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一個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價值差額,應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則做相反的分錄。你也可以像理解“投資收益”這個科目一樣去理解“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 外文名:The change of income fair value
  • 類比投資收益
  • 會計要求:《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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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指資產或負債因公允價值變動所形成的收益。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內容

就證券公司而言,“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利得,如自營證券的浮盈;所創設認沽權證等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利得。

會計處理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新會計準則下新增加的科目,在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時,在舊會計準則下,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都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而在新會計準則下,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都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這兒可以把它當成“管理費用”來理解(但並不是管理費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餘額在月末要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會計要求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08年修訂)》及其附屬檔案《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特別規定》要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分項披露。同時,對證券公司及相關方年報審計提出更高要求。
《特別規定》指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按《企業會計準則——套用指南》要求披露外,還應披露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等用於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明細餘額分析填列。同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融出證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分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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