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中

何志中

何志中,男,漢族,1965年8月出生,安徽懷遠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

2022年1月19日,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何志中涉嫌受賄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22年6月30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何志中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何志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志中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懷遠
  • 出生日期:1965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宿縣地區林科所工作人員;宿縣行署林業局工作人員,行署辦公室科員、副科級秘書、督查室副主任、助理調研員;宿州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1年2月,任靈璧縣委副書記;
2004年4月,任靈璧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
2005年1月,任靈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7年2月,任靈璧縣委書記;
2009年4月,任宿州市政府秘書長;
2011年9月,任宿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2018年7月,任馬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04月3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馬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何志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21日訊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秘書長何志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志中喪失理想信念,不修為政之德,漠視黨紀國法,不知敬畏、不守底線,面對組織考驗心態失衡、自我放縱,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規由他人支付個人費用;“親”“清”不分,利用職務便利在收購國有資產、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何志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何志中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何志中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7日訊息,日前,何志中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22年1月19日,據安徽紀檢監察網訊息,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馬鞍山市委原常委、秘書長何志中涉嫌受賄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志中在擔任靈璧縣委書記、宿州市政府秘書長、宿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馬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收購國有資產、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項目引進、調整工作崗位、承攬監理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紅木家具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737.0376萬元。鑒於被告人何志中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的全部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被告人何志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在最後陳述階段,何志中表示認罪悔罪。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宣判。

公開宣判

2022年6月30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鞍山市委原常委、秘書長何志中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何志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何志中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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