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國界法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2001年01月01日
  • 條約種類:其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俄羅斯聯邦國界
俄羅斯聯邦國界(以下簡稱國界)是確定俄羅斯聯邦領土--陸地、水域、地下和領空範圍的線以及沿該線延伸的垂直面。第二條確定和改變國界線走向、確定和維護國界法律關係的原則
俄羅斯聯邦國界是指根據現行國際條約和前蘇聯法律檔案確定的俄羅斯聯邦邊界,尚未確定國際法律關係的俄羅斯聯邦與鄰國的國界,應由相應的條約來制定。
俄羅斯聯邦在確定和改變其國界、確定和維護同與其接壤的外國的關係以及調整俄羅斯聯邦邊境地區(水域)和位於俄羅斯聯邦境內國際交通工具的法律關係時遵循以下原則:
確保俄羅斯聯邦安全和國際安全;
同外國進行全面互利合作;
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國界的不可侵犯;
和平解決邊界問題。第三條國界的保衛和保護
保衛國界作為保證俄羅斯聯邦安全和實施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政策體系的一部分,需要國家政權聯邦機構、俄羅斯聯邦主體政權機構和自治機關協調行動,這些活動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通過政治、條法組織、外交、經濟、國防、邊界、偵察、反偵察、軍事偵查、海關、自然保護、衛生防疫、生態和其它方面的措施來實行。
保衛國界的措施是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和俄羅斯聯邦法所規定的國界地位來制定。
俄羅斯聯邦與外國在公認的原則、國際法準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法基礎上對保衛國界進行合作。
保衛國界就是維護位於邊境地區(指邊境制度所確定的邊境地帶、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俄羅斯聯邦內海水域和領海,邊境口岸以及行政區、市的區域、療養區,特別是自然保護區和設施及其它毗鄰國界、邊境地帶、毗鄰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區域、沿海岸或口岸)國界上的個人、社會和國家至關重要的利益,國界的保衛由各聯邦執行權力部門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進行。
保護國界是保衛國界的一部分,由邊境地區的俄羅斯聯邦邊防部門的機構和部隊、俄羅斯聯邦空軍、海軍及保障俄羅斯聯邦安全的其它力量(機構)根據俄羅斯聯邦法所規定的方式和要求負責。保護國界的目的是不允許國界線走向發生改變、保障自然人和法人遵守國界管理制度、邊境制度和口岸管理制度。保護國界的措施見本法邊界措施。
邊界措施是根據統一的國家安全政策及對個人、社會和國家至關重要利益的威脅程度所採取的安全措施體系的一部分。第四條有關國界的法律
國界法律是基於俄羅斯聯邦憲法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由本法和根據本法而通過的其它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法律和其它法規檔案組成。
如果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確定了除本法和俄羅斯聯邦有關其它國界法規檔案外的其它規定,則以國際條約的法規為準。第二章國界走向的確定和改變及國界的標示
第五條國界走向的確定和改變
一、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和聯邦法律來確定和改變國界的走向。
以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為基礎、通過對國界進行檢查而制定的有關對實地國界走向進行改變和明確的檔案,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而生效。
二、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中無另行規定,則國界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陸地--根據地形特定的點和線或明顯可見方位物確定;
(二)海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領海外緣界線確定;
(三)可通航的江河--根據主航道中心線或河流深泓線確定;非通航河流、小溪--據其中心線或河流的主流中心線確定;湖泊或其它水庫--根據連線國界兩端通向湖岸或其它水庫的等線、中心線、直線或其它線確定。行經河流、小溪、湖泊或其它水庫的國界,不隨河岸外形或水位的變化以及河流、小溪河床向某一方向的偏離而移動;
(四)水利樞紐的水庫和其它人工貯水庫--根據當地水量飽和時國界線的走向確定;
(五)架設在河流、小溪、湖泊或其它水庫上的橋樑、攔河壩和其它設施--國界劃在這些設施的中心線上,或根據其工程軸心線確定,不受水界走向的影響。第六條國界的標示
國界在實地以清晰的界標來標示。
界標的敘述和樹立方式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來確定。第三章國界制度
第七條國界制度的內容和確定
國界制度包括以下規則:
國界的維護;
人員和交通工具穿越國界;
貨物、物品和動物搬移國界;
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
在國界或靠近國界的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生產、漁獵和其它活動;
同外國解決與違反上述規則有關的事件。
國界制度是根據本法、其它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制定的。
考慮到俄羅斯聯邦與鄰國的相互利益,國界制度的個別規則可以不實行,也可以簡化。第八條國界的維護
樹立、保存及修護界標、對其進行檢查,建設和維護邊界通視道、與鄰國聯合檢查國界走向的方式是根據國界維護的規則來進行。
有關國界走向的聯合檢查的檔案,如不涉及變更國界,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認。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所確定的準則,為恰當維護國界,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的邊防部門機關和部隊可按俄羅斯聯邦法所規定的程式無限期(經常性)地使用陸地國界沿線地帶,必要時也可使用界河、界湖或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沿岸地帶的部分水域。第九條人員和交通工具穿越國界
人員和交通工具可通過國際鐵路和公路交通工具或通過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或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所確定的其它方式穿越陸地國界。這些法令可規定過境時間、確定從國界至邊境口岸及返迴路線;這種情況下不允許旅客上下車、裝卸貨物及動物。
國界口岸是指對國際交通(國際飛行)開放的火車站、汽車站、捷運、海港、河運碼頭、航空站、機場區域,也指其它有專門裝置、有邊防檢查、必要時還有其它查驗形式和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通行的地方。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經與俄羅斯聯邦相鄰國家政府協商,其軍人和其它人員在執行保護國界任務時有權利用其它過境方式。
俄羅斯和外國船舶、外國軍艦及其它非經營性的船舶,可依照本法、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和聯邦法穿越海、河、湖上和其它水庫國界。
