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法

基本介紹

分類,內容,
保險契約法,即保險契約法,這是構成保險法的核心內容。狹義上的保險法一般僅指保險契約法。

分類

在編制上,保險契約法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規定於民商法典中;二是規定於單行法規中。規定於民商法典中有原蘇聯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國。規定於單行法規中的有我國、德國奧地利瑞士美國等國。

內容

各國保險契約法繁簡不一。但是,它們所規定的內容的範圍大體上都差不多,都是關於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包括財產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的規定。我國的保險法,實際上是一部保險法典。第二章“保險契約”(第10-66條),用57個條款,對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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