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 簡稱:自考
  • 釋義:學歷考試為主高等教育國家考試
  • 性質:一種國家考試制度且一種教育形式
自考本科,自考專科,專升本,考試機構,性質特點,自考性質分類,自考性質分類,大小自考的區別,報考條件,免考政策,證書免考,其他免考,辦理流程,畢業條件,申報學位,申請轉考,省內轉考,省際轉考,

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是我國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績合格後由主考學院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聯合頒發大學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符合條件者由主考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自考專科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層次。報考時沒有學歷限制,需選自考專業,符合條件可以申請部分課程免考,該學歷全國承認。可按規定接考自考本科。

專升本

官方稱為獨立本科段,是為已取得專科學歷的人繼續學習而設定的。根據考生原畢業專業與自學考試專業的相關程度,考生須加考幾門或直接接考獨立本科段的課程。也被稱之為專套本、自考銜接本等。

考試機構

中央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中央有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 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二)全國考辦。國家教委設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 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這個機構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國家教委高教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考委辦公室(簡稱全國考辦)。
(三)專業委員會和考試研究委員會。全國考委下設13個專業委員會和1個考試研究委員會。其工作由全國考辦主管。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任務是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以及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設高教自學考試辦事機構。主考學校的工作由省考辦主管。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性質特點

性質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並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後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自考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自考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作為一種新的教育形式,是由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三者緊密結合而組成。國家考試是這種教育形式的核心,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則是教育形式的具體體現。通過國家考試,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成果,得到檢驗和認定,並得到社會的承認。 高教自學考試具有雙重任務:培育和選拔人才。
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通過國家考試,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特點及質量標準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點,可歸納為:最大的開放性,廣泛的適應性,極大的靈活性,自學方法和社會助學的多樣性和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以及以自學、業餘為主、工學矛盾小等。如:自學考試面向全國全民乃至整個社會,無入學條件要求,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報考專業、學習方式、地點不受限制;考一門通過一門,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考試時間、考試次數不受限制,考試不及格可考多次、重複考,直到合格為止等等。
高教自學考試的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同等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學考試每個學科的考試,均屬該科結業考試,及格一門即獲得該科的單科合格證書,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育實踐任務,經思想品德鑑定符合要求,即可獲得同層次的畢業證書。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已授權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應學位。

自考性質分類

自考性質分類

自考根據學習形式和考試形式分為大自考和小自考(也叫試點本科)
大自考即社會自考,學員以自主學習為主,或通過社會助學機構組織學習的形式,全部考核通過即可畢業,頒發畢業證。
小自考即高校的特色自考,以自考的形式使學員完成某所大學的某個特色專業,其特色專業一般在大自考中是沒有出現的,所以小自考的專業課程試卷審核主要由開設專業的院校院校完成。

大小自考的區別

(一)學習形式不同,社會普通自考主要是考生自學,也可選擇助學單位輔助學習;全日制自考一般要在經省考委評審通過的高等院校報讀相關專業,學習時間地點相對集中。
(二)專業不同,小自考因為大自考的專業沒有涉及到而開設的,所以小自考的專業很少,也比較有特色。
(三).學籍管理不同,社會普通自考生只需在縣區自考辦報名即取得考籍,全日制考生則在報考院校報名後,學籍檔案在省教委備案。不過有些省份社會自考生也在報考院校報名。
(四)考試時間不同,社會普通自考由省考辦在每年的一.四.七.十組織四次考試(部分省份已更改為每年三次,各省份有所不同),可重複報考,無嚴格時間限制(本科學位申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日制自考由所在學校安排校考考試,統考科目由學生自行報名參加統考,校考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
(五)考試及命題方式不同,社會普通自考由全國考委和省自考委聯合出題制卷;全日制自考科目設定分為統考課程和校考課程兩類,統考課程由自考委組織命題和考試,校考課程由學校命題考試。
(六)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同,社會普通自考報考費用全省統一;全日制自考收費根據主辦院校專業設定及開辦情況按相關標準進行收費,由於要占用學校教學資源,費用一般比社會自考要高。
(七)難易程度不同,因為命題方式不同考試難易程度也就不同,大自考是國家和各省兩委聯合出題監考,通過率低一些,而小自考命題有主考院校命題監考所以通過率高一些。

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戶口,可在異地報考畢業),均可按省級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待考生辦理本科畢業證書時,必須交驗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否則,不給辦理本科畢業證書。專科在讀的情況也可以報考本科,只是領本科畢業證的時候必須要有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畢業證。

免考政策

如果是各類高校學生報考自學考試,可以適當免考學分相同、課程名稱相同的自考科目。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以及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第二專業,均可按規定免考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
專科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專科(段)專業,或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名稱和要求相同(或較低)的課程。其中非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相近專業的,免考課程不超過一半。
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即專升本),可以免考專科和本科中課程名稱、代碼、學分完全相同的課程。
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或專科(段)專業,可免考本、專科(段)中以原學專業基礎知識所組成的課程,如數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或《線性代數(經管類)》、《機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或《高等數學(工專)》或《高等數學(工本)》;中文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大學語文》;物理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物理(工)》;計算機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計算機套用基礎》;英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等。

