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規定》要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等措施,確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3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等。

簡介,內容,

簡介

昨天,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近日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全面修訂,新版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等措施,確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3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等。

內容

嚴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財物
據了解,原版《規定》是2011年起開始施行的。新版《規定》在2011年實施的原版基礎上進行了全面修訂,包括完善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處理程式等,並就規範管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作出具體規定。
新版《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要嚴格按照程式進行,並新增加了相關規定,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等措施,對貴重財物採取措施,還要拍照、錄像,並及時鑑定、估價,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時,要為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如果經查明被處置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應在3日內解除措施,並退還當事人。而之前的規定,只是要求及時退還,並未明確具體的時限。
不影響辦案物品及時歸還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版《規定》新增加了涉案財物返還和先行處置的相關程式。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如果返還後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又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都應及時返還。一旦案件有了明確結論,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銷”、“行政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並返還當事人。《規定》還增加了經權利人書面同意或申請,對易腐爛變質、價格波動較大或存在兌現期限等財產進行變現的操作程式,防止和減少涉案財物的價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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