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明清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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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制設有六科給事中,簡稱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分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事,糾其弊誤。

明初,承前代制度,統設給事中,不分科,洪武六年(1373)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均從七品,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輔助皇帝處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務。享有“科抄”,“科參”及“註銷”之權,註銷是指聖旨與奏章每日歸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內閣備案,執行機關在指定時限內奉旨處理政務,由六科核查後五日一註銷。六科還可以參與“廷議”,“廷推”,參與朝廷大政方針的制定,監督其執行。清初沿明制,六科為獨立機構,六科各設掌印給事中滿漢各1人,給事中滿漢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給事中為掌印給事中。雍正元年(1723)併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同任漕、鹽等差,台省合一,品級亦提高為正五品。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廢六科之名,統設給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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