證書免考

1、考生取得國家英語等級考試的PETS—3級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二)》;請考生以當地考辦發布的免考通知為依據辦理免考。
2、取得PETS—2級以上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一)》。有關專業課的免考按各專業考試計畫規定執行。
3、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含一級B)及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SW95)》模組及其他任一模組者(共兩個模組),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本、專科(段)中的《計算機套用基礎》課程。
4、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套用》模組證書者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管理系統中計算機套用》等課程。
5、獲得全國NIT《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ws95)》和《文字處理(word97)》兩個模組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信息管理專業(專科段)的《計算機套用技術》課程。
6、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獲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者,可免考農村自考實驗區中相應專業的綜合實踐技術能考核。
7、2005年下半年起大學英語四級六級成績不再免考自考本科《英語(二)》課程,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在個別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如上海、山東、浙江等地區,詳細情況請諮詢各地考辦。

其他免考

根據《台灣、港澳同胞和外國人參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辦法》(京考自[1998]第2號)的有關規定,並經專業委員同意,現將台灣、港澳同胞和外國人在京參加自學考試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科(專科)、商務管理專業(本科)有關課程免考事項通知如下:
在京參加自學考試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科(專科)、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的台灣、港澳地區和外國考生,可以選用計算機套用基礎(課程代碼:10018,4學分)、物流基礎(課程代碼:05363,5學分),補足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課(專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學分。選用供應鏈管理(課程代碼:05380,4學分)、機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課程代碼:04183,5學分),補足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學分。
今後由於計畫調整帶來的上述課程變化另行通知。

辦理流程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組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複印件。如成績表須從本人檔案中複印,檔案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須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複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列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列印《免考審核表》與複印件材料一併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畢業條件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參加畢業審查,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①考完本專業考試計畫所規定的理論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
②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實踐性環節課程考核,並取得合格成績。
③思想品德經鑑定符合要求。
④辦理本科畢業證書者,必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⑤如果是外語專業本科(如:英語、日語專業)考生,必須使用所學專業的外語撰寫畢業論文。
中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按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自學考試辦公室申請辦理畢業證書。

申報學位

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審批條件,於發畢業證的同時(一般3月初)向當地教育考試院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表一式2 份,交2寸免冠照片一張。
2 、市考試院或自考辦對申請人檔案材料(包括本科畢業生鑑定表、畢業論文原件及論文成績單)和畢業生填寫的學士學位評定表進行審定,無誤後,於3 月底報省考試院。
3 、省考試院整理匯總各市地申報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考生檔案材料與學土學位名冊於每年4 月推薦給有授予權的主考學校。
4 、6月底主考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按要求對申請學位者逐個評審,評審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申請轉考

考生因工作調動、畢業分配、戶口遷移等原因,需要到省外或省內其他市參加考試的,必須辦理轉考手續。考生須持《准考證》、《身份證》、《課程合格證》和有關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具體時間以當地自考辦安排為準)到市自考辦辦理轉手續,填寫《考生轉考申請表》。
無論是省內轉考,還是省際轉考,各級考辦要嚴格審查考生的轉考手續,無正當理由或考生在違紀停考期間一律不給辦理。在我省受停考處理期間,由外省轉入的成績不給承認。凡不經審查,不辦理轉考手續,擅自以新生名義在異地報考者,按不同的考生報考對待,畢業時不給合檔。

省內轉考

經市自考辦審核同意,列印《轉考登記表》一式兩份(《轉考登記表》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轉出及轉入城市名稱、合格課程成績)。一份由轉出市自考辦留存,一份密封交本人自帶、直接到轉入市自考辦辦理落籍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各市自考辦將轉出考生名冊及轉出信息盤報送省自考辦,省自考辦根據轉考信息下發報名資料庫後,考生才能在轉入地報考,仍使用原准考證。

省際轉考

A、轉出:經轉出市自考辦審核同意,開具轉考介紹信,考生憑轉考介紹信、《准考證》、《身份證》、《課程合格證》直接到轉入省自考辦辦理落籍手續。轉出市自考辦在規定時間內將轉往外省的考生基本信息及轉往省份等情況上報省自考辦。省自考辦審核後,將考生的考籍檔案以機要函件方式寄往有關省自考辦。
B、轉入:由外省轉入我省的考生,憑考證明,真接到轉入市自考辦辦理落籍手續。由轉入市自考辦安排,按新生辦理報名手續,領取准考證號(在我省有準考證的考生,不需辦理新生報名手續,但必須落籍到准考證所在市)。當次考試結束後,市自考辦外省轉入考生的准考證號及基本信息報送省自考辦,省自考辦審核後,依據外省轉入的考生檔案將考生的外省合格成績歸入我省在籍成績庫,並將外省合格成績下發給轉入市自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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