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5號)的精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 國家:中國
  • 制訂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內容: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
全文,登記管理步驟,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集團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
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繫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第六條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第七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與母公司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併進行。
第八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第十一條
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准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二條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國有獨資公司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額可以超過母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准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契約,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改變股權關係形成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並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九條
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註銷(屬第十六條第一款情況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契約,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
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義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印發之前已經登記的企業集團,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本規定進行規範,並辦理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以外商投資企業為母公司組建企業集團,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註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對其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的期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登記管理步驟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步驟
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託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繫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委託檔案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檔案、證件的原件,申請檔案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集團概念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  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集團應具備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註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集團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式性規定》執行)。
登記註冊諮詢方式
如您想獲得有關登記註冊的信息,您可以撥打工商諮詢熱線“1601315”、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閱讀一次性告知單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記註冊諮詢視窗諮詢。
登記管轄
企業集團登記統一由市工商局負責。
收費標準
集團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註冊成立企業集團程式
設立企業集團,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領取《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領《企業集團登記證》。 企業集團名稱的構成和有關要求  企業集團名稱的構成  企業集團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四部分依次組成。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名稱的有關要求  1、名稱不冠以行政區劃的,應按規定程式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  2、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3、母公司(核心企業)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4、子公司(集團的成員企業)可以冠以集團名稱或簡稱。  5、參股公司經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申請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依照《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企業集團的名稱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達到集團登記條件後,在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一併提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  2、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3、母公司(核心企業)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  4、《指定(委託)書》。  (二)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  2、加蓋母公司(核心企業)公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複印件;  3、《指定(委託)書》。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註冊應提交檔案、證件
(一)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企業集團登記註冊書》;  2、由集團全體成員簽署的企業集團章程;  3、企業集團成員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業)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  5、《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6、《指定(委託)書》;  7、參股企業及其他成員企業只提交加蓋本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註冊書》;  2、《企業集團登記證》;  3、《指定(委託)書》;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變更企業集團名稱:(1)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關於企業集團名稱變 更的決議;(2)企業集團《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 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變更成員企業:(1)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變更成員企業的決議;(2)母公司(核心企業)對新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  變更母公司(核心企業)名稱:(1)加蓋母公司(核心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2)母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變更母公司(核心企業)住所:加蓋母公司(核心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集團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企業集團註銷登記註冊書》;  2、依據企業集團章程規定作出的註銷決議;  3、《企業集團登記證》;  4、《指定(委託)書》。  (四)企業集團備案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企業集團章程發生變化:  1.《企業集團備案申請書》;  2.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委託)書》。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因集團登記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  1、《指定(委託)書》;  2、母公司(核心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4、《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特別提請注意: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託人。如被委託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託)書》。2、如果委託有資格的登記註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指派函》、《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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