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體汽聯字〔2001〕122號2001年10月12日)是為加強汽車運動的管理,促進汽車運動的健康發展,保障參加人員和觀眾的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及我國其他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同時參照國際汽車聯合會運動規則和規定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01年10月12日
  • 發布文號:體汽聯字〔2001〕122號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廢止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運動的管理,促進汽車運動的健康發展,保障參加人員和觀眾的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及我國其他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同時參照國際汽車聯合會運動規則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所有汽車運動(含卡丁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本規定所稱的汽車運動或活動系指以風冷或水冷型內燃機、電動機為動力,四個或四個以上輪子在地面行駛,至少以二個輪作為轉向的方向盤式機動車輛作為器材進行的國際和國內競賽、訓練、培訓、以及帶有競技性質的汽車旅遊、探險、娛樂和表演活動。其中包括:
(一)在規定的路線、路段上或場地內,以行駛速度或駕駛技巧決定成績的活動;
(二)不載旅客並在旅途中設定若干路段進行速度測試或檢驗駕駛技巧的競賽活動;
(三)在規定的路段和艱苦的環境中,克服各種困難以體現選手自身駕車能力、車輛機械性能的探險、旅遊或表演活動。
(四)為完成上述活動所進行的訓練和培訓活動。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全國汽車運動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汽聯)實施全國汽車比賽或活動的具體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比賽或活動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要求開展新的汽車運動項目,其運動規程、規則和計畫須報中國汽聯,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方可舉辦。

第五條

舉辦汽車比賽或活動實行審批制度。國際性比賽必須經中國汽聯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轉報國際汽車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汽聯),經國際汽聯批准後列入中國汽聯和國際汽聯年度賽歷。全國性(含港澳台地區車手參賽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汽車比賽或活動必須向中國汽聯提出申請,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列入中國汽聯年度賽歷。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汽車比賽或活動,必須向比賽或活動所在地的中國汽聯會員協會或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列入該省內年度賽歷。

第六條

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汽車比賽或活動的主辦者必須是中國汽聯,承辦者為中國汽聯所屬的會員組織或中國汽聯指定的單位。舉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汽車比賽或活動的主辦者必須是省級汽車運動協會,承辦者為中國汽聯所屬的會員組織或省級汽車運動協會所屬的會員組織或省級汽車運動協會指定的單位。

第七條

申請舉辦汽車比賽或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能力執行中國汽聯制訂的有關運動規程和規則。
(三)有與比賽或活動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
(四)有具體的比賽或活動規程和組織實施方案。
(五)有與比賽或活動規模相應的經費和設備。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護設備和人員。
(八)使用的運動器材符合中國汽聯或依據國際汽車運動技術規則頒布的器材標準。
(九)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舉辦汽車比賽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舉辦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的登記申請書,包括:比賽或活動名稱;比賽或活動宗旨;比賽或活動經費落實情況;比賽或活動籌備程式。
(二)比賽或活動日程及可選日程。
(三)比賽或活動路線圖或場地設計圖。
(四)舉辦比賽或活動單位地址、通訊方式及聯絡人。

第九條

中國汽聯或比賽、活動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收到比賽或活動申請後進行初審,在15個工作日內就可行性作出答覆。

第十條

比賽或活動組織者接到認可舉辦比賽或活動的復函後,須在3個月內向批准單位提交下列檔案材料,並履行中國汽聯章程規定的舉辦汽車比賽或活動的其他條件。
(一)主要組委會成員及參加賽事官員名單。
(二)比賽或活動規則(國際比賽必須符合國際汽聯頒布的寬賽規則)。
(三)比賽或活動實施細則(包括觀眾的安全保障措施、參賽車及選手的安全防護裝備規定,國際比賽必須符合國際汽聯頒布的技術規則規定)、醫療救護、裁判員設定、成績評定和獎勵辦法等。

第十一條

批准單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並審查合格後,對比賽或活動予以正式註冊批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比賽或活動組織者。

第十二條

以上所有比賽或活動實施前必須接受中國汽聯或真委託的會員組織對賽事或活動的組織、安全、設備、設施以及工作技術人員資格等項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行。

第十三條

中國汽聯負責制定第二年比賽或活動計畫及有關規程規則,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審批。比賽或活動組織者必須按照中國汽聯章程規定按時申報下一年度的比賽和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汽車比賽或活動的名稱必須與比賽或活動的實際內容相一致。非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批的比賽或活動,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

第十五條

汽車比賽或活動實行觀察員和仲裁制度。全國汽車錦標賽由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汽聯共同委派觀察員、仲裁委員會主席和仲裁;國內其他汽車比賽或活動由中國汽聯委派觀察員、仲裁委員會主席和仲裁;國際汽車比賽或活動按國際汽聯規定由國際汽聯和中國汽聯共同委派觀察員、仲裁委員會主席和仲裁,負責監督和檢查各項汽車比賽或活動中的賽風、賽紀和裁判執法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汽車比賽或活動的所有參賽者必須按有關規則和規定填寫報名表。報名表是每位參賽者與賽事組織者的契約。參賽者必須同意接受報名表、本賽事規則和國際汽聯頒發的運動法規的約束,承諾在比賽或活動過程中如發生賽手本人、賽手方的其他賽手、乘客和車組人員的死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情況,將不向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賽事組委會、贊助商、賽事委員會任命的官員、服務人員、代表、代理機構,以及參與組織、贊助比賽的有關的任何軍隊、地方機構、全體員工、公司、個人提出追究、索賠的要求,而且進入賽段或活動區域的比賽或活動中,上述保證將擴展到任何其他參賽者、服務人員及其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為了確保參賽人員、工作人員和觀眾的安全,參賽人員必須事先接受正規的培訓,經過嚴格的駕駛技巧和人員心理素質的資格考核,通過後獲取允許參加比賽的執照,才有資格參加比賽。參加國際比賽必須持有符合國際汽聯規定的比賽執照,參加國內比賽必須持有符合中國汽聯規定的比賽執照。

第十八條

為了妥善處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賽事或活動組織者、承辦者必須辦理充足的社會公眾責任保險和工作人員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參賽人員必須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第三者責任保險。參加比賽或活動的車輛必須符合國際汽聯和中國汽聯的有關安全方面的技術規定,同時也必須事先辦理車輛的有關保險。

第十九條

成立汽車運動項目的國家隊(含國家青年和少年隊)必須經中國汽聯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國家隊。

第二十條

固定式汽車運動場地的建設必須符合中國汽聯頒布的有關規定,卡丁車項目場地建設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頒發的《卡了車場建設規範》國家標準,並接受中國汽聯的指導和監督,一旦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和中國汽聯聯合驗收合格,由中國汽聯按場地等級資格規定頒發場地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汽車運動各項目使用的車輛、器材、裝備和護具等物品必須符合中國汽聯頒布的《整車及零部件註冊辦法》、《國內汽車比賽車輛技術規則》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頒發的《卡丁車分類與註冊》國家標準。臨時入出境的車輛、器材、裝備和護具必須符合國家海關總署物品臨時人出境規定並辦理有效的海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參加汽車比賽或活動的選手實行註冊登記管理,參賽選手必須按照中國汽聯頒布的《參賽選手註冊登記規定》接受管理。

第二十三條

比賽組織者未按批准的比賽或活動規則和實施細則比賽或收錄未領取比賽駕駛執照的人員參加比賽或活動,由該比賽或活動的批准單位撤銷比賽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凡已領取比賽駕駛執照的選手參加未經審核批准的任何汽車比賽或活動,中國汽聯將吊銷其比賽駕駛執照。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檔案,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檔案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乾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乾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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