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議會

伊朗伊斯蘭議會

伊朗伊斯蘭議會(波斯語:مجلس ایران),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最高立法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朗伊斯蘭議會
  • 外文名:Islamic Consultative Assembly of Iran
  • 成立於:1980年5月
  • 現任議長阿里·拉里賈尼
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對外交往,

地位

伊朗伊斯蘭議會(英語:Islamic Consultative Assembly of Iran)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最高立法機構,居三權(立法、司法、行政)之首,首屆議會成立於1980年5月。伊朗憲法規定,議會實行一院制。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案必須通過憲法監護委員會的審議和確認,確保它們不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原則。一旦議會與憲監會出現爭議,決議案則提交由三權領導和有關部長組成的“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裁決。
伊朗伊斯蘭議會

選舉與產生

議會絕大多數議員屬伊斯蘭教什葉派,少數為伊斯蘭教遜尼派、基督教、拜火教和猶太教。議員由各選區選民通過無記名投票直接產生,任期4年。現有290個議席。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伊朗公民均可參加投票。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報名參加議會選舉:在選區內無不良名聲、信仰伊斯蘭教和擁護伊斯蘭政權、遵守憲法和神權統治原則、身體健康、年齡在30歲至75歲之間、至少具有高中文憑或同等學歷(曾經當選議員的人除外)。議員候選人如系國家公職人員,須在規定期限內遞交辭呈後方可報名。無權報名參加競選的人包括:在前國王政權中有影響的人、與前政權和情治單位薩瓦克組織有聯繫的人、非法政黨和組織的成員和支持者、革命法庭審理過的罪犯、毒品走私犯、吸毒者、被控犯有貪污、受賄和詐欺罪者。
候選人所獲選票超過本選區參選選民投票總數的四分之一即可入選,如不足四分之一,則在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以2∶1的比例(兩名候選人競爭1個議席)排出參加下一輪選舉的候選人名單,並在規定期限內舉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候選人只要獲得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議會議長:
現任議長: 阿里·拉里賈尼

職權

伊朗伊斯蘭議會是伊立法機構,負責起草、審議和通過國家重要法律,其他權力機構起草的法律、法規須經議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和重大契約也須經議會批准。議會還負有監督政府工作的職責,有權彈劾內閣部長和總統。
憲法規定,議會可在憲法規定範圍內就所有問題頒布法律,所頒布的法律不得與伊斯蘭教或憲法原則相牴觸。議會有權對國家一切事務進行調查和審核。批准同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和重大契約。總統經全民選舉產生後,須向議會提交內閣人選,議會對此進行信任投票。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議員要求,總統或部長必須到議會回答質詢,應答時間為總統不得晚於一個月,部長不得晚於十天,只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即可彈劾總統,如果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投票通過即可罷免總統並呈領袖批准。內閣部長的去留,由議會對該部長進行信任投票,如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信任票,該部長可以留任,否則將被解職。

組織結構

(一)議會設有主席團,由議長、兩名副議長、6名秘書和3名幹事組成,任期1年。主要負責制訂會議議程、起草會議檔案和主持會議等。任滿後舉行信任投票,可連任。
(二)議會設有專屬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專屬委員會為常設機構,其中調查委員會和內部規定編纂委員會由15名議員組成,其餘由19至23人組成,負責制定相關法律、初審各種議案,提交議案給議會全體會議討論。特別委員會為臨時機構,解決特殊或重要問題時成立,至少由15名議員組成。每名議員至少參加一個專屬委員會。
(三)議會下設研究中心,專門負責組織各領域專家對社會現象和具體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定期向議會議長團提交研究報告。議會研究中心主任通過選舉產生,現為德黑蘭市議員塔瓦庫里。

會議制度

議會正式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議員出席,不涉及表決和投票的普通辯論至少須有半數議員出席。會議主席團須在會議開始前至少24小時向議員正式宣布會議議程。主席團成員必須在會議開始時準時到場。正式會議時間最多不超過4個小時,中間可短暫休息。議會議長團按各委員會上報議案的順序安排大會討論,但在政府或至少15名議員的提議下,在得到主席團認可後,某些重要議案可優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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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議案進行討論時,正反雙方派代表分別進行陳述和辯論。一般性議案只須得到出席會議的多數議員投票贊成即可通過;涉及議會內部規定、召開非公開會議、加急或特急議案須得到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贊同才可通過;關於以全民公決方式決定國家重大經濟、政治、安全問題的議案則必須得到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才可通過。
議會每年夏季休會30天,具體時間由主席團確定。按慣例,議會一個工作周期一般為四周,前三周在首都召開正式會議或進行分委會討論,後一周議員返回各自選區開展調研和收集民意。

立法程式

議案按提交部門不同分為三類,即議員議案、政府議案和地方議案。議員議案至少須有15名議員簽署才可向議長提交;政府議案須經總統和主管部長簽署後,在議會公開會議上由部長或政府代表向議會遞交;地方議案可直接或通過政府向議會遞交。議長或主席團秘書正式宣布收到議案後,將議案文本印發全體議員和相關部門,責成某專屬委員會在徵求相關委員會意見後進行統一研究,並提交主席團供議會大會審議。簽署議案的議員和相關政府官員有權參加專屬委員會審議,並介紹議案相關情況。
議案按緊急程度不同分為四類,即普通議案、緊急議案、加急議案和特急議案。普通議案審議工作分為一讀和二讀兩個階段。一讀主要是對議案總體方案的討論和表決,二讀則就議案的具體條款逐一進行研究、刪改和審查,最後全部議案付諸表決和通過。緊急、加急和特急議案均只有一個審議階段,並根據程度不同分別設定討論和表決的時限。

議員制度

伊郎憲法規定,議員有自由履行責任和發表言論的權利,不能由於其在議會發表言論或進行投票而對其進行指控或剝奪社會權利。如果遭到不公正言論的侵犯,議員有權針對指責通過書面形式為自己辯護,但應避免使用侮辱與誹謗的語句。
議員有義務維護議會的尊嚴,遵守議會內部制度和會議發言順序。一旦議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議長將做出提醒,兩次提醒仍不改正將進行警告,情節更嚴重者則記過處分並在媒體上公布。
議員待遇根據相關法律並參照政府公務員的相應級別制定。議會議長團責成計畫、預算決算委員會每年對議員工資做出預算,並及時提交政府以便將其列入國家總體年度預算當中。在徵得主席團同意的情況下,議員每年可分別帶薪和脫薪休假一個月,也可延至第二年。

對外交往

議會對外主要致力於同各國立法機構之間進行雙邊或多邊的友好合作與往來,促進國家整體外交的發展。議會外事工作主要由出訪委員會和國際事務和禮賓總司兩個部門負責。出訪委員會負責議會團組或議員個人出訪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議會辦公廳下屬的國際事務和禮賓總司主要負責議會對外交往和來訪團組接待等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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