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官奴婢為良民詔

免官奴婢為良民詔,古文。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復鬻之,進退無謂。其悉遣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之。(《魏志·齊王芳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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