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罪

伏罪

伏罪,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見《史記·循吏列傳》:“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伏罪
  • 外文名:admit one's guilty
  • 拼音:fú zu
  • 注音:ㄈㄨˊ ㄗㄨㄟˋ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

1、承認自己的罪。
2、犯罪處了死刑。
3、隱伏未發的罪。

引證解釋

1、服罪;認罪。
宋 葉適《朝議大夫王公墓志銘》:“彭遂伏罪,一州稱明。”《東周列國志》第五回:“莊公使人於宋曰:‘公子馮逃死敝邑,敝邑不忍加誅,今令伏罪於長葛,惟君自圖之。’” 清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遂惶駭伏罪。”
2、過去未暴露的罪行。
漢書·元後傳》:“是歲,新都侯莽告長伏罪與紅陽侯立相連,長下獄死,立就國。” 顏師古 註:“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東觀漢記·北海靖王劉興傳》:“縣吏張申有伏罪,興收申案論,郡中震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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