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加強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伊犁州直加強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戰略,加快推進州直煤電、煤化工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州直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按照資源實行合理配置、進行有償使用的要求,在伊犁州直行政區域內已經配置煤炭資源(含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的大型企業,應當加快煤炭資源的勘查開發和項目建設的進程,對建設進度快的企業應給予支持和鼓勵,對存在圈占資源、占而不開等行為的企業,應按照礦區總體規劃及礦業權設定方案進行最佳化調整。
(一)自治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區域內煤炭資源配置及探礦權、採礦權情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立項、資源實際需求量等情況進行核實;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煤礦項目進展情況;在此基礎上,由自治州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提出煤炭資源調整意見,經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統一調整。
(二)凡未按項目進度計畫和投資承諾實施開發和項目建設的,由州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時限內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礦區總體規劃及礦業權設定方案,研究調減其已配置的煤炭資源(勘查區塊、礦區範圍)。
(三)對調整出的勘查區塊、礦區範圍,按照前期勘查、開發的實際投入,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之後,由新取得該勘查區塊、礦區範圍的企業按照評估價給予合理補償,未配置給新企業的暫由資源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墊付補償,待確定配置企業後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時收回墊付資金。
二、鼓勵和支持涉煤大型企業之間採用股份制、礦業權轉讓、簽訂供需契約等多種方式進行合作,實現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共同發展,進一步加快州直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轉化進程。
三、鼓勵和支持涉煤大型企業在資源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主導下,依據礦區總體規劃、礦業權設定方案和煤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方案,採用兼併、重組、收購、股份制等多種方式整合規劃區內的小煤礦,促進煤炭資源科學合理、有序開發,實現煤炭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和可持續發展目標。
四、勘查、開發煤炭資源應遵循“環保優先”的原則,做好煤炭礦區規劃和規劃環評工作,煤炭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等的要求,禁止在水源涵養區、地下水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劃定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庫源頭保護區、調水水源地保護區、重要旅遊區、耕地和優質草場等區域內勘查、開發煤炭資源,嚴格控制並規範露天煤炭資源開採,嚴禁煤礦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嚴厲查處煤礦利用滅火、地質災害治理等工程盜採煤炭資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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