在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航行,如需穿越國界但不進入俄羅斯聯邦和鄰國港口(停泊),可根據俄羅斯聯邦與鄰國簽訂的條約執行。
外國船舶、外國軍艦和其它非經營性的國外船舶和俄羅斯船舶在往返國界和邊境口岸或在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部分水域航行但不進入俄羅斯聯邦港口(停泊)時,必須遵循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所規定的以下規則:
如因某種原因未升旗,應展示旗;
如駛向航行禁區或暫時航行危險區以及人工島、水上裝置或設施附近的安全區,則應改變航向;
通報進入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目的;
遵循俄羅斯聯邦法律和其它準則所作的其它規定。
本條第六款所述船舶在往返國界和邊境口岸時,禁止:
一、進入俄羅斯聯邦政府尚未確定對外國船舶開放的港口(停泊);
二、進入業已公開宣布的禁航區或暫時航行危險區及人工島、水上裝置或設施附近的安全區;
三、停站、上下旅客、裝卸任何貨物、物品、貨幣、動物、從船上投放和打撈任何漂浮物、空中發射、投放和接受任何飛行器、從事漁獵、研究和勘探或其它活動,這些活動未經負責保護俄羅斯聯邦內海和領海及其自然資源的聯邦執行機構專管部門的允許,或雖得到允許,但違反了允許的條件。
四、其它俄羅斯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所禁止的活動。
航空器飛越國界須經專門劃定的空中飛行走廊,應遵循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的航空通報檔案所規定的規則飛行。除本條第十二款所述情況外,在空中飛行走廊範圍之外飛越國界,須得到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批准。
航空器往返國界和邊境口岸及經俄羅斯聯邦空中走廊過境,禁止:
一、降落在俄羅斯聯邦政府尚未確定對國際飛行開放的航空港和機場;
二、從俄羅斯聯邦政府尚未對國際飛行開放的航空港和機場起飛。個別情況下,在執行專門國際飛行任務時航空器在飛入俄羅斯聯邦境內後,可以在未對國際飛行開放的俄羅斯聯邦航空港和機場起飛及降落,但須徵得俄羅斯聯邦運輸部或國防部經與俄羅斯聯邦安全局、俄羅斯聯邦邊防局、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衛生部協商同意;
三、業已公開報導的禁飛區;
四、俄羅斯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所禁止的其它活動。
為確保俄羅斯聯邦安全,應外國請求並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在得到有關國家機關的通知後,個別地段的越界飛行可能暫時受到限制或中止。
一旦出現自然和技術性的緊急情況,航空救護、航空搶修隊將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政府法令所確定的程式飛越國界來制止和消除上述情形。
人員、交通工具不得不穿越陸地國界,外國船舶、外國軍艦和其它非營業性的本國船舶進入俄羅斯境內,以及因下列特殊情況航空器不得不進入俄羅斯領空都不屬違反越界規則:
不幸事故;
危及外國船舶(包括航空器)、外國軍艦或其它非商業性的本國船舶安全的事故或自然災害;
危及外國船舶、外國軍艦或其它非商業性的本國艦舶安全的狂風、流冰或冰情;
牽引受損的外國船舶、外國軍艦或其它非商業性的本國船舶;
運送被救人員;
因其它特殊情況為機組人員或旅客提供緊急醫療救護。
船長、軍艦艦長、航空器指揮官如不得不穿越國界或不得不違反本法所確定的從國界至邊境口岸往返航行的規則和在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部分水域、在俄羅斯聯邦領海、內海和領空停留的程式,應立即將此通知就近的俄羅斯海港(河運)碼頭和負責空中運行統一系統的相關機構,這些部門可將越界活動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局部隊、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然後根據其指示或根據來現場給予幫助或調查事故的俄羅斯聯邦艦長、海輪或河船船長或航空器指揮官的指示採取行動。第十條搬移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
越境搬移貨物、物品和動物,應按照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和俄羅斯聯邦法所規定的地點和程式進行。第十一條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
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在固定的邊境口岸越境,即表示承認來俄羅斯聯邦境內的人員、交通工具合法越界,貨物、物品、動物合法搬移到俄羅斯聯邦境內或對離開俄羅斯聯邦而過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安置承認其合法性。
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穿越國界的依據是具有出入俄羅斯聯邦的有效證件及交通工具、貨物、商品和動物的證件。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不允許進入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員和根據俄羅斯聯邦法所規定的程式決定禁止離開俄羅斯聯邦的人員不應通過國界。
俄羅斯聯邦和鄰國的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出入境證件檢查方面可根據俄羅斯聯邦與鄰國的條約簡化過境手續。
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包括邊境檢查(對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理由進行檢查,對交通工具、貨物和物品進行查驗,旨在發現並扣留非法越界者,制止其搬移俄羅斯法律所禁止的貨物、物品和動物出入俄羅斯聯邦),必要時進行海關、移民、衛生、動物、植物、車輛及其它各類檢查。檢查的內容、方式和方法,所採用的程式由相應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根據聯邦法所制定的法規檔案,並商俄羅斯聯邦法務部加以確定。如涉及人、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還需商俄羅斯聯邦衛生部及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其它相關部門。
從未對國際飛行開放的航空港、機場起飛專門執行國際飛行的俄羅斯航空器以及在未確定的地點緊急迫降的外國和俄羅斯航空器的過境問題,由俄羅斯聯邦安全機關與航空港和機場管理處或與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空軍指揮部共同負責,並隨後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及俄羅斯聯邦其它相關部門。第十二條開放國界口岸
國界口岸是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提議,經商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及其它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相關部門,並考慮到鄰國和其它外國的利益而確定的。
