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律師事務所

個人律師事務所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事務所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由一個律師投資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其名稱是某省(直轄市或自治區)加投資律師個人名字再加律師事務所構成.投資不低於10萬元,由投資律師個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其法律性質類同於一人投資的企業,但不同於一個股東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我國現行律師法沒有規定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但個人律師事務所最早在海南省試點,現在北京、上海、廣東、河南好多省份都開始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試點工作。個人律師事務所在社區服務方面是有相當優勢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律師事務所
  • 實質律師事務所的一種組織形式
  • 投資:不低於10萬元
  • 優勢:社區服務方面是有相當優勢的
起源與發展,好處,激烈競爭,

起源與發展

個人律師事務所源於西方已開發國家,主要是基於個人和小商業者的需求。我國的紹興師爺也可以說是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淵源,但現代我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出現,如其說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不如說是我國律師職業現狀的內在需求。目前我國個人律師事務所最早在海南省試點,現在北京、上海、廣東、河南好多省份都開始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試點工作。安徽省首家由個人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於2006年11月18日上午在合肥成立。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國現行律師法沒有規定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但實際上個人律師事務所在我國早已存在。這個存在不只只指已領取個人律師事務所執照的律師所,還指那些雖然領取了合夥所執照的但實際上是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所。眾所周知,在我國大多的律師事務所都是幾個人的小所,其中只有一兩個人牽頭,實際上與個人律師事務所沒有多大的差異,只不過是由於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必須有三個合伙人。也就是說,個人律師事務所在我國早已實際存在,而這是一社會現象。這一現象如何解釋,只能說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從國際慣例看,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已成了普遍和通行的做法,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也是一種與國際接軌的做法。我國已批准美國等國家在內的十多家私人律師機構在我國設立辦事分支機構,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為該國的商貿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那么,本著平等對待的原則,我國應當允許自己的律師單獨執業,開辦個人律師事務所。這一點,已從《律師法》修正案(草案)得到證實。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弊端一是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弱,二是不具備辦理重大法律事務的能力。

好處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是成立方式靈活,能夠解決西部地區因律師數量少不能成立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二是能滿足普通百姓日常的法律需求。三是減輕律師負擔。
一般的法律事務,個人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能夠辦理,涉及到重大法律事務,可以與其他律師合作。這種合作可能存在跨所執業的風險。為規避這種風險,可以分別簽幾份委託契約,各自開展的工作分別約定,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激烈競爭

在個人律師事務所遍地開花的同時,就面臨著這種形式的事務所之間的激烈競爭。在這種激烈的競爭中,一部分個人律師事務所站穩了腳跟,業務突飛猛進,如果相關規定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有所限制的話,這部分個人律師事務所就不得不考慮採取另外的形式,比如重新找幾個人合夥,或者找幾個人掛名,成立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以規避法律對個人所的限制,以使律師事務所獲得更快更好的發展。
一部分個人所在競爭中舉步維艱。一方面要承擔因個人開所隨之而來的高額費用,另一方面業務收入捉襟見肘。面對這種窘境,這部分律師就不得不考慮重新加盟到其他的合夥所之中,演繹著從終點回到起點的故事。
剩下的個人律師事務所既沒有達到業務量大增不得不改變律師事務所體制的程度,也沒有舉步維艱的尷尬,這樣的個人律師事務所就保留下來,成為絕大多數個人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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