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4年,劉威從瀋陽市光明膠帶廠進入於洪分局巡警大隊試用,一年後,正式成為於洪分局巡警支隊的辦事員,由此開始了三十餘年的從警職業生涯,多次榮立三等功。
劉威先後在於洪分局多個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工作,曾擔任過三個派出所副所長。2021年2月起,劉威擔任於洪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
人物案件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劉威開始與王遷聯繫。劉威在庭上表示,自己曾配合浙江警方在瀋陽抓獲了販毒分子王遷。在此過程中,他覺得浙江警方獲取境外販毒線索的經驗值得借鑑。隨後還和同事專程前往當地學習。
2023年6月,王遷被浙江警方取保候審後回到瀋陽,並前往於洪禁毒大隊報到。劉威發現,王遷能熟練使用境外通信軟體,從而接觸到涉毒群體。他認為,王遷可以幫助警方獲取境外毒品交易線索,向王遷提議做自己的特情。劉威工作筆記的記錄顯示:“6月22日,工作重點:建王遷為特情,岩石隊長布置工作,境外聊天,聊毒人,找圖偵,情報研判”。6月,王遷告訴劉威,他在境外社交軟體上發現,一位在泰居住“華人”表示自己出售大麻。隨後,劉威向王遷提供了於洪分局的地址,並將一名輔警留作收件人。6月到9月期間,泰國販毒人員先後向於洪公安分局寄過3次快遞。劉威表示,打開後是一些樹葉或零食,並非毒品。據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前三次郵寄為國外販毒人員測試郵寄路線是否安全,第四次包裹被檢出毒品。
案件經過
2023年12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匯報的情況下,違規將王遷作為特情人員使用,擅自指示王遷通過某境外聊天軟體聯繫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大麻樣品,並向王遷提供了國內收件地址、收件人及電話。收件地址為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瀋陽市于洪區公安分局輔警趙某和馮某一同前往公安局大門附近的快遞櫃取件。視頻中,一人負責錄像,一人取快遞,後者還特意戴上手套。包裹剛取出不久,兩人就被在附近蹲點的瀋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警察和渾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隊警察控制。後續偵查人員從包裹中提取並扣押了4袋疑似大麻植株,總計160.25克。經鑑定發現,4袋包裹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屬於毒品。事後,據負責取件的輔警趙某交代,當天早上,他和同事被副大隊長劉威安排一起去單位門口的快遞櫃取快遞,劉威吩咐兩人取件後把快遞拿到他的辦公室。輔警的證詞顯示,他們對快遞為何物並不知情。他們並不知道,3天前,瀋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已接到線索,稱有人郵寄走私毒品。幾天后,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櫃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鑑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案件處置
2023年12月27日,於洪公安分局以劉威存在“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為由,停止其職務60天。2024年2月8日,劉威被免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職務。
2024年2月,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遷販毒一案中,發現劉威涉嫌走私毒品,隨後將線索移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後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該案交由瀋陽市代管的新民市人民檢察院辦理。3月15日,經新民市人民檢察院對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立案,劉威被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3月27日,劉威被刑拘。起訴書顯示,該案偵查終結後,移交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使用特情人員聯繫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10月29日,該案在瀋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劉威表示不認罪認罰。庭審中途,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繼續審理。
2025年4月16日,該案再次開庭。劉威辯護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鵬告訴新京報記者,這次庭審中,公訴人提出,劉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審批,違規使用特情人員聯繫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嚴重,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威當庭表示,自己作為於洪分局主持禁毒工作的負責人,平時不會將尚未查證屬實的線索向局領導匯報,而是向局領導匯報禁毒工作整體情況,發展臨時特情人員是其作為副大隊長職權範圍,不存在違規使用特情人員情況。同時,劉威強調,他被指控的行為是出於偵查工作目的,是為了尋找跨境毒品犯罪線索。劉威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亮認為,劉威的行為屬於典型的職務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涉案毒品的外溢,因此不構成毒品犯罪。最終,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各方回應
2025年4月,毒品犯罪研究專家、雲南師範大學特聘教授莫關耀告訴新京報記者,構成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客觀上需實施違反禁毒與海關法律,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