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於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 外文名:The risk burden principle
導讀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大小,及危險迴避能力等因素來區分事故危險的責任。機動車之間判斷危險的原則是:以質量、硬度、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來認定機動車的危險性大小。本案中,被告駕駛的大中型拖拉機的危險性顯然大於原告駕駛的機車。在認定事故事實發生爭議時,從有利於弱勢車輛的角度作適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則的。本案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是在過錯原則下法律技術的衡平。
在沒有交通部門責任認定書的情形下,司法實踐中多結合交通事故具體情形、生活經驗,運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判定優勢機動車一方承擔部分責任。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運用並沒有明確的立法依據,實踐中該原則也有被濫用的風險,故有進一步規制的必要。
一、無責任認定書情形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沒有定責,機動車之間的賠償責任分配問題,在實踐中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事故情況主要有兩類做法。
一種做法是:在交警部門沒有認定事故成因及雙方責任的情況下,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也就無法認定侵權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故應駁回受害方的訴訟請求。
還有一種做法是: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法官根據當事人所述的事故發生具體情況,不僅僅以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作為確定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證據,並運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最終確定責任比例。
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內涵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兩種做法及爭議並無優劣之分,本質上也並非觀點之爭。之所以出現兩種做法,本質上源於“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法官要選擇是根據一般的舉證規則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還是結合具體案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理論上而言,“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該理論源自日本的司法實踐,是過失相抵原則在各類交通事故中的具體運用。在無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根據雙方的過錯,酌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基本理論是根據行為的危險大小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來決定過失的輕重。
三、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基本規則
基本條件。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基本條件有: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過失;事故發生時,機動車對受害人具有間接影響力。
舉證責任。為防止“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濫用,應明確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告應對以下事實舉證:發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的損害與被告駕駛車輛具有因果關係或有影響關係。 原告無法盡到初步證明責任,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在原告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後的舉證範圍:己方盡到注意義務;被害人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認定標準。判定雙方的過錯程度,基本的認定標準有:一是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決定過錯輕重;二是根據行為危險性大小和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決定過錯輕重;三是造成險情方的違法行為一般應認定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時應注重比例原則,防止不當擴大優勢機動車一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參照通常人、通常情況下是否會發生損害,結合機動車駕駛路況、周圍環境、雙方之間距離等因素來作出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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