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發展和改革局

佛坪縣發展和改革局是佛坪縣政府部門,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指導推進、綜合協調責任,研究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工作。
(四)規劃並協調實施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負責徵集、匯總、審核全縣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牽頭協調推進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前期項目,組織全縣重點項目的檢查、評估和考核工作;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爭取並安排中、省、市、縣財政性項目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重大建設項目,規範項目管理程式;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全縣招投標工作。
(五)規劃全縣生產力布局。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定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意見建議,擬定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
(七)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各功能區定位,組織引導各功能區協調發展;承擔全縣南水北調水質保護和水源涵養的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蘇陝對口協作與經濟合作交流工作;承擔西部大開發相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計畫。
(八)負責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貫徹國家物價方針、政策,監督執行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勞動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涉農收費,監審與人民生活密切的主要商品價格。負責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認證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發展領域,突出解決產業化發展中有關重大關鍵技術,全面提升科技支撐能力;深化體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增加科技投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服務體系,為全縣經濟發展提供可靠保障;指導全縣中藥產業發展,加強中藥材的深度開發,延長產業鏈條,增加農民收入。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糧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及糧食購銷、儲備、調撥、庫存計畫;負責制定糧食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糧食流通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組織糧食加工等先進技術的套用和新產品開發;負責全縣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組織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管理和監督糧食系統國有資產。負責全縣糧油等物資儲備。指導和協調糧食綜合平衡和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安全。
(十三)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起草和實施;研究有關法律法規、重大方針和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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