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根據保險行業業務發展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以下簡稱“ICF”)的理論與方法,建立新的殘疾標準的理論架構、術語體系和分類方法。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重要的傷殘評定標準,如《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符合國內相關的殘疾政策,同時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傷殘分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建立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和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基礎,各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根據本標準的方法、內容和結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本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 適用範圍: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
  • 起草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 發布時間:2013年6月8日
  • 標準類別行業標準
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標準內容結構,評定原則,說明,神經系統,眼耳結構,口鼻舌,內臟及心血管,內分泌系統,泌尿生殖系統,運動相關,皮膚相關,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於評定由於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術語和定義

2.1 傷殘:因意外傷害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2.2身體結構:指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及其組成部分。
2.3 身體功能:指身體各系統的生理功能。

標準內容結構

本標準參照ICF有關功能和殘疾的分類理論與方法,建立“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和“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大類,共281項人身保險傷殘條目。
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評定原則

4.1 確定傷殘類別:評定傷殘時,應根據人體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情況確定所涉及的傷殘類別。
4.2 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類別傷殘下,確定傷殘等級。
4.3 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4.4 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說明

本標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說明: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神經系統

1 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腦膜的結構損傷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級
1.2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顱腦損傷導致極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處於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1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34),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處於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2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3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處於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3級
顱腦損傷導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49),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處於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4級
① 護理依賴:套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來判斷護理依賴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③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或三項以上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一項或一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1.3意識功能障礙
意識功能是指意識和警覺狀態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續的覺醒狀態。本標準中的意識功能障礙是指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1級
註:植物狀態指由於嚴重顱腦損傷造成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有睡眠-醒覺周期,不能理解和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幹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結構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視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光線和感受視覺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狀和顏色等有關的感覺功能。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是指眼盲目或低視力。
雙側眼球缺失
1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5級
1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4級
2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3級
3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2級
4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1級
5級
一側眼球缺失
7級
2.2視功能障礙
除眼盲目和低視力外,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還包括視野缺損。
雙眼盲目5級
2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5°
2級
雙眼盲目大於等於4級
3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3級
雙眼盲目大於等於3級
4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20°
4級
雙眼低視力大於等於2級
5級
雙眼低視力大於等於1級
6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6級
一眼盲目5級
7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5°
7級
一眼盲目大於等於4級
8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8級
一眼盲目大於等於3級
9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20°
9級
一眼低視力大於等於1級。
10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10級
註:① 視力和視野
級別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矯正視力低於
最低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光感
如果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中央注視點為中心,視野直徑小於20°而大於10°者為盲目3級;如直徑小於10°者為盲目4級。
本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② 視野缺損指因損傷導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範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2.3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外傷性白內障
10級
註:外傷性白內障:凡未做手術者,均適用本條;外傷性白內障術後遺留相關視功能障礙,參照有關條款評定傷殘等級。
2.4眼瞼結構損傷
雙側眼瞼顯著缺損
8級
雙側眼瞼外翻
8級
雙側眼瞼閉合不全
8級
一側眼瞼顯著缺損
9級
一側眼瞼外翻
9級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9級
註:眼瞼顯著缺損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2.5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聽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聲音和辨別方位、音調、音量和音質有關的感覺功能。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2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3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3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3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雙側耳廓缺失
4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5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一側耳廓缺失
5級
雙側耳廓缺失
5級
一側耳廓缺失,且另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6級
一側耳廓缺失
8級
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9級
2.6聽功能障礙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81dB
5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5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6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6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7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7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8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
8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9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9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26dB
10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10級

口鼻舌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鼻的結構損傷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級
外鼻部大部分缺損
7級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
8級
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8級
一側鼻翼缺損
9級
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0級
3.2口腔的結構損傷
舌缺損大於全舌的2/3
3 級
舌缺損大於全舌的1/3
6 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6枚
9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於等於8枚
10級
3.3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是指語言功能喪失。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8級
註: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內臟及心血管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4.1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胸部損傷導致心肺聯合移植
1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臟貫通傷修補術後,心電圖有明顯改變
3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肌破裂修補
8級
4.2脾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脾切除
8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部分切除
9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破裂修補
10級
4.3肺的結構損傷
胸部損傷導致一側全肺切除
4級
胸部損傷導致雙側肺葉切除
4級
胸部損傷導致同側雙肺葉切除
5級
胸部損傷導致肺葉切除
7級
4.4胸廓的結構損傷
本標準中的胸廓的結構損傷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12根肋骨骨折
8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8根肋骨骨折
9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4根肋骨缺失
9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4根肋骨骨折
10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2根肋骨缺失
10級

內分泌系統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咀嚼是指用後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過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飲料以適宜的頻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喪失
1級
註: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2腸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90%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75%,合併短腸綜合症
2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75%
4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全結腸、直腸、肛門結構切除,迴腸造瘺
4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切除,且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5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部分切除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瘢痕形成
10級
5.3胃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全胃切除
4級
腹部損傷導致胃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5.4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代謝功能障礙是指胰島素依賴。
腹部損傷導致胰完全切除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於等於50%,且伴有胰島素依賴
3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4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於等於50%
6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部分切除
8級
5.5肝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於等於75%
2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於等於50%
5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部分切除
8級

