,劉波就經常打著領導要用錢的幌子,分別於2015年2月、2015年4月又挪用公款總計9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和個人使用。
欲望一發不可收拾,先有了挪用,緊接著就有了貪污。在歸還了部分上述挪用的公款後,劉波就想著法子不還了,於是乎,通過虛報成品油卡充值費的方式,抵充剩下的部分款項,總計侵吞公款33.15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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