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學

公費留學

公費留學在國內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留學資金的留學方式。公費留學的申請人要向教育部提交申請,申請通過以後教育部會直接向申請人提供一定的留學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費留學
  • 外文名:Studying abroad
  • 公派領域:能源、資源、環境、農業製造
  • 學習期限:碩士一般12-24個月
  • 資助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交通費
  • 戰略人才強國
留學簡介,基本情況,選派領域,學習期限,資助範圍,申報條件,回國就業,資助辦法,申請條件,申請人群,申請類別,

留學簡介

公費留學還有一種方式是交換留學,留學生作為交換生到外國大學學習,學習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習期間不用支付對方大學的學費,每個月還有生活費,但是留學人員需要支付國內的學費。留學人員出國之前一般需要向國內大學支付“交流金”。
以上兩種留學途徑都要求留學人員在學習結束後回國。

基本情況

國家公費留學是我國人才強國戰略的重大舉措,是根據我國現代化建設發展需要而確定的選拔優秀人才出國深造的一條重要途徑。公費留學生一般被派往科技教育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學習。

選派領域

重點公派領域為能源、資源、環境、農業製造、信息等關鍵領域,生命空間、海洋、納米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套用社會科學等領域。

學習期限

碩士一般12-24個月,博士一般36-48個月。

資助範圍

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安置費、交際費等,具體資助標準按教育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申報條件

碩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本科畢業生,身體健康,表現良好。

回國就業

國家鼓勵公費留學人員回國就業,並要求公費留學人員簽訂回國就業契約。

資助辦法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方針和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政策,本著既要保證留學人員出國學習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節省國家財政開支的原則,按國家計畫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現教育部)統一派出並由中央財政撥款開支的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規定如下:
  1. 公費留學人員衣物補助費(包括購買服裝、衣箱、生活用品、小紀念品等費用)
(一)根據派往國家的氣候條件,衣物補助費人民幣標準:
類別
熱帶
溫帶
寒帶
大學生
700元
800元
900元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50元
進修人員
700元
800元
900元
(二)衣物補助費,進修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研究生、大學生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給本人包乾使用。學習期滿和中途回國者,衣物歸本人。已領衣物補助費,但又決定不出國者,應退還全部衣物補助費;如已制裝,應將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價處理給本人。中途回國休假的,不再補發衣物補助費。
  1. 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和國外生活待遇
(一)留學人員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進修人員(含訪問學者)為一年;研究生為二至三年;大學生為三至四年。駐外使領館可根據所在國的不同學校、專業和取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的難易程度,適當掌握延長或縮短國家對研究生和大學生享受國家公費的期限。
(二)國外生活包乾項目,包括一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零用費、教材書籍補助費和進修生、研究生的交際費等。其中一伙食費參照駐外使領館人員的實物標準確定。對留學人員集中的地區,可允許個別留學人員租賃較寬敞的房屋,用於開展集體活動,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各類留學人員生活包乾費標準,由使領館研究方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按月或按季將生活費發給本人包乾使用。當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價指數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領館可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方能實行。
國外生活包乾費,一律按留學人員抵、離駐外使領館之日計發,不足全月的按日計算。
(三)國外生活非包乾項目,包括學雜費、回國及休假旅費、醫療費和經批准參加學術會議及因公到使領館車費等。其中,醫療費可以根據所在國情況及國內公費醫療規定的報銷範圍實報實銷或由使領館組織合作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
留學人員到學習地區確需購買被褥裝備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費用由使領館根據所在國情況,一次發給本人掌握使用。
  1. 國際旅費
(一)留學人員的出國機票(或車、船票)和旅途零星外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
(二)留學人員學習期滿,按期回國的機票(或車、船票)由使領館提供;未經批准,不按期回國或不按使領館指定路線回國的,其回國旅費或繞道旅費由留學人員自理。
  1. 其他費用
(一)經使領館批准組織的留學人員集體活動(如國慶、新年、春節),可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這部分費用按留學人員國外生活包乾費標準的5‰至10‰編列預算,由使領館統一掌握使用。
(二)留學人員按規定回國休假期間,國外生活包乾費一律停發。往返國際旅費由使領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個人行李超重費自理。國內從報到地點到探親地點的往返車、船費,按國內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是由原單位發工資的,向原工作單位報銷;凡不領工資的,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留學人員集訓部報銷,並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發給生活補助費。其餘各種開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學人員自費回國休假的,國際、國內旅費和其他費用均由留學人員自理。
  1. 留學人員所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和其他費用的處理辦法
(一)留學人員的獎學金或資助費,凡屬個人通過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和基金會等直接(或委託)考試獲得者;個人通過正當途徑,向國外單位申請獲得者;國外單位指名邀請獲得者;通過兩國政府或團體、組織、雙邊或多邊對等交換獎學金名額,由我方經考試指名受領者;有關國家政府、學校、團體或國際組織單方面贈予我國政府或單位的獎學金或資助費名額,由我方經考試指名受領者。以上人員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學習和生活等全部費用。其中按國家計畫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派出的公費留學人員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低於同類留學人員國家發給費用標準的,由使領館補足。不屬於上述情況者按有關規定辦。
(二)在出國前已取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現款的,出國機票(車、船票)、衣物補助費、旅途零星外匯由留學人員自理。
出國後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的留學人員,原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提供的出國機票(或車、船票)、衣物補助費一般不再歸還。如到達所在國後,對方可報銷出國旅費者,應將此款歸還使領館。回國旅費自理,不足的,由使領館補足。
(三)留學人員出國後在國家資助的期限內因學習、科研成績優秀而取得國外獎學金或資助費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時停發國家資助。但對所獲得的獎學金或資助費低於原國家發給費用標準的,除由使領館補足外,再給予適當獎勵;相當或略高於原國家發給費用標準的,也給予適當獎勵。以上獎勵部分在本人所得獎學金或資助費的25%以內掌握,具體標準和獎勵辦法,由使領館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享受國家公費期滿以後,獎勵部分停發。
到國外後凡經個人努力取得對方減免學費(有的國家稱實驗費)的留學人員,使領館可視情況給相當於減免費用的10%,以資鼓勵。
(四)國家選派的大學生、研究生的業餘勞動所得,如假期開展勤工儉學的收入、稿費等;進修入員得到的對方給予的一次性經濟收入,如獎金、國際會議費、臨時講座報酬以及保健津貼、野外作業補貼、專業實習報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國家公費或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的留學人員,既要發揚勤儉建國、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又要保持我出國人員的尊嚴。在經費使用上,應保證本人身體健康在國外學習、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證對外學術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勵他們用節餘外匯購買科研教學儀器設備、用品和書籍、資料,以利回國後繼續進行科研、教學工作。
  1. 國內工資
工齡在兩年以上的進修人員和大學(含大專)畢業後工作五年以上出國攻讀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人員,碩士畢業後工作兩年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員(包括經批准在國外由進修生轉為研究生的人員),在批准出國留學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回國後不再歸還。
  1.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籌資金派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各部門派出的實習培訓等人員的費用開支,仍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通過其他渠道派出的各類留學人員的經費開支辦法,可參照本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主管部門自行制訂。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費用,按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執行。
  1. 本規定從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開始執行。國務院和各部門、各地區過去發布的有關檔案同時廢止。
已在國外的留學人員,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費用開支(包括國內工資),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實施辦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處理辦法的請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檔案規定進行結算。 (中央法規)