泌尿生殖系統

6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雙側腎切除
1級
腹部損傷導致孤腎切除
1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缺失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切除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部分切除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狹窄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部分切除
9級
腹部損傷導致腎破裂修補
10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10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破裂修補
10級
6.2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缺失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完全萎縮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另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完全缺失
4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道閉鎖
5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缺失大於50%
5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
6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閉鎖
6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另一側輸精管閉鎖
6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雙側乳房缺失
7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切除
7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8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部分切除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破裂修補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閉鎖
10級

運動相關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雙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2級
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級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級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24枚
3級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於等於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4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於等於6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4級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4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20枚
5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於25%,小於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5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於等於4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5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等於25%,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6級
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且伴發涎瘺
6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6枚
7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2枚
8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8枚
9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4枚
10級
顱骨缺損大於等於6cm2
10級
7.2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單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8級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10級
註:張口困難判定及測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並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正常張口度指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於4.5cm左右);張口困難I度指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於3cm左右);張口困難II度指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當於1.7cm左右);張口困難III度指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於食指之橫徑。
7.3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手完全缺失
4級
雙手完全喪失功能
4級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喪失功能
4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90%
5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70%
6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50%
7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30%
8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10%
9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10cm
9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10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級
註: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
7.4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7.5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6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級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級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7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於等於1/3
8級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8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9級
雙足十趾中,大於等於五趾缺失
9級
一足五趾完全喪失功能
9級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於等於1/3
10級
雙足十趾中,大於等於兩趾缺失
10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級
註:① 足弓結構破壞:指意外損傷導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②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指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足弓1/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結構破壞。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6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1級
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2級
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4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5級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5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6級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級
註:① 骺板:骺板的定義只適用於兒童,四肢長骨骺板骨折可能影響肢體發育,如果存在肢體發育障礙的,應當另行評定傷殘等級。
② 肢體喪失功能指意外損傷導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③ 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7.7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脊柱結構損傷是指頸椎或腰椎的骨折脫位,本標準中的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是指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75%
7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50%
8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25%
9級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與肌肉或肌群收縮產生力量有關的功能。本標準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礙是指四肢癱、偏癱、截癱或單癱。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3級)
1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偏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偏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4級)
4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4級)
7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4級)
7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4級)
8級
註:① 偏癱指一側上下肢的癱瘓。
② 截癱指脊髓損傷後,受傷平面以下雙側肢體感覺、運動、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門括約肌功能喪失的病症。
③ 單癱指一個肢體或肢體的某一部分癱瘓。
④ 肌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皮膚相關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皮膚的修復功能是指修復皮膚破損和其他損傷的功能。本標準中的皮膚修復功能障礙是指瘢痕形成。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8%
2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面部皮膚面積的90%
2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3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面部皮膚面積的80%
3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75%
4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面部皮膚面積的60%
4級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5%,且小於8%
5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50%
5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面部皮膚面積的40%
5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面部皮膚面積的20%
6級
頭部撕脫傷後導致頭皮缺失,面積大於等於頭皮面積的20%
6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頸前三角區面積的75%
7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24cm2
7級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2%,且小於5%
8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頸前三角區面積的50%
8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18cm2
8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12cm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於等於20cm
9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6cm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於等於10cm
10級
註:① 瘢痕:指創面癒合後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範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面部的範圍指上至髮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後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採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③ 頸前三角區:兩邊為胸鎖乳突肌前緣,底為舌骨體上緣及下頜骨下緣。
8.2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90%
1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面積的60%
1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80%
2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70%
3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面積的40%
3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60%
4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50%
5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面積的20%
5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40%
6級
腹部損傷導致腹壁缺損面積大於等於腹壁面積的25%
6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30%
7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面積的10%
7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20%
8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面積的5%
9級
註:① 全身皮膚瘢痕面積的計算:按皮膚瘢痕面積占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數來計算,即中國新九分法:在100%的體表總面積中:頭頸部占9%(9×1)(頭部、面部、頸部各占3%);雙上肢占18%(9×2)(雙上臂7%,雙前臂6%,雙手5%);軀幹前後包括會陰占27%(9×3)(前軀13%,後軀13%,會陰1%);雙下肢(含臀部)占46%(雙臀5%,雙大腿21%,雙小腿13%,雙足7%)(9×5+1)(女性雙足和臀各占6%)。
② 燒傷面積和燒傷深度:燒傷面積的計算按中國新九分法,燒傷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燒傷指燒傷深達皮膚全層甚至達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燒傷事故不包括凍傷、吸入性損傷(又稱呼吸道燒傷)和電擊傷。燒傷後按燒傷面積、深度評定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後,可以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皮膚瘢痕面積大小評定傷殘等級,最終的傷殘等級以嚴重者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