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

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

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是由國家質檢總局主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關於“廣泛開展質量強省(區、市)活動”和實施“地區間質量對比提升”的要求,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推動建設質量強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動員全社會重視和加強質量工作而開展的一項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
  • 主辦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授牌城市:14個(截至2016年2月6日)
  • 創建城市:63個(截至2015年10月31日)
開展通知,概述,活動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數量,工作分工,工作安排,城市名單,

開展通知

概述

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是由國家質檢總局主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關於“廣泛開展質量強省(區、市)活動”和實施“地區間質量對比提升”的要求,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推動建設質量強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動員全社會重視和加強質量工作而開展的一項活動。

活動範圍

《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活動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直轄市的城區、地級市、縣級市等五類城市及地區。

申報條件

已開展質量興(強)市活動並成效顯著,城市質量發展戰略明確清晰,城市質量文化特色鮮明,城市質量基礎保障有力,城市工作組織堅強有力,質量巨觀管理成效明顯,產品質量顯著提升,工程質量大幅提高,服務質量滿意度不斷提高,質量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具體條件見《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活動指導意見》。

申報數量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向質檢總局推薦1至2個城市申報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

工作分工

按照《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活動指導意見》規定,質檢總局統一領導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或質量興省(區、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推動本地區城市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活動。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本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宣傳、動員、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對申報城市的檢查、考核、推薦、監督等工作,並向本省人民政府或質量興省(區、市)領導小組提出推薦的建議。

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於二季度組織做好本地區爭創“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活動的部署、宣傳和動員工作。
(二)城市申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於三季度組織申報城市政府如實填寫申報表(見附屬檔案),確定申報的城市要積極向本市人大、政協匯報爭創活動的安排和構想,並請人大委員、政協代表做好監督和指導。申報城市按規定時間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初步審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報地區進行初步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向本省“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薦建議和意見。
(四)推薦爭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初步審查情況及推薦建議,於9月底前將推薦檔案、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的書面和電子版送質檢總局。
(五)批准爭創。質檢總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推薦意見,組織有關專家對城市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和論證,向質檢總局提出初審結論,質檢總局根據專家論證情況和初審結論,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城市,批准開展爭創活動。
(六)開展創建。獲得批准開展爭創活動的城市應在3個月內提出具體創建計畫,按照質檢總局指導,24個月內完成有關創建工作,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考核檢查,並報質量興省(區、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以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名義正式向質檢總局提出驗收申請。
(七)現場驗收。質檢總局根據有關城市提出的驗收申請,組織專家按照考核驗收指標和評分規則對申報城市進行現場評審驗收,開展滿意度調查,並聽取城市市民的意見。
(八)公示授牌。質檢總局根據現場考核驗收情況,經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後,作出授予符合要求的城市“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稱號的決定,並對有關城市進行授牌。

城市名單

  • 已授牌的城市:
命名時間示範期城市名稱
2013-08-30
2013年08月——2016年08月
深圳市(廣東)、成都市(四川)
2013-12-31
2014年01月——2017年01月
寧波市(浙江)、廈門市(福建)、無錫市(江蘇)
2014-12-26
2014年12月——2017年12月
南京市(江蘇)、南通市(江蘇)、溫州市(浙江)、台州市(浙江)
2015-01-30
2015年01月——2018年01月
鶴壁市(河南)、瀘州市(四川)
2016-02-06
2016年02月——2019年02月
松江區(上海)、西安市(陝西)、宜賓市(四川)
備註:括弧內的文字表示城市所在的省區;表格內容整理自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
  • 獲批開展創建活動的城市:
批次(獲批時間)城市名稱
第一批
(2012-09-18)
北京市海淀區
上海市松江區
大連市(遼寧)
大慶市(黑龍江)
南京市(江蘇)
蘇州市(江蘇)
無錫市(江蘇)
南通市(江蘇)
寧波市(浙江)
溫州市(浙江)
台州市(浙江)
銅陵市(安徽)
寧國市(安徽)
廈門市(福建)
青島市(山東)
東營市(山東)
新鄉市(河南)
漯河市(河南)
鶴壁市(河南)
廣州市(廣東)
深圳市(廣東)
東莞市(廣東)
柳州市(廣西)
成都市(四川)
瀘州市(四川)
第二批
(2014-01-26)
上海市虹口區
重慶市渝北區
晉城市(山西)
四平市(吉林)
杭州市(浙江)
嘉興市(浙江)
永康市(浙江)
馬鞍山市(安徽)
福州市(福建)
諸城市(山東)
鄭州市(河南)
宜昌市(湖北)
珠海市(廣東)
桂林市(廣西)
宜賓市(四川)
貴陽市(貴州)
保山市(雲南)
西安市(陝西)
慶陽市(甘肅)
-
第三批
(2014-12-10)
北京市東城區
上海市普陀區
太原市(山西)
包頭市(內蒙古)
延邊州(吉林)
揚州市(江蘇)
泰興市(江蘇)
紹興市(浙江)
蕪湖市(安徽)
樟樹市(江西)
曲阜市(山東)
濮陽市(河南)
黃石市(湖北)
湘潭市(湖南)
巴中市(四川)
麗江市(雲南)
拉薩市(西藏)
蘭州市(甘肅)
石河子市(新疆)
-
第四批
(2016-12-10)
廊坊市(河北)
定興縣(河北)
哈爾濱市(黑龍江)
齊齊哈爾市(黑龍江)
淮安市(江蘇)
泰州市(江蘇)
蘭谿市(浙江)
長興縣(浙江)
海寧市(浙江)
安吉縣(浙江)
宿州市(安徽)
煙臺市(山東)
濟寧市(山東)
襄陽市(湖北)
鹹寧市(湖北)
鄂州市(湖北)
株洲市(湖南)
汕頭市(廣東)
南寧市(廣西)
樂山市(四川)
德陽市(四川)
大理市(雲南)
賓川縣(雲南)
大姚縣(雲南)
韓城市(陝西)
平利縣(陝西)
城固縣(陝西)
備註:同一批次城市排名不分先後,括弧內的文字表示城市所在的省區;表格內容整理自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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