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協定

1981年3月3日.於北京簽訂,同年6月8日起生效,為期15年,但期滿前一年如果沒有一方通知另一方終止協定,則繼續有效。

1981年3月3日.於北京簽訂,同年6月8日起生效,為期15年,但期滿前一年如果沒有一方通知另一方終止協定,則繼續有效。《協定》由序言、6條正文和附表組成。《協定》指出:鑒於很多鳥類是遷移於兩國之間並季節性棲息於兩國的候鳥,願在保護和管理候鳥及其棲息環境方面進行合作。《協定》對協定中所指的候鳥下了定義,並在附表中具體列出了要保護的227種候鳥。《協定》規定:除各自國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禁止獵捕候鳥和揀取其鳥蛋,並由各自國家的法律規定候鳥的獵期;兩國政府鼓勵交換有關研究候鳥的資料、制定共同研究計畫、鼓勵保護候鳥、特別是可能滅絕的候鳥;為保護和管理候鳥及其棲息環境,根據各自國家的法規設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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