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強調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2019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發布的2019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過去一年,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創新能力和效率進一步提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 外文名:Innovation 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 拼音:chuangxin qudong fazhanzhanlve
  • 提出會議:黨的十八大
  • 提出時間:2012年底
  • 地位:提高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
含義,意義,重點,檔案出台,

含義

2012年底召開的“十八大”明確提出:“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強調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這是我們黨放眼世界、立足全局、面向未來作出的重大決策。
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就要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自主創新,著力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加快形成經濟發展新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率先發展。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兩層含義:
一是中國未來的發展要靠科技創新驅動,而不是傳統的勞動力以及資源能源驅動;
二是創新的目的是為了驅動發展,而不是為了發表高水平論文。
2006年全國科技大會以及十七大都明確提出科技發展要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這箇中心任務,要解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問題,尤其是明確提出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創新體系,讓企業成為創新主體。高技術不再是獨立發展的產業,而要與傳統產業全面結合。十八大的“創新驅動發展”是對上述認識的精闢總結,也為科研人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實現到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目標,必須充分認識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意義,抓住重點,形成合力。

意義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我國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增強發展的長期動力具有戰略意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主要源於發揮了勞動力和資源環境的低成本優勢。進入發展新階段,我國在國際上的低成本優勢逐漸消失。與低成本優勢相比,技術創新具有不易模仿、附加值高等突出特點,由此建立的創新優勢持續時間長、競爭力強。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由低成本優勢向創新優勢的轉換,可以為我國持續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我國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現實意義。科技創新具有乘數效應,不僅可以直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而且可以通過科技的滲透作用放大各生產要素的生產力,提高社會整體生產力水平。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以全面提升我國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有力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具有長遠意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產業技術創新,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既可以降低消耗、減少污染,改變過度消耗資源、污染環境的發展模式,又可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重點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系統工程。當前,應抓住以下重點著力推進。
細化戰略目標。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到2020年我國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創新型國家,科技創新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一般在70%以上,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超過2%,技術對外依存度低於20%。目前,應將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進行分解和細化,建立完成目標的組織架構和任務體系,讓各部門、各層面、各單位按照明確的目標任務推進。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很多產業處於國際產業鏈的中低端,消耗大、利潤低,受制於人。只有擁有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把握先機、贏得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一是要瞄準國際創新趨勢、特點進行自主創新,使我國的自主創新站在國際技術發展前沿;二是要將優勢資源整合聚集到戰略目標上,力求在重點領域、關鍵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三是進行多種模式的創新,既可以在優勢領域進行原始創新,也可以對現有技術進行集成創新,還應加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
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首先,進一步確立企業的主體地位,讓企業成為技術需求選擇、技術項目確定的主體,成為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成果產業化的主體。其次,高校、研發機構、中介機構以及政府、金融機構等應與企業一起構建分工協作、有機結合的創新鏈,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協同創新體系。
加快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合理流動的體制機制,促進創新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建立政府作用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的體制機制,讓市場充分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政府充分發揮引導、調控、支持等作用;建立科技創新的協同機制,以解決科技資源配置過度行政化、封閉低效、研發和成果轉化效率不高等問題;建立科學的創新評價機制,使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出來。
2015年8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二審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在作關於本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按照中央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草案將對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由不低於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20%提高至50%,並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準。
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專家們認為,本次修法的亮點是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權下放和科研人員獎勵、報酬比例提高。

檔案出台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檔案,指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這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共分9個部分30條,包括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強化金融創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創新培養、用好和吸引人才機制,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加強創新政策統籌協調。
《意見》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
《意見》要求,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強化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準入管理,健全產業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形成要素價格倒逼創新機制。
《意見》強調,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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