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司安

公檢法司安

公檢法司安,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國家安全等五類國家政法機關的合稱。

其中,“公”指公安機關,“檢”指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法”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機關,“安”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屬性,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為專門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

基本介紹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公安機關

  • 公安機關的屬性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國家的偵查機關,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 公安機關的任務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 公安機關的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檢察機關

  • 人民檢察院的屬性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
  •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
  •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照二審程式或者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審判機關

  • 人民法院的屬性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專門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
  • 人民法院的任務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 人民法院的職權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屬於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且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還有權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司法行政機關

  • 司法行政機關的屬性
司法行政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如刑罰執行)的行政管理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 司法行政機關的任務和職責
監督和指導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監督和指導勞動教養工作;
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宣傳,管理法制報刊;
監督和指導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監督和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
指導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
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
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管理指導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

  • 國家安全機關的屬性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
  • 國家安全機關的任務和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如: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等)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即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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