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拆遷相對人權益規範拆遷人行為的實施意見

《保障拆遷相對人權益規範拆遷人行為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建設指揮部、開發公司遵照執行

基本信息,嚴禁拆遷人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的以下行為,各拆遷單位建立責任承諾制度,

基本信息


建立內部規章,確保拆遷相對人有效行使四項權利為切實保障拆遷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拆遷工作有序進行,預防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利益,規範、完善拆遷行為,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拆遷單位應依照本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確保拆遷相對人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各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公示制度,並在拆遷範圍內進行公告。確保拆遷相對人對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安置房情況、拆遷補償協定簽訂流程、困難補助政策、房屋估價原則及申訴途徑、工作人員情況等有關事宜做到應知盡知。在日常工作中做好解答,幫助拆遷相對人對上述信息正確理解。
各拆遷單位應當確保拆遷相對人的參與權,包括對評估公司的選擇確定、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拆遷糾紛解決等等。拆遷單位在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時應與拆遷相對人積極溝通,在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聽取並採納拆遷相對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及要求,在雙方互動的前提下共同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雙方未能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裁決機關裁決的應充分保障拆遷相對人參與和申辯的權利。
各拆遷單位應當充分保障拆遷相對人的選擇權。拆遷相對人有選擇安置補償方案的權利,包括貨幣安置補償和產權調換安置補償,也包括產權調換安置在房源允許的前提下,對不同安置地點的選擇。各拆遷單位與拆遷相對人協商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時,應為拆遷相對人提供兩個以上安置方案供拆遷相對人選擇參考。
各拆遷單位應當充分落實拆遷相對人的監督權,主動接受拆遷相對人的監督。拆遷相對人對拆遷全過程享有監督的權利。各拆遷單位應建立完善信訪接待制度、紀律檢查制度,成立信訪接待機構、紀檢機構,落實接待人員,公布舉報電話,負責拆遷相對人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查處拆遷相對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投訴。行政監察機關也要注重事前參與,增強監督管理工作的主動性,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加大對相關拆遷事項公示情況的監督力度,通過開通投訴電話、設立舉報箱、聘請監督員等方式,暢通監督投訴渠道;房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加強對評估機構和拆遷公司的行業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要注重對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管理、使用和兌現情況進行監督,從而形成監督合力,以切實維護好拆遷相對人的正當利益訴求。

嚴禁拆遷人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的以下行為

(一)不得違法實施拆遷。根據《浙江省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凡實施拆遷,必須事先按程式遞交相關材料,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得在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拆遷,損害拆遷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不得淡化政策宣傳。拆遷工作人員應提高工作責任心,講究工作態度,主動宣傳拆遷政策,如戶口政策、安置政策、補償政策、評估政策、獎勵政策等,做好工作檯帳,不得對拆遷相對人寥寥幾句、敷衍應付、不冷不熱、態度生硬。
(三)不得隨意降低對拆遷相對人的安置政策標準。根據省、市拆遷條例的規定,對拆遷相對人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政策進行。各拆遷單位工作人員在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不得因個人恩怨、拆遷相對人的拆遷態度等因素採取低於法規、政策規定的安置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四)不得任意或在違背拆遷相對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定。根據《民法通則》誠實、平等、公正原則的規定,拆遷人應本著尊重拆遷相對人意願原則,逐項明確權利義務,簽訂拆遷協定。協定應表述清楚,不得有空白協定條款、甚至不加蓋公章等現象。
(五)不得弄虛作假,確保委託手續真實有效。根據《憲法》、《物權法》規定,拆遷人應主動上門與拆遷相對人溝通。對臥床不起、行動不便、語言不清等簽訂拆遷協定需要委託授權的拆遷相對人,應經公證處公證(當事人雙方到拆遷現場訂立授權委託書的除外),不得在拆遷相對人委託手續不全情況下達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定。
(六)不得交付缺陷房屋。根據竣工住房驗收標準規定,拆遷人按協定交付的住宅應建造合法,手續齊全,質量過關,通過驗收。拆遷人提供因綜合驗收等原因暫時不能領取房產“三證”的住房,應履行告知義務,並徵得拆遷相對人書面同意方可行使。
(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根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拆遷本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與拆遷相對人就被拆遷房屋進行買賣交易。

各拆遷單位建立責任承諾制度

拆遷人須就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一)堅持依法拆遷,嚴格執行拆遷法律、法規、政策,使拆遷行為無論從實體上還是程式上均符合法律規定。教育、督促拆遷工作人員遵守各項制度與規定,文明動遷,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訪接待,杜絕暗箱操作。
(二)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安置房源按規定到位。
(三)保證按規定使用和調撥安置房源。各拆遷單位自有房源首先滿足本單位的安置需要,在保證本單位安置需要的前提下,將多餘房源提交區重點工程領導小組統籌使用。各拆遷單位多餘房源的內部調撥應報區建設局審批。
(四)保證按照規定標準補償,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貨幣補償款,或完成安置及產權調換的各項手續。
(五)保證在拆遷期限內,不改變尚未搬遷的拆遷相對人、拆遷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在未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不將房屋拆除,但過了拆遷期限仍未搬遷、依法實行行政強制拆遷的除外。
(六)保證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已就拆遷補償事宜與拆遷相對人再次進行了具體協商,並形成談話筆錄,不弄虛作假或代簽、冒簽。
(七)保證落實房屋拆除的安全、環保措施,明確房屋拆除的安全責任。
(八)保證妥善處理好拆遷中的糾紛,不發生因拆遷工作不到位而引發的不穩定情況。
四、保障措施與考核制度
(一)各拆遷單位應制定相關拆遷政策、公示制度實施細則,經區法制辦審核通過後實施,由區監察局監督實施。
(二)各拆遷單位應建立完善信訪接待制度,由區信訪局指導並監督實施。
(三)各拆遷單位應建立責任承諾制度,由區監察局統一監督實施。
(四)上述三項內容的制定結果及實施情況將納入各拆遷單位年底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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