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槍認定標準

仿真槍認定標準

仿真槍認定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規定的槍枝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仿真槍認定標準
  • 外文名:Simulation gu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 適用地區:中國大陸
  • 出台時間:2008年
仿真槍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仿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規定的槍枝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枝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枝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枝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枝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枝:國內製造的制式槍枝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枝。國外製造的制式槍枝是指製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枝。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於無槍托的槍枝)底部的長度。
法釋〔2018〕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用鉛、鉛合金或者其他金屬加工的氣槍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枝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復。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