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6.23
  • 實施時間:1987.06.23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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