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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