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均六筦

五均六筦

五均六筦是王莽新朝時對六種經濟事業的管制措施,即專賣,政府鑄錢,名山大澤產品收五均賒貸。這些措施於王莽即位的次年起,先後公布施行,合稱六筦(筦,即管,由國家經營管理之意),也稱五均六筦。所謂五均,指均市價以利四民和公家;另外一種說法是: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種民生用品加以賒貸;所謂賒貸,是由政府辦理借貸。所謂六筦,除了本段第一句的解釋外,另一種說法是前面所說的五均(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種民生用品加以賒貸)加上酒的官賣,合稱“六筦”。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幾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1年)才準備廢除,地皇四年(公元23年)時新莽政權就告敗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均六筦
  • 類別:管制措施
  • 時代王莽新朝
  • 管制範圍專賣,政府鑄錢
簡介,六筦,五均賒貸,發展,評價,

簡介

五均六筦其名稱是在當時托古改制的風氣下,由儒家劉歆古文經《周禮》、《樂語》為依據而提出來的。王莽企圖表面上說要以此來限制商人對農民的過度盤剝,制止高利貸者的猖獗活動,但實際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專制主義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並為構成這一國家的政權基礎的豪族權門大謀私利。

六筦

六筦中,鹽、鐵專賣和政府鑄錢都系承襲漢武帝劉徹以來舊制。酒的專賣,武帝時一度施行,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鹽鐵之議後廢除,改收酒稅,新莽時恢復專賣,規定賣酒毛利三分償付各種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費用,七分作為純利入官。名山大澤產品的征課,過去亦曾實行。這時更規定,凡開採金、銀、銅、錫和采捕作為貨幣原料的龜、貝的工商業者,其產品不許在市場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報,而政府會在一定時期予以收購。凡從事魚鱉、鳥獸等的捕撈獵取和從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業者及出售家庭副業產品者一樣,收其利潤的十分之一以為“貢”(相當於後世的所得稅),經營這些產品不向政府申報和申報時有隱瞞的,產品沒收,並罰一年勞役,以示懲誡。

五均賒貸

五均賒貸,是政府對城市工商業經營和市場物價進行統制和管理,並舉辦官營的貸款業務。主要在幾個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縣。當時將六個實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長安洛陽邯鄲臨淄成都稱為五均市,原長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長改稱為五均司市師,其他郡縣設司市,大體由地方官兼任,統稱市官。市師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稱均官,錢府丞一人,又稱錢府官,分別掌管均平物價、收稅和賒貸事宜。
五均是武帝時平準法的發展,規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價格作基礎,按商品質量分為上、中、下三等標準價格,稱為“市平”。市場價格超過平價時,政府按平價出售商品,促使價格回落,市場價格低於平價時,則聽任自由買賣。對於五穀布帛絲綿等重要民用產品,如果滯銷,則按成本加以收購,使經營者不致虧折。賒貸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務之一。賒是借錢給城市居民作非生產性的消費,如祭祀喪葬的用費,不收利息,短期即還。貸是借錢給小工商業者作資金,期限較長,按借款者的純利潤額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說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發展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時的經濟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時封建國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積極的效果。而新莽時政權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權所能控制,因此類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壞經濟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與地方政府、豪民富戶狼狽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實,操縱價格,盤剝百姓。平抑物價的市官收賤賣貴,甚至以賤價強取民人貨物。賒貸過期不還,便要罰作刑徒。官府收稅十分煩苛,飼養牲畜乃至婦女養蠶、紡織、縫補、工匠和商販直到醫巫卜祝都要收稅,連不事生產的城市居民也要納稅。而且條法苛細,處罰嚴酷,重的甚至要處死刑。廣大中小工商業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結果工商業遭到極大的破壞,五均六筦成了對人民的暴政。

評價

胡寄窗的《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冊)從經濟思想史角度對五均六筦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王莽“也有些較正確的認識。五均賒貸是王莽的城市經濟政策。僅就城市實行廣泛的經濟管制措施一點來說,已經是我國歷史上的創舉。”“規定平價這一辦法在王莽以前尚無人實行過。”“王莽雖然還不能理解利息的來源是利潤,卻是以利潤率來確定利息率了。”“把成本這一概念套用到商品生產與流通方面和規定在政策之中還很少見。”蕭立岩認為,五均六筦“目的在於打擊豪民富賈的投機活動,以保證人民生活的安定,同時也是在不加重人民負擔的情況下,增加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略論王莽及其改制》,《齊魯學刊》1981年第6期)郭沫若的《中國史稿》和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第二冊)也都有類似的觀點。
否定五均六筦的說法,一種認為五均六筦是扶植代表奴隸主殘餘勢力的大工商階層,是恢復奴隸制的工商政策。如郭廷康等人在《論王莽的托古改制》(載《文史哲》1976年第1期)一文中說:“五均六筦是恢復奴隸主工商業的初級階段,打擊代表地主階級的中小工商業,扶植代表奴隸主殘餘勢力利益的大工商階層。”閻崇年也有類似觀點。一種認為,雖然實行五均六筦的動機不壞,但效果不好。《中國史稿》就認為,五均六筦的用意是抑止豪民富賈的兼併,但“負責執行五均六筦的,都是貪得無厭的官吏,……對人民進行敲詐勒索”,反而給人民帶來了許多不便和痛苦。
趙靖更是認為,“實行六管(筦)本是為加強掠奪人民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卻要說成是為了黎民百姓免受豪民富賈的兼併剝削。”“第一,王莽政權要壟斷的生產、流通事業,並不都是豪民富賈所要壟斷和所能壟斷的。……鳥獸魚鱉百蟲不都是名山大澤所出,而且多數是農民的副業;嬪婦桑蠶織紝補縫更基本上是自給自足性的生產,只有自家消費的少量剩餘才成為商品;醫巫卜祝及其他方技也多是一些小規模的營業。王莽政權把這些都列入六管(筦)之中,都要徵稅,這絕不能說是為打擊豪民富賈。第二,王莽政權通過六管(筦)對廣大人民所進行的掠奪,未必較豪民富賈的盤剝為輕。如王莽政權的酒專賣,規定一釀用粗米二斛、趜一斛作原料,釀造出酒六斛六斗。酒的售價相當於粗米二斛和趜一斛的價格之和,這樣,從六斛六斗酒價中扣除原料價格,還餘三斛六斗的酒價,其中的3/10,即一斛八斗,用於補償“丁、器、薪樵之費”,餘下的7/10即相當於二斛五斗二升的酒價為純利潤,利潤率高達61.76%!如果對酒不實行專賣而聽任私人賣酒,未必能達到這樣高的價格和利潤。”“王莽的‘五均’這一套市場價格管理辦法……比過去封建政權實行的‘平準’、‘入糴’的辦法來,在技術上都更加完善。但是,實行這一套辦法能否收效,在經濟上要取決於兩個前提:一個是生產的情況比較正常,不致因物資奇缺而造成物價大漲;另一個是不發生貨幣的嚴重貶值。然而,這兩個前提在王莽的統治下都被根本破壞了,而且是由王莽的政策自己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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