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專項編制

公安專項編制

公安專項編制,即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公安行政專項編制,是地方政府報公安部審核,經中央編委批准後下達到各地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專用行政編制,對於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公安編制,需由省級政府提出意見,經中央編辦徵求公安部的意見後,進行審核,報中央編委批准下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專項編制
  • 外文名:gonganzhuanxiangbianzhi
  • 解釋:是公安機關行政編制
  • 出自:《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編制名稱,編制內容,

編制名稱

公安專項編制

編制內容

我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規範了公安專項編制管理。一是明確公安專項編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國家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二是強化公安部的編制管理職能,即“公安部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公安機關編制的規劃和調整編制的意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三是規定公安專項編制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調整公安機關編制的申請。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調整公安機關編制的申請,徵求公安部意見後進行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加強公安編制管理的規範化建設,要切實加強公安專項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明確今後凡是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人員必須由公安專項編制來解決,不允許其他編制混崗的現象存在,事業編制不屬於公安專項編制,公安專項編制不允許公安機關內的工勤人員及輔助人員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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