國界口岸的開放由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相關部門、俄羅斯聯邦主體負責,在有關樓宇、房舍及設施建成、裝備齊全並投入使用後,方可開放。口岸的規劃設計需商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海關和其它在國界口岸參與查驗的部門的同意。在制定上述規劃時,必須考慮到為邊防和其它查驗工作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該項目的施工和設備安裝所需資金來自聯邦預算、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及作為該項目主管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相關部門所提供的資金。
任何一個單位,不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國界口岸都可以向其無償提供辦公場所、設施和設備以確保邊防及其它各類檢查機關、內務部參與檢查國界口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機關的活動。第十三條在國界進行生產、漁獵和其它活動
俄羅斯和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直接在國界上或在靠近國界的俄羅斯聯邦境內單獨或共同從事與穿越國界有關的生產、漁獵及其它涉及俄羅斯聯邦和外國利益的活動,不應:
危害俄羅斯聯邦及與其接壤的其它外國居民的健康、生態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或帶來類似損害的危險;
給維護國界和執行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任務製造障礙。
從事本條第一部分所指的活動須依照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或其它與外國簽訂的協定、並遵守過境規則進行,同時由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通知越界和作業地點、時間和生產者人數、用於漁獵等活動的船舶、交通等工具及機械的數量。第十四條解決與違反國界管理制度有關的事件
根據俄羅斯聯邦與鄰國的國界條約、國界制度、其它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本法律和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來確定有關違反國界管理制度事件的解決程式、明確這些問題是歸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俄羅斯聯邦國防部還是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的管轄。
凡穿越國界時違反本法所規定的原則的人員、航空器、俄羅斯和外國的海、河船舶、軍艦及其它交通工具,即被視為破壞國界者。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員、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居住或停留但無地位人員,在從外國境內穿越國界時,一旦其行為構成犯罪或行政違法,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的規定,應對其追究責任。
當缺少對本條第三部分所指的破壞國界者提出刑事訴訟或行政違法訴訟的依據,而他們又無權享有政治避難時,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可通過正式途徑將其遣送回給越界所在國的當局。如果俄羅斯聯邦與該國簽訂的條約未規定遣送違法者給外國當局,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可在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所規定的地點將其驅逐出境。將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從邊境口岸驅逐出境,要通知接受國或過境國當局,如果俄羅斯聯邦與該國簽訂的條約有規定的話。被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破壞國界者,如果對其作出行政驅逐決定,則按同樣辦法驅逐出境。
到達邊境口岸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如在國外逗留期間丟失了俄羅斯聯邦入境證,應暫時留在口岸,直到查明其身份為止,但時間不能超過30天。其在邊境口岸逗留的方式和條件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第十五條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
為解決與遵守國界管理制度有關的問題、處理在國界特定地段發生的邊界事件,俄羅斯聯邦邊防局負責人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經與俄羅斯聯邦外交部協商,可任命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
邊防代表在其活動中應遵循本法、其它聯邦法、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的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條例。
處理與俄羅斯或外國軍用航空器、軍艦、其它軍事設施或軍人(當不涉及防止軍事危險活動時,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設施和軍人除外)活動有關的邊界事件,由俄羅斯聯邦國防部代表負責,必要時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可參加。
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或俄羅斯聯邦國防部代表未能處理的問題或事件,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四章邊界制度
第十六條邊界制度的內容和制定
邊界制度是專門為保衛國界創造必要條件而制定的,包括以下規則:
一、在邊界地帶:
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通過)、臨時逗留及移動;
生產、漁獵和其它活動,開展階級、社會政治、文化和其它活動;
二、在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俄羅斯聯邦內海水域和境內海洋:
俄羅斯吃水淺的自動和非自動(水面的和潛水的)船舶及沿冰面移動的工具、它們的航行和冰上移動情況的登記和維護;
漁獵、研究、勘探和其它活動。
不允許制定其它邊界制度的規則。任何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和按法定的程式辦。
邊界地帶包括沿俄羅斯聯邦陸地國界線、海岸線、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方一側及位於上述水域中的島嶼縱深5公里的地帶。邊界地帶可不包括居民區、療養院、休養所、其它保健機構、文化機構(設施)及公共休息場所、頻繁用水地帶、宗教儀式舉辦地和其它傳統的大型公民聚會地點。在邊界地帶的入口處應掛有警示牌。
在國界個別地段邊界地帶視俄羅斯聯邦與鄰國關係的性質可以不確定。
邊界地帶範圍的確定、警示牌的豎立由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根據位於俄羅斯聯邦主體內的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高級領導人的建議而作出決定。
俄羅斯聯邦內水的地段(區域)也照此方式確定,並在其範圍內制定邊界制度。
本法所規定的邊界制度規則的具體內容、適用範圍和時間、一些規則所涉及的人員範圍等,均由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經與位於俄羅斯聯邦主體內的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高級領導人協商而作決定,並予以公布。第十七條人員和交通工具在邊界地帶的進入(通過)、臨時逗留和移動
