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範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是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術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法律風險防範
  • 含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 原因: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
  • 風險: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大
意義,參與方法,

意義

(1)企業法律風險管控中心認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的調整和規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市場競爭越發地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呂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國企高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將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他們並不像外國公司的同行們一樣採取防範法律風險措施。使其企業就像一個即沒有受過正式訓練,又沒有足夠裝備的新兵,試圖擊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風險敵軍一樣。”可見,國有企業必須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才有可能加快實施“走出去”的戰略,積極參與到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中。
2005年3月1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與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在京聯合舉辦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國際論壇。本次論壇組委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黃淑和在論壇開幕時發表了《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保障和促進中國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主旨演講。在演講中黃淑和也指出,“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是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變化的客觀需要,是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國有企業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國有企業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現實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是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2) 企業法律管控中心的建立:
是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企業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會由於不懂法而失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將使企業喪失盈利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法律風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原因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事前是可以預見的,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加以防範和控制。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法律風險分為直接和間接、內部和外部,客觀和主觀,作為和不作為四種風險類別。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範機制,應該通過有關制度建設增強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畫性和時效性,按照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階段,構建科學的法律風險防範制度。
(3)企業法律風險管控體系評估:
按照國際慣例多委託當地知名律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風險盡職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法律風險評估報告。重點是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排序。
首先,要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調查,研究以往案例,發現和識別企業所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風險源、開列具體的風險清單。
其次,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和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確定風險分類方法,對企業現有的法律風險進行歸類。
最後,依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損失範圍等,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等級,提出進行風險控制管理的措施建議。
(4)、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在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戰略。法律風險防範戰略是企業處理法律風險的總體政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範入手,制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預案機制以及補救方案。堅持對法律風險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以事後補救為輔,全面落實企業管理層、各部門和各員工的各個崗位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
(5)、法律風險監控更新。企業要定期對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所運用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進行整體的監督、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改進方案,對法律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管理進行改進、調整和更新。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中心的建立與有效運行:
離不開組織體系的有力保障。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複雜化和國際化,經濟全球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並集中體現在國際層面、國家層面、和企業層面上。許多大企業置身國際經濟當中,在海外業務不斷發展,使企業面臨的法律環境範圍從一國擴大到多國,業務活動涉及的法律越來越複雜,導致企業法律風險逐步增大;隨著科學技術和規模經濟的高速發展,面向眾多分散的投資主體進行融資,幾乎成為所有大型企業的發展軌跡,而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多元化、分散化,包括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造,對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參與方法

1.市場經濟條件下律師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的更新,如何體現和加強個性化服務和專業化服務。比如多樣化培訓,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律師團隊合作服務,改變一個律師服務一個企業,事事通吃的萬金油律師模式。這樣才能幫助企業提高防範風險的能力。同時,企業也要改變觀念,與律師的合作不要僅僅限與某個律師個人的合作,應該選擇專業團隊很強的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這也是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強強聯合才能更強大。
2.律師與企業內部法務部門的有效配合。對於企業來講,外部中介機構律師與內部法務部門是企業預防法律風險的兩隻手,兩手都要抓,一手抓內部運作,一手抓外部防範,兩手都要硬,一個也少不了。可舉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例子,我們與其內部法律顧問室如何高效配合,如何發現問題,通力合作解決問題。又比如企業如何保存證據問題,如何在運作過程中注意蒐集證據問題等等,都需要律師的高度配合。
總之,對企業法律風險我們要客觀對待,企業法律風險的存在不以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的意志為轉移,凡是有切生產經營活動,就有風險;凡是有風險,就蘊涵著相應的法律風險。我們不能僅僅以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大小來評價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就企業而言,能否有效防範法律風險,才是對其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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