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彙算清繳
  • 外文名:making the final settlement
  • 類別:稅收
  • 時間: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參考資料,徵收時間,徵收對象,稅前扣除,所需資料,程式流程,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

書名
作者
出版日期
出版社
定價
最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操作實務與風險管理
辛連珠
2014年12月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65

徵收時間

什麼時候開始所得稅彙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徵收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併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於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諮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於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鉑略諮詢舉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分享會鉑略諮詢舉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分享會

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企適用)複印件(蓋章)
2、本年度(1-1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年審適用)、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12月)複印件(蓋章)
5、元月份各稅電子回單(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4個季度)複印件(蓋章)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計提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檔案及相關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程式流程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彙算清繳期限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有關稅務事項;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後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彙算清繳時一併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後,予以核准。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併、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併、分立後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彙算清繳,並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二)彙算清繳程式
1、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並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捐贈支出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明細表、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廣告費支出明細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壞賬損失明細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及其附表外,並應當附送以下相關資料:
(1)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2)與納稅有關的契約、協定書及憑證;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
(5)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審核所報送材料
(1)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後,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資料後,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則將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複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確,稅額計算是否準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係、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3)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後,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後,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後,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4、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若不被批准,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查賬徵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彙算清繳。
第四條 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稅務機關受理和辦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審核、審批事項,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
第六條 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並及時辦結企業所得稅多退少補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七條 納稅人(包括匯總、合併納稅企業及成員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事業單位為各類收支與結餘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三)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納稅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規定的年度納稅申報期內,發現納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應在彙算清繳期限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的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彙算清繳。
第十五條 經批准實行匯總或合併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在彙算清繳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彙算清繳的期限要求,對各個成員企業規定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必須經成員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彙算清繳和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彙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彙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彙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彙算清繳期間,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應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特別是了解當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納稅調整的政策;應通過各種途徑向納稅人說明彙算清繳的工作程式和要求。
第十九條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總結,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7月底前將彙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彙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五)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經驗、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82號)同時廢止。

注意事項

2012年結構性減稅政策陸續實施,經濟增速下行,稅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在各稅種中,企業所得稅回落最大。持續的房產調控,使地方財政大幅減少,財政支出壓力大,對稅收的期望值也增大。面對2012年國家及地方政府的財政形勢,稅收征管將更為精細,更嚴格地執法,更強化企業對稅收法條的遵從性。在彙算清繳中,企業將遇到關隘、規程、溝通三個關鍵點,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將運用商業模式、財務網狀化管理、非稅收法規處理等三個方法幫助企業搞好彙算清繳。
2012年度企業彙算清繳主題
風險管控
2012年企業彙算清繳三大關鍵點
布控關隘  實操規程  務實溝通
2012年企業彙算清繳三大新方法
用商業模式處理納稅問題
用財務網狀化管理處理納稅問題
用非稅收法規處理納稅問題
大成方略始終堅持的企業彙算清繳原則:
架構原則 制度原則 證據原則
專題一:2012年企業彙算清繳——布控關隘
核心:掌握方略,管控關鍵,大道至簡!2012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將因“勢”而動,直擊企業彙算清繳重大核心方面,統籌布控要害即能掌控全局,用新思路、新方法,幫您守住財富。
專題二:2012年企業彙算清繳——實操規程
核心:規程,既“規則+流程”。在國家精準打擊不遵從稅法行為,強化依法征管保稅收的大背景下,企業依法規範報備、審批,完善申報流程,及做好納稅差異調整,嚴格守法才能創造財務收益。
專題三:2012年企業彙算清繳——務實溝通
核心:面對稽查,講求事先對稅企爭議問題的依法有效溝通,作用必大於企業單方面的被動防範。用實例為您講解稅務稽查要點問題及稅企溝通技能,依法溝通獲得認可,讓您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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