人員和交通工具憑個人身份證、個人或集體通行證進入(通過)邊界地帶,這些證件由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根據公民個人或企業、聯合體、組織、機關及社會團體的申請而頒發。進入(通過)邊界地帶有專門的地點。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通過)的時間、移動路線、持續時間和在邊界地帶逗留的其它條件可以確定。第十八條生產、漁獵和其它活動,在邊界地帶舉行大規模的社會政治、文化和其它活動
與使用土地、森林、礦藏、水資源有關的生產、漁獵和其它活動及在邊界地帶進行大規模的社會政治、文化和其它活動,須按聯邦法、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法律和其它法規、準則進行。具體安排及活動內容須經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批准。
除本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問題外,對具體安排及活動內容的批准還包括確定地點、時間、參加人數、負責人。對於定期開展的工作和活動可以確定固定的活動地點。第十九條在邊界周圍飼養牲畜
為了防止傳染病跨界傳播,沿陸地邊界地帶(檢疫地帶)可禁止或限制飼養牲畜。
檢疫地帶、其寬度、限制方式及設在此獸醫站點由俄羅斯聯邦農業部或糧食部,或受其委託由俄羅斯聯邦主體檢疫監督機關確定。鑒此,邊界地帶牲畜的飼養也同樣按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的方式進行。第二十條俄羅斯淺吃水船舶(工具)和冰上滑行工具的登記、維護和使用
在俄羅斯聯邦界河、界湖、其它水庫、內海和領海的俄羅斯水域使用的吃水淺的自動和非自動(水上和水下的)船舶(工具)及冰上滑行工具,應該在碼頭、停泊處和其它停靠點進行登記和保存。可為這些船舶和交通工具確定從停靠點離開和返回的規則,並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還可限制離開、水上(冰上)停留及遠離停靠點和河岸的時間。第二十一條在俄羅斯聯邦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內海和領海進行漁獵、研究、勘探和其它活動
一、在俄羅斯聯邦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內海和領海進行漁獵、研究、勘探和其它活動可依照俄羅斯聯邦法律進行。
二、為保衛國界,本條第一款所指的在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進行的活動須得到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許可,而在俄羅斯聯邦內海和領海的活動,須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同時必須告知有關漁獵、研究、勘探或其它活動的地點和時間、參加者人數及為此目的而動用的漁船及其它船舶和工具。
三、進行本條第一款所指活動的人員,在沒得到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通知(許可),或得到許可,但違反了通知(許可)的條件,應承擔俄羅斯聯邦法律所規定的責任。第五章國界口岸制度
第二十二條國界口岸制度的維護和確立
國界口岸制度包括專門為邊防、海關和其它形式的查驗創造必要條件而制定的包括人員、交通工具出入口岸、逗留及貨物、物品和動物出入和在口岸的停留的規則。
國界口岸制度是由聯邦執行權力機關運輸部門根據本法和俄羅斯聯邦國際法的條款加以確定,並經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和俄羅斯聯邦海關委員會協商制定相應的法規檔案。
在聯邦執行權力機關運輸部門的法規基礎上,航空港、機場、海港、河港、火車站、汽車站、捷運站的負責人、其它運輸企業的領導可根據當地條件,頒布規定國界口岸的管理制度命令(指示),但該命令的頒布須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海關和監控邊界的其它單位負責人進行協商。
設在本條第三款所列的交通站點以外的國界口岸管理制度,由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要求加以制定,但須與海關及在這些口岸負責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過境的其它部門進行協商。第二十三條人員、交通工具進(出)境、貨物、物品和動物在邊境口岸進出的手續
人員和交通工具出入邊境口岸及貨物、物品和動物進出邊境口岸,須在專門為此劃出的地方憑通行證辦理,通行證由航空港、機場、海港、河港、火車站、汽車站、捷運站和其它運輸企業經與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協商頒發。第二十四條人員和交通工具在國界口岸的逗留
國外交通工具在國界口岸停留的地點和時間由航空港、機場、海港、河港、火車站、汽車站和其它運輸企業的行政部門經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協商確定。
在進行邊防和其它形式的查驗時,限制人員接近交通工具和登上開往國外的交通工具,必要時完全禁止。
乘客要登上駛離俄羅斯聯邦的交通工具和從抵達俄羅斯聯邦的交通工具上下來以及裝卸行李、郵包和貨物,須經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許可。
應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代表的要求,運輸企業、組織的負責人、交通工具的主人應當打開加封過的車廂、汽車、船艙和交通工具的其它空間及所載貨物,以便檢查。
開往國外的交通工具離開俄羅斯聯邦境內,或駛往俄羅斯聯邦內陸,只要更換停靠點,都須經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及海關部門的許可。
無進入俄羅斯聯邦有效證件的俄羅斯公民欲在國界口岸停留,須按照本法第十四條第5款所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第二十五條1999年6月7日起取消條款
第二十六條國界口岸的補充管理制度
國界口岸可確定直接用於邊防和其它形式查驗的地域、場所。在這些地方可實行本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所確定的規則範圍,並符合其規定。但不應超越補充限制規定。第五章國家權力機關在捍衛國界方面的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許可權
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在保衛國界方面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本法所規定的職權。
俄羅斯聯邦邊防局是保衛國界的聯邦執行權力系統的牽頭(協調)部門。俄羅斯聯邦邊防局領導統一的集中管理系統,包括邊防檢查機關、對外偵查機關、從事偵察、反間諜、快速搜尋活動、保衛俄羅斯聯邦邊防局自身安全活動的應急機關、邊防警衛隊和其它邊防事務機關、俄羅斯聯邦邊防局邊防部隊、專業化教育軍事院校及根據俄羅斯法律隸屬於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的企業、機關和其它組織。第二十八條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許可權
一、俄羅斯聯邦外交部:
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基礎上就國界的確定和鞏固、國界制度的制定進行談判,準備必要的檔案和材料;
進行保衛國界的對外政策和國際法律保障;
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為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辦理出入俄羅斯聯邦的證件;
解決國界制度的執行問題及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或俄羅斯聯邦國防部解決不了的邊界事件。