申請條件

申請人群

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優秀在校學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達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規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詳見《201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一覽表及項目指南》)。

申請類別

1.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1976年3月20日以後出生),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含應屆碩士畢業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來自高等院校的申請人申請時應為就讀高校的全日制在讀學生(委託培養和定向生除外)。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或邀請信複印件、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複印件、經國外導師簽字的學習計畫(外文)、雅思/托福考試成績單複印件或外方院校/導師出具的外語合格證明。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2.聯合培養博士生
申請時應為就讀高校/科研機構的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歲(1976年3月20日以後出生);申請時需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入學通知書或正式邀請信複印件、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研修計畫、就讀學校學籍證明、推選單位出具的外語考試(核)證明或外方院校、導師出具的外語合格證明或雅思/托福/WSK考試成績單複印件、及可能發生的與學習相關費用說明;入學時間為申請當年。申請人如無法在規定畢業時間內完成留學計畫,需推選單位單獨出具同意推遲答辯、畢業的書面證明。
3.碩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1981年3月20日以後出生),應具有學士學位,或為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入學通知書複印件。僅限申請現有碩士研究生項目,詳見《201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一覽表及項目指南》。
4.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1961年3月20日以後出生),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本科畢業後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後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後研究申請人應是高等學校或科研單位具有博士學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2008年3月20日以後畢業)。
5.高級研究學者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1956年3月20日以後出生);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幹;
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幹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畫”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畫入選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應具有或相當於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對類別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具體項目規定執行。
5.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以下項目中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受此限制:大學生赴英實習項目、印度Infosys實習項目、中德學者短期交流項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聯合研究項目、日本電通博士研究項目、日本學術振興會論文博士獎學金項目、中國-蘇格蘭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夥伴關係項目(訪問學者類別)、希臘互換獎學金項目、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提供國際旅費資助)。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範圍暫不包括境內其它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暫不接受已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但未執行人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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