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立法

人權立法,有關人權的法律規範的制定。根據立法主體和其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及效力的不同,又分為國內人權立法和國際人權立法。現代意義上的“人權”概念是伴隨著資產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從最基本最普遍的意義上說,“人權”就是自由和平等兩項權利。但是,資產階級主張個人的和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而傾向於否定或忽視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的自由、平等;無產階級則兩者並重而尤其重視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的真實的自由、平等。針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覆權主義的侵略、壓榨,第三世界國家特彆強調民族自決權和發展權,以作為實現這些國家人民的自由、平等權利的前提。最早的人權立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手段和成果之一。無產階級政權的建立推動了人權立法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開始被規定為一項國際法準則,人權立法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並逐漸成為國際政治鬥爭的一個重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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