二、俄羅斯聯邦邊防局
在職權範圍內與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共同組織和確保保衛位於陸地、海洋、河流、湖泊及其它水庫、國界口岸的國界,確保偵查、反間諜、快速搜尋活動及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的過境;
組織和確保對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領導工作;
協調在國界上對國界制度、邊界制度和國界口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各類查驗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活動。
通過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與俄羅斯聯邦國防部共同確保協調防空部隊和海軍保衛國界的活動;通過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的應急機關與聯邦執行權力的其它主管部門共同確保協調俄羅斯聯邦護法系統和專門機關係統在實地為保護國界所開展的活動;
參加國家政權機關制定有關法人和自然人從事涉及維護國界利益活動的法規和其它法律檔案;
參加劃界、勘界、重新劃界,起草確定國界制度的法律法規檔案;
受俄羅斯聯邦政府委託,直接指導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的活動;
確保獲得和整理有關威脅俄羅斯聯邦在保衛國界方面安全的信息,確保將其提交俄羅斯聯邦總統、俄羅斯聯邦政府,並確保依照聯邦法、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法律法規檔案所規定的程式通知有關聯邦執行權力機關;
與外國相應的部門和國際組織就維護國界利益相互配合、建立聯繫;
確保俄羅斯聯邦邊防局自身系統的安全;
與聯邦國家保衛機關共同確保在邊境地區範圍內位於國界上的國家保衛目標的安全。
三、俄羅斯聯邦國防部:
確保從空中和水下保衛國界;
確保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依照本法及其它聯邦法所確定的方式參與保衛位於陸地、海洋、界河、湖泊和其它水庫的國界;
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解決處理與破壞國界制度有關的事件;
在俄羅斯聯邦法律和部門間協定的基礎上,對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在資源、偵查和其它保障保衛國界方面給予協助。
四、在國界負責海關、移民、衛生檢疫、動物檢疫、植物檢疫、運輸和其它查驗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
組織和採取措施維護國界的經濟、生態和其它個人、社會和國家利益;
在其主管範圍內頒布法規檔案,俄羅斯聯邦境內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須執行;
對企業、組織、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就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條款、俄羅斯聯邦法律中涉及其主管問題的遵守情況加以監督;
必要時可在國界口岸設立監督部門(站),開展工作,並確定符合本法第11條第6部分規定的監督方式和方法;
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在保衛國界方面相互協作,並向其提供幫助;
與外國相應機構在保衛國界方面開展合作。
五、俄羅斯聯邦內務部:
協助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在保衛國界、打擊非法越界行為、搜尋違反國界制度的人員、調查和核實依照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式被拘留的公民的違法行為;
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關於在俄羅斯聯邦邊境地區的法制情況、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國界和邊防軍有不良企圖的犯罪集團及分子;
確保俄羅斯聯邦內務部部隊根據本法所規定的方式參加保衛國界;
確保內務機關參加督查邊境制度和國界口岸制度執行情況;
根據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建議,確保在進行邊界搜尋和作戰、反擊武裝入侵俄羅斯聯邦領土或阻止大規模非法越境行為時對公民進入個別地段或國界附近的設施臨時加以限制或禁止;
確保在俄羅斯聯邦邊界和邊境地區進行全國或國際性的大型活動時的社會秩序;
確保在邊境地區出現緊急情況、進入緊急狀態時的社會秩序;
參加俄羅斯聯邦邊境地區居民的法制教育、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共同預防國界及其口岸的違法行為。
六、俄羅斯聯邦安全局:
在其職權範圍內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威脅俄羅斯聯邦在守衛國界方面安全的情報;
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協作進行維護國界利益的反間諜和快速搜尋活動;
與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俄羅斯聯邦邊防局協作制定和實施反走私的措施;
對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進出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逗留的制度提供反間諜的保障;
與俄羅斯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外國專門機構和組織在維護國界利益進行協作。
七、俄羅斯聯邦對外偵察部門:
與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相互協作,為維護國界利益進行偵查活動。第二十九條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許可權
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
為被依法授權的部隊和機關守衛國界創造條件,並為此在本法確定的範圍內通過法律和其它法規;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為保衛國界的需要提供土地,監督土地的使用和在這些地段對俄羅斯聯邦關於保護自然環境的法律的遵守情況;
就涉及俄羅斯聯邦邊境地區情況通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
在其地域內監督所有的機關、企業、機構、組織、社會團體及公職人員和公民執行俄羅斯聯邦國界法的情況。第七章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俄羅斯聯邦防空部隊、軍事海軍艦隊、其它部隊和兵種在保衛國界方面的許可權
第三十條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許可權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保衛陸地、海洋、河流、湖泊和其它水庫及口岸上的國界,並負責過境事務。為此他們應當:
採取一切措施制止非法改變實地國界走向;
對容許或通告性質的國界制度規則、邊界制度和國界口岸管理制度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進行軍隊、偵察、反間謀、快速搜尋、制度化放行和軍事技術活動;
對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屬其主管的行政違法案件進行訴訟,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審議這些案件並執行相關決議。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對所主管的案件進行初步調查;
