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克塔

伊克塔

伊克塔是阿拉伯文 Ikta音譯,即 “采邑”。阿拉伯帝國賜予穆斯林行政和軍事官員作為收入來源的土地。始出現於公元七世紀末的倭馬亞王朝,到十世紀盛行。受封者稱為穆克塔 (Muqta) ,原來規定只限終生享用,有權向農民徵收土地稅(“哈拉吉”),向非伊斯蘭教徒徵收人頭稅,但無土地所有權,死後須歸還給哈里發。在中央政權衰弱時,伊克塔就成為世襲領地,轉為私有。在塞爾柱帝國和蒙古統治時期,伊克塔制度繼續存在。中亞、印度等地的伊斯蘭教國家亦流行此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克塔
  • 外文名:Iqta
  • 又名:伊克塔制
  • 屬性:土地使用制度
伊斯蘭教興起初期,阿拉伯人征服波斯和拜占廷帝國統治下的敘利亞、埃及等地後,“新領土”上王室、貴族的土地,陣亡者、逃亡者的土地,以及鹽鹼、沼澤荒地(即“死地”,al-Mawat)都被沒收,成為“穆斯林大眾的土地”。哈里發有權支配這些土地,可以將一部分封賜給王公、大臣、貴族、親信,以至嬪妃、宮女,或封賜給某一部落集體。受封地者,一般向國家繳納什一稅(烏希爾),但納稅額因情況不同而各異,甚至不繳。
四大哈里發後期,伊克塔制雛形開始出現。倭馬亞王朝 (661~750)和阿拔斯王朝(750~1258)前期,最初實行,並逐步形成體系。如巴爾馬克家族,在伊拉克波斯呼羅珊,都有大量封地。伊斯蘭的伊克塔制與同時代西歐的采邑制不同。伊克塔並非具有封建等級制的世襲領地。獲得伊克塔的封建主有權向農民徵收苛重的地租,但沒有土地所有權,更不能世襲。封建主一般不住在封地,而是委託代理人管理土地。
9世紀以後,伊朗系的民族成為伊斯蘭世界的主導,波斯薩曼王朝在中亞與東伊朗復興,而布韋希王朝在伊朗西部異軍突起,占領了巴格達。薩曼王朝對伊克塔做了明確的規定,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不得轉讓、買賣和世襲,受領者稱穆克塔(Muqta‘),有權向農民徵收田賦及其他賦稅,其收入除少量交國庫外,其餘均作為行政軍事開支及年俸。伊克塔的規模大小不等,領有者有一定期限,如總督調職或死亡,即收回伊克塔。伊克塔制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並糅合了古波斯社會階級的某些傳統,其中:
大量的私有分地被稱之為“迪杭”(徳赫乾,Dihqan),這個詞同時指占有這些土地的大地主貴族。此階層為國家的上層建築,他們將土地分給佃農耕種,收取地租,並向國家上繳土地稅。少數的特權階層還可以世襲土地。
少量的私有分地被稱之為“穆爾克”,占有這些土地的多是中小地主與自耕農階層。
清真寺和宗教機構所占據的分地被稱為“瓦克夫”。這類土地擁有優惠權,可以免繳、少繳賦稅,其收入為宗教基金。
此後,在突厥系的喀喇汗王朝、伽色尼王朝、塞爾柱王朝時期,伊克塔製得到了普遍發展,並走向興盛。但到了塞爾柱王朝後期,這一制度的弊病逐漸暴露,不少大地主貴族隨心所欲壟斷土地,將變為世襲,轉為私有,逐漸形成大大小小的封建割據勢力,與中央王朝分庭抗禮。同時勞役賦稅的不斷增加,也引起了農民的不滿。
在奧斯曼帝國時代,伊克塔制度逐漸被被更加完善的蒂馬爾制度所取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