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烏爾禾區審計局

克拉瑪依市烏爾禾區審計局是克拉瑪依市烏爾禾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研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克拉瑪依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報告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3.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 地方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擔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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