防止違法行為,如果制止這些違法行為屬於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主管範圍;
參加俄羅斯聯邦邊防代表的活動;
必要時進行邊界搜尋和作戰行動。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在邊境地區範圍內有權:
一、建造必要的工程技術建築,建設通訊和交通線,在根據俄羅斯聯邦法所提供的無限期(長期)使用的土地上部署和使用技術和武器;
二、執行公務時在任何地段停留和移動;要求邊界地帶的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為邊防值勤人員的巡邏、隔離帶和障礙物繞行通道的設備安裝和日常維護提供地方;護送俄羅斯和外國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並在其中部署邊防值勤人員;檢查必要的人員身份證及交通工具行駛證明,查驗交通工具及所載貨物,以防止和制止違反國界制度、邊境制度、國界口岸制度的行為;
三、派邊境值勤對被懷疑違反國界制度、邊境制度、國界口岸制度的人進行扣留和人身檢查,並將其帶到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分隊所在地或其它犯罪行為審查地;派邊防艦艇制止、查看並扣留違反上述制度的俄羅斯和外國船舶,將其護送至就近的俄羅斯港口,以審查其違法情況。在查看和護送船舶期間,禁止使用電台。每一次查看、扣留船舶情況均作記錄。從船長處沒收的船舶和所載貨物的證件可作為附屬檔案附在船舶扣留記錄之後;
四、對違反國界制度、邊境制度或國界口岸制度的人員實行行政扣留,如作記錄,必要時為確定身份和調查案情,扣留時間可長至三小時--如長達三晝夜,須在自拘留之刻起二十四小時內書面通知檢察院;如時間達十晝夜,且違法者無身份證,則須經檢察院批准;對被扣留者進行人身檢查並查看,必要時沒收其所攜物品及其它屬其所有的物品和證件。將每次行政扣留、對被扣留者進行人身檢查、查驗和沒收其物品的情況作成記錄;
五、經檢察院批准,扣留非法穿越國界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並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部分所規定的基礎上作出將其引渡給鄰國權力機關或迫其遷出俄羅斯聯邦國境的決定,或通過決議將其行政遷出俄羅斯聯邦國境,直到決定和決議執行完畢;
六、將被行政扣留的人員關押在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專門為此設定的場所,將依照刑事訴訟程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作為制止措施而決定監禁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臨時隔離室或專門的行政拘留場所,必要時將這些人員關進內務部的偵訊室、臨時隔離室和其它專門設定的場所;
七、邀請有關人員到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了解他們所知道的非法越界或其它違反國界制度、違反邊境制度或國界口岸制度的情況。必要時也可在其它地方聽取有關上述違法行為情況的匯報;
八、在出入境證件上加注,必要時可臨時沒收這類證件,也可沒收無效證件;在無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領事局代表處的地區對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辦理逾期的俄羅斯簽證延期手續。對已逾期十天(含第十天)的俄羅斯簽證辦理延期,需徵收至少十天的勞務費;對逾期超過十天的俄羅斯簽證辦理延期,徵收至少十七天的勞務費;
九、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在邊境地區執行所賦予的保衛國界任務時,如發現越界走私貨物和其它非法越界運輸的物品、貨物和交通工具,應轉交給海關部門,如當地無海關,則加以扣留;
十、在進行邊界搜尋和作戰、其它偵訊及對刑事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採取行動時,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臨時限制或禁止人員和交通工具包括吃水淺的船舶(工具)和冰上運輸工具移動,不允許公民進入某些地段,迫其留在原地或離開這些地段;
十一、在出現威脅邊界地區的俄羅斯聯邦利益時,臨時通知地方自治機關、有關企業、機關和組織,限制進行各種工程,具有國防意義和與防止自然災害或特別危險的傳染病有關的製品工程除外;
十二、在追捕有足夠理由懷疑其違反國界制度的人員時,在晝夜任何時候進入公民的住宅及其它場所和企業、機關、組織的地域和場所並進行檢查,除非其擁有外交豁免。如果居住在住宅里的人不同意入宅檢查,則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檢察院;
十三、為執行公務可無阻礙地使用通訊工具。而在反擊武力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阻止大規模非法越界行動、進行搜尋活動、遣送犯罪嫌疑人時,無阻礙地使用企業(不管其所有制形式)、機關、組織、社會團體的交通工具,必要時有償使用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可應車主要求,並按法律規定付費或補償損失費。外交、領事和其它外國代表處、國際組織的通訊和交通工具及特殊用途的交通工具除外;
十四、向國家機關、企業和其聯合體、機構及社會團體無償諮詢並收集有關為履行法律所賦予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職責所必需的情報,除非法律對情報收集方式已另有專門規定。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收集和使用內務部及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信息庫所擁有的指紋信息;
十五、為監控國界制度、邊界制度和國界口岸制度的維護情況,對人員進行必要的登記和對實際數據加以計算並進行統計,為此,在不違反聯邦法律的情況下使用信息系統。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每年度和年終,公布有關信息數據,內容有:出入境人數,包括指明國籍、訪問目的(公務、旅遊及其它)、外國公民和俄羅斯公民及無國籍公民進出俄羅斯聯邦的對比表,與海關共同對出入境包括過境的交通工具、貨物、物品和動物進行統計,每季度和年終公布有關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貨物和物品數量的信息資料;
十六、向國家機關、企業及其聯合體、機關、組織和社會團體建議消除導致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和條件,對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所主管的違法案件進行初步調查或訴訟;
十七、聘請在社會團體中工作的公民以自願原則作為邊防局機關編外人員或以其它身份,參與解決在邊境地區內保衛國界方面的任務,獎勵保衛國界方面的優秀公民;
十八、根據本法所規定的方式和條件使用武器、戰鬥技術、專門工具、人力和警犬;
十九、對於在俄羅斯聯邦內海和領海、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的俄羅斯水域的俄羅斯和外國船舶:
如果未升旗,建議升旗;詢問船舶駛入水域的目的;
如果船舶駛入已公開宣布的禁航區域或暫時航行危險區域及人工島周圍的危險地帶、設施或建築物,建議船舶改變航向,否則將導致其它違反航行規則;
如果船舶不升旗、對詢問信號不作答覆、不服從改變航向的要求或違反公認原則和國際法準則,則迫使停航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或允許其繼續在俄羅斯聯邦水域照章航行(逗留),或建議其離開俄羅斯聯邦水域,或根據本法規則予以扣留;
對從事犯罪活動並根據俄羅斯聯邦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員要讓其下船,並對其扣留。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無另行規定,則將上述人員移交調查和偵訊機關。
在俄羅斯聯邦領水之外追捕和扣留違反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聯邦法和其它俄羅斯聯邦法規檔案的船舶,在其進入本國或第三國領海,如果追捕行動開始於俄羅斯聯邦水域附近地帶,並已在船舶看得見或聽得到的距離發出了停船的視聽信號,則追捕行動應繼續;
二十、根據聯邦法有關“快速搜救行動”條款,採取確保俄羅斯聯邦邊防系統自身安全的措施;
二十一、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對非法運送人員越境予以罰款。
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進行邊界搜尋和軍事行動時,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也可以在本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範圍之外運用其授權。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軍艦、飛機(直升機)在執行公務時,有權無償:
使用俄羅斯聯邦領水和領空、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海港、河港、航空港和機場(降落場),不論其屬性和用途;
獲得航行、氣象、水文和其它信息;
確保飛行和船舶航行。
只有聯邦法才有可能授予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其它權利。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不能利用授權來解決依照聯邦法不屬於其管轄的任務。第三十一條國防防空部隊的許可權
國防防空部隊負責保衛空中國界:
監督出入境規定的執行情況;
對非法越界或違反使用俄羅斯聯邦領空規定的航空器實行停飛並採取措施迫其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降落。
對受不可抗力作用或航空器機組人員無意行為的情況下非法越界的航空器協助其恢復航向、引導其在俄羅斯聯邦機場或在俄羅斯聯邦領空外降落。
防空部隊有權:
一、在出現非法越界危險和有非法越界的情況時,使用其所擁有的手段辨認位於在俄羅斯聯邦領空和俄羅斯聯邦領海外至外國國界之間空中的航空器。
二、必要時,依照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定吸收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它兵種和國家機關的力量及手段參加調查空中情況並採取措施警告或阻止非法穿越空中國界的行為。
三、當出現非法越界危險或非法穿越空中國界情況時,完全禁止或限制航空器在俄羅斯聯邦領空個別地區的飛行;
四、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無另行規定,則當非法越界的航空器機組人員降落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後,將其請到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的部隊或其它地方,以便調查非法越界情況和移交調查和偵訊機關;
五、根據本法使用作戰技術和武器。第三十二條海軍艦隊的許可權
海軍艦隊保衛水下國界。
海軍艦隊力量在責任區內維護海軍戰區作戰制度:
監控出入境情況;
為維護俄羅斯聯邦安全利益進行反潛(包括反水下破壞活動)防禦;
當在俄羅斯聯邦內海和領海及領海以外(如果這些設施構成非法越界的危險)發現水下設施時,根據國際法準則和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在軍事領域採取措施阻止或警告這些設施發揮作用;
根據本法使用作戰技術和武器。第三十三條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務部隊、俄羅斯聯邦其它兵種和部隊參與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保衛國界
在陸地、沿海、界河、界湖和其它水庫沿岸個別地段保衛國界任務中涉及部署了軍事設施、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警備隊、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務部隊、俄羅斯聯邦其它部隊和兵種,並禁止外人和交通工具通行的區域,在這些區域的制止非法越界任務由上述軍事設施和警備隊的指揮部承擔。這些地段的確定由俄羅斯聯邦邊防部隊邊防軍區和分隊司令、內務部隊軍區司令、艦隊和分艦隊隊長、軍區部隊司令、其它兵種和部隊的司令(領導)共同負責,並記錄在相應的檔案中。
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務部隊、俄羅斯聯邦其它部隊和兵種根據聯邦執行權力相應機關的共同決定,為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分派力量和資金以參與搜尋和作戰行動。
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務部隊、俄羅斯聯邦其它部隊和兵種,如以其它方式參與保衛國界,只能依據聯邦法律進行。第三十四條為捍衛國界相互協作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國防防空部隊、軍事海軍艦隊:
在履行保衛國界使命方面相互協作;
在本法所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協調國家各機關對遵守國界制度進行各種監督的行動,但不得進行干涉;
直接在國界上組織自己的力量與參加保衛國界或從事涉及維護國界利益活動的國家機關、企業(不論所有制形式)、機構、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相互協作。俄羅斯聯邦邊防局領導、國防防空部隊司令、海軍艦隊司令在其職權範圍內頒布有關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所有機關、企業、機構、組織、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必須遵守國界制度的命令。
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其中包括部門間性質條約所規定的程式,與相應部門、部隊、外國艦隊在保衛國界方面開展相互協作。第三十五條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
俄羅斯聯邦邊防部隊和機關、國防防空部隊和軍事海軍艦隊在邊境地區保衛國界時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以擊退對俄羅斯聯邦領土的武裝入侵、防止將航空器、海輪、河輪及其它無乘客的交通工具劫持出國的企圖。
武器和作戰器械還可用於:針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或正在越界的人員、航空器、海輪、河輪及其它交通工具,使用武力或在運用其它方式阻止違法行為或扣留違法者無效時的一種回擊;保衛公民不受對其生命和健康構成威脅的侵犯及解救人質;當守衛國界的軍人、執行與守衛國界相關的公務或社會義務的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遭受直接威脅其生命的侵犯予以反擊時;反擊對參與守衛國界利益,包括在反擊武裝入侵中向船(艦)、飛機和直升機提供援助的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兵種和部隊的分隊及設施的侵犯。
在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之前,應當有明確的警告和鳴槍示警。
只有在反擊武裝入侵、反擊針對軍人和其他公民突然或武裝的侵犯、使用作戰器械、航空器、海輪、河輪和其它交通工具進行侵犯、武裝反抗、被扣留人員攜槍逃跑和解救人質時才能不加警告地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
軍人有權使用武器以阻止動物危害軍人和其他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及發出危險和求救信號。
在下列情況下禁止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針對婦女和未成年人,除非武裝侵犯或武裝反抗,或進行致命的有組織進攻;針對航空器、海輪、河輪和其它載客的交通工具;針對雖然由於偶然或因與某種不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作用有關的非法越界或企圖越界人員。
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的方法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被吸收來參加守衛國界的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兵種、俄羅斯聯邦其他部隊和軍種的軍人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使用武器和作戰器械。第三十六條使用專門手段
如在邊境地區履行保衛國界任務及為確保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系統自身安全,軍人可依照俄羅斯聯邦“警察法”第十二條第三部分、第十四條第四、第五部分,使用專門手段(手銬和綑紮用的隨身工具、膠棒、催淚物品、轉移視線用的光聲裝置、強行中斷交通的裝置)、人力,包括作戰格鬥技術和軍犬。屬於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軍備的專門手段的全部清單、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軍人及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和俄羅斯聯邦其他部隊和軍種的軍人在守衛國界時運用上述專門手段的依據和規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第八章地方自治機關、企業及其聯合體、機構、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保衛國界
第三十七條地方自治機關、企業及其聯合體、機構、組織、社會聯合體和公民參加保衛國界
地方自治機關、企業及其聯合體(不論所有制形式)、機構、組織、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
對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國防防空部隊、軍事海軍艦隊和在國界進行各種查驗的國家機關提供幫助,執行其指示並對其活動提供必要的信息;
為公民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在邊境地區參加守衛國界創造必要的條件。
完全或部分位於邊境地區的市政機構,其章程可對主管邊境事務的地方自治官員加以規定。第三十八條公民參加保衛國界
公民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以社會團體、人民志願團體、以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的編外人員或其它方式在邊境地區守衛國界。在邊境地區吸收公民守衛國界的方法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第九章參加保衛國界的軍人和其他公民的法律和社會保護
第三十九條參加保衛國界的軍人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軍人地位”規定,直接參加守衛國界的軍人,享有履行專門義務的軍人的地位。他們是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代表並受國家保護。對其合法要求,公民和公職人員都服從。除非聯邦法律另有特殊授權,任何人均無權干涉其活動。
阻撓軍人履行守衛國界任務,危害執行這一使命的軍人或其家屬的生命、健康、榮譽和尊嚴、財產的行為,根據俄羅斯聯邦法要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第四十條參加保衛國界的公民和其家屬的法律保護
如果公民及其家屬因該公民協助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守衛國界而受到非法對待,則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應追究這一非法行為的責任。第四十一條參加保衛國界的軍人和其他公民的社會保護
直接參加守衛國界的軍人和其他公民的社會保障由俄羅斯聯邦法律保證。第四十二條對參加保衛國界的軍人和其他公民額外保障和補償的確定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和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決議,對參加守衛國界的軍人和其它公民可以制定除本法規定外的其它保障和補償。第十章對國界違法行為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國界違法者追究責任
被指控違反國界制度、邊界制度和國界口岸制度規定的人員,根據聯邦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或根據聯邦法或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律承擔行政責任。第十一章保衛國界的資源保障
第四十四條保衛國界的財政保障
守衛國界的財政保障來自聯邦預算資金和根據俄羅斯聯邦法組成的俄羅斯聯邦邊防局聯邦發展專項基金的預算資金。
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發展基金包括:
從俄羅斯聯邦邊防部隊和機關對與違反國界制度、邊界制度和國界口岸制度有關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及將沒收的違法財產和走私物品銷售所得款額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沒收走私物品應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部分第九款進行。
俄羅斯聯邦邊防機關和部隊從為延長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的俄羅斯逾期簽證辦理延期手續的所得。
俄羅斯聯邦邊防發展基金的資金是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系統除了劃撥給它的聯邦預算基金之外的另一活動經費來源。該基金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法規定的方式,用於建設國界、為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系統的增添設備和發展之需,改善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系統軍人、文職人員及其家屬的社會保障。
俄羅斯聯邦邊防局發展基金條例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保衛國界的物質技術保障
保衛國界的物質技術保障由俄羅斯聯邦國家土地、物質技術和其它基金來承擔。
物質技術保障的準